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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國政府管理效率的途徑有哪些?

第壹,轉變經濟職能,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經濟管理效果差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經濟職能的範圍和內容太廣,政府幾乎包攬壹切,造成很多不該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實現功能的方法和途徑單壹、僵化,完全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管理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提高政府經濟管理的效果,首先必須從內容和方式上轉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從內容上看,我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是制定和實施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同時,要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和維護平等競爭,調整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國有資產和監督國有資產運營,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實現職能的方式上,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政府經濟職能從內容和方式上的轉變,實質上是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完善。壹方面,政府把不該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職能轉移出去,把應該由企業承擔的職能轉移給企業,把應該由市場調節的職能轉移給市場,而把壹些地方政府能管得更好的職能下放給地方政府;另壹方面,政府應該履行其應有的職能。這樣做不僅有助於調動多方的積極性,也有助於集中政府的精力,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從而提高管理經濟的有效性。

第二,引入法律機制,保證政府決策的質量。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相應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將法律機制引入政府決策程序,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保證政府決策的質量。法律機制包括立法機制和司法機制。引入立法機制可以使政府決策: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政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對事項進行決策,不能超越權限進行決策。二是符合決策程序。政府決策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比如集體討論決定,決定要在某壹天內做出等等。第三,符合法律規定。政府的決策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政府不能對法律禁止的事項作出許可決定,政府不能對法律鼓勵的事項作出禁止決定。第四,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決策失誤,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包括政府領導的政治責任、政府領導或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等。引入司法機制,建立政府決策的準司法制度,可以保證政府決策的公正性、各利益主體的平等性、處理利益沖突的程序的確定性。如:(1)決策聽證的準司法制度。即政府在決策時,邀請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代表和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決策聽證會,讓他們發表意見,進行辯論,然後做出決策,使決策最大限度地包含所有相關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政府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決策時,涉及諸多利益。因此,這樣的決策聽證制度尤為需要。(2)仲裁和調解的準司法制度。適合政府對相關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行決策。因為在處理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時,只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自由意誌,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因此,政府在對經濟實體的利益沖突進行決策時,應盡可能采用仲裁和調解制度,盡量避免適用行政裁決制度。(3)接受司法審查的制度。它適合於政府對有關維護社會經濟生活正常秩序的事項進行決策。當決策的政府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與決策有利益關系,或認識出現偏差,導致決策失誤,損害當事人利益時,非常有必要有壹個救濟程序,即對行政機關決策和決策過程不滿的當事人提起準司法程序, 使政府能夠接受對有關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事項所作決定的司法審查,而壹旦行政機關作出錯誤決定,也應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賠償。 行政訴訟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應運而生。在行政決策和行政訴訟之間,還有壹種行政復議制度,它是行政機關借鑒司法制度建立的壹種準司法制度,用以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維護社會經濟生活正常秩序的事項所作決定提出的申訴。總之,在政府決策過程中引入法律機制,有利於提高政府決策質量,維護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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