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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學校的權利。

1.章程規定的學校權利自我管理,是指學校為保證正常運轉,規範內部管理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依法治校,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證。學校依法制定章程,確立辦學宗旨、管理制度和重大原則,制定具體的管理章程和發展規劃,自主進行管理決策,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管理活動,是建立現代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前提。

2.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是學校最基本的權利之壹。學校有權決定和實施自己的教學計劃、具體課程和專業設置,有權選擇使用什麽教材,有權決定具體課時和教學進度,有權組織教學評估和集體備課,有權根據自己的教育目的和任務對學生進行統壹考核和考試。

3.有招生權的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招生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招生管理規定,根據自身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任務和辦學條件、能力,制定自己的具體招生辦法,發布招生廣告,確定具體人數和人員,確定招生範圍和來源。學校招生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其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並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核程序。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

4.學籍管理權所謂“學籍管理”,主要是指學校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受教育者的入學註冊、成績考核、紀律考勤、留用、降專業及轉學、退學、休學復學、轉學等管理措施,以及具體管理活動的實施。

根據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學校制定了相應的學籍管理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學生獎懲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懲辦法;並根據這些管理方法,對受教育者進行具體的管理活動。

5.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學業證書的規定,根據自身的教育目標、培養目標和教學任務,對考試合格的受教育者按類別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學歷證書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壹。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法人,由法律授權行使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行政管理權,是代表國家行使的學位和學歷證書方面的行政職權。

6.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權利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從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實際編制出發,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它可以制定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辦法,簽訂和解除聘任合同,實施包括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獎懲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

教育機構在聘任、獎勵和處分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時,應當根據其職責要求,重點考察其工作表現和工作成果。這項權利是學校開展教育活動的保障,也是法律承認的法人權利之壹。教育機構在聘任、獎勵和處分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時,應當根據其職責要求,重點考察其工作表現和工作成果。這項權利是學校開展教育活動的保障,也是法律承認的法人權利之壹。

7.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資金的權利。學校作為其法人單位,對其占用的場地、教室、宿舍、教學設備及其他設施、辦學經費等相關財產享有管理和使用權,必要時可以處分其占用的財產或者取得壹定的收益。

同時,學校在行使這壹權利時,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和財務活動的規定,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有利於學校的發展和辦學宗旨的實現,有利於教育資源的合理利用,不得妨礙學校教育和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得侵犯舉辦者、出資者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財產權。

8.拒絕非法幹涉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根據教育法,學校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幹涉教育教學活動”。即學校有權拒絕和抵制來自行政機關(包括教育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方面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9.其他合法權益是指除上述八項權利外,學校民法規定的壹般法人權利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包括將來制定的法律法規所確立的相關權利。這壹規定是對學校享有的除上述八項權利以外的其他法定權利的概括。作出這壹規定,有利於今後制定相關教育法規,進壹步提高學校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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