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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去世後,誰有權處理骨灰?

清明快到了。無論是土葬還是火葬,都涉及到近親照顧死者、安葬遺體的風俗習慣。但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表述和相關規範對土葬問題進行約束,導致許多近親屬對如何妥善處理死者遺體、遺骨和骨灰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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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能算是普通有形的東西嗎?

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壹:呂霄將母親的遺體火化後,未經父親同意,將骨灰盒放在父親前妻的墳前,引起了老盧的強烈不滿,因為不想死後葬在同壹個地方,於是老盧以侵犯兒子呂霄的安葬權為由,將兒子起訴至法院。因為本案的被告都是死者的近親屬,都享有保存和安葬死者骨灰的權利,但夫妻死後合葬符合傳統習慣和人性。因此,法官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的條件下,判決本案中死者的配偶老盧享有優先安葬骨灰的權利,最終糾紛通過調解順利解決。

案例二:陳女士生前有過兩段婚姻。壹* * *生了八個孩子,兩個老公都死了。陳女士去世後,八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對其母親陳某的骨灰處置提出了爭議。的長子認為他與母親的家庭關系最密切,其他7人是他母親和他已故的丈夫朱先生所生。按照習俗,長子應該拿回自己的骨灰以示孝順。然而,由於陳某的口頭遺言,法院最終決定,死者骨灰的處理應優先考慮死者生前的意願。

從這兩起案件來看,爭議的焦點是死者骨灰的安葬問題,當事人甚至對死者的“安葬權”提出了權利主張。可見,司法實踐中關於“埋葬權”的爭議主要圍繞著它是壹項什麽樣的權利、由誰行使以及行使的順序。

具體來說,遺體、遺骨、骨灰是自然人死後留下的物質形態。但是,由於民法中非人格化、支配性、有價值的物的法律特征,又由於遺體、骨骸、骨灰寄托了生者對逝者的思想感情,所以在人們樸素的生命觀念中,逝者的遺體、骨骸、骨灰不能簡單地視為日常生活中的有形之物。但在司法實踐中,認為骨灰、遺體、遺骨作為壹個失去生命的自然人的轉化形式,不同於普通的東西。它們的主要用途是埋葬、管理、紀念、緬懷和贍養,不允許自由使用、受益或處置。

雖然自然人死亡後不再是民事權利的主體,不再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但不存在民事權利保護的問題。但是,死者的遺體、遺骨和骨灰仍然是其近親屬的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死者的遺體、遺骨、骨灰往往被視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殊物,其近親屬享有所有權。然而,相關權利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第壹,必須符合民法和民俗中的公序良俗原則。第二,如果死者生前有相關意願,應該盡可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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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埋葬權?

由於近親無法就如何埋葬死者達成壹致,埋葬權的糾紛經常出現。因為遺體、遺骨、骨灰蘊含著至親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和緬懷逝者的對象,蘊含著巨大的精神和倫理需求。

埋葬權的性質壹直存在爭議。有人將其定義為壹種人格權,也有人認為是壹種物權,具有人格權的屬性。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安葬權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更傾向於將安葬權視為壹種特殊的財產權,即近親屬享有的以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壹種對死者遺體、骨灰的處分權,而非人格權或人格權的延續。

埋葬權具有以下三個屬性:第壹,埋葬權是死者近親屬在不違背死者生前意願的情況下享有的專屬權利。二、這壹權利的行使主要限於安葬、祭祀用的遺體、骨骼和骨灰,並保護其不受侵犯,不得擅自使用、獲利、處置(或遺棄)。第三,埋葬權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近親屬在享有埋葬權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埋葬死者遺體、遺骨或骨灰的義務不得隨意轉讓或遺棄,埋葬死者遺體、遺骨或骨灰所花的錢也應由享有埋葬權的主體承擔。

埋葬權的行使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關於實施

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事實上,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享有祭奠權,但安葬權是排他性的。有權安葬的近親屬全權決定死者遺體、骨骸、骨灰的處理和死者善後事宜。

行使埋葬權發生爭議的,可以按下列順序確定:

首先,要尊重死者生前明確或已知的遺囑表達。如果死者生前有書面或口頭遺囑,那麽優先考慮死者生前的遺囑是合理的。

其次,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表示,應當按照近親屬的意願處理。近親屬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照同壹意見辦理;否則就要根據親屬關系來確定誰有優先行使埋葬權的權利。中國自古以來是通過“五服”制度來確定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但到了近代,則是通過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來確定: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三方無法達成壹致時,由配偶壹方決定是否有配偶,因為婚姻構成的家庭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礎;沒有配偶或者配偶不能決定的,由父母決定;配偶和父母都不能決定的,由子女決定。有壹個以上子女的,作出履行最多贍養義務的決定。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只有在沒有符合第壹順位的近親屬的情況下,才能享有和行使安葬權。這種親屬之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或者沒有近親屬的,或者所有近親屬放棄決定土葬的權利的,可以在死者生前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決定。

最後,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將根據習俗或公序良俗確定遺體、骨骼或骨灰的埋葬方式。我國《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第十條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讓逝者早日安息,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倫理道德淵源。妥善安排死者的遺體、骨骸和骨灰,對於實現死者生前的遺願,安撫近親屬的情緒,非常重要。習慣作為法的淵源之壹,采用公序良俗原則處理此類問題,可以彌補現行法律的滯後性,適應新的情況和問題。死者的近親屬也要尊重死者的習俗和意願,這有助於構建和諧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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