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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國際投資是國際資本流動的壹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了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而將其資本投資於國外的壹種經濟活動。對於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國內對外投資和國內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的投資,而海外投資或海外投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於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是國際資本流動的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這種情況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約束。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已經體現了多年的重要影響,不同的觀點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客體、調整範圍和淵源。國際投資法雖然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但也是國際經濟法的壹個重要分支。

壹、投資法律制度的介紹和特點

國際投資是國際資本流動的壹種重要形式,它使投資者能夠為了壹定的經濟利益而將其資本投資於國外。對於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國內對外投資和國內對外投資。因此,對外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的投資,而海外投資或海外投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

目前,對國際投資概念的理解流行廣義和狹義之分。壹般來說,廣義的國際投資包括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而狹義的國際投資僅指國際間接投資。當然,國際投資的類型也是這兩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法規的總稱。據此,國際投資法的法律調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投資法只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所謂民間投資關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政府組織和企業集團的境外投資。因此,官方投資關系不屬於國際投資法的調整範圍。所謂官方投資,就是政府或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的融資關系。

2.國際投資只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系。關於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的區別,我在上述國際投資的類別中已經提到了。

3.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包括國內關系和國際關系。主要體現在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和本國政府之間的關系,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之間的關系。

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壹致的,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範圍非常廣泛。

社會經濟生活是由各種社會關系組成的關系的集合。只有經濟立法調整社會與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法律關系,壹種社會關系才能得到有效的穩定和發展。

第二,國際投資法的作用

當然,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在保護、鼓勵和控制國際投資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A)保護國際投資的作用

國際投資對有關國家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國際投資也會存在壹定的政治風險,危及投資的安全和風險。因此,無論是資本輸入國還是資本輸出國,都在試圖用法律的手段對國際投資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以維護強有力的投資環境,確保國際投資的安全和穩定,促進國際經濟的正常交流與合作。

這些法律保護措施壹般是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單獨或共同采取的,屬於政府擔保性質。

(B)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

法律對國際投資的保護還具有鼓勵和促進國際投資的功能。在國際投資法中,專門采用壹些法律制度來鼓勵外國投資,使外國投資者獲得更大的利益或便利。這種現象在各個國家極其普遍,當然也給投資者帶來了不錯的收益。

直接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現為國家向投資者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財政優惠、行政優惠等。這些優惠措施主要規定,在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中,發展中國家如我國對外國投資者給予不同的優惠待遇,包括給予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降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的關稅,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加速折舊,允許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先收回投資等。壹般來說,稅收優惠是各項優惠措施的中心,比如給予投資者投資補貼或低息貸款,簡化外國人出入境、貨物進出口手續,簡化投資審批手續等。各國之間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條約也在鼓勵國際投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對外投資管理的作用

當然,外國投資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如果采取放任的態度或疏於管理,就會對資本輸入國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如經濟畸形發展、民族產業受損、經濟命脈被控制、環境被汙染、資源被破壞等等。因此,國際投資法是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外資企業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外國投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於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反過來,我簡單說壹下中國。

當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自1979以來,中國先後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多部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對外商投資進行調整和管理。依據這些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由於立法體制的弊端,我國外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使我國外資立法面臨嚴峻挑戰。

(壹)外資企業在中國的體現

早在1978年,我國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從1980開始,我國先後建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省五個經濟特區,開放了14個沿海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經濟開放區,並於1990宣布在上海建立驅動型經濟開發區,形成了沿海開放區。對外開放的外圍正在從南方逐步推進,對外開放的深度正在從東方向西方發展。形成了全國規模、外引內聯、東西融合、南北並進的多層次、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不斷改善和優化投資軟硬環境,逐步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和外資立法。如12年4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任免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法》)頒布實施。中國的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是中國國家對外資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外國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外資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中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也是發展中國家。因此,在外資政策和立法方面,它既有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相似之處,又有中國的特點:

1.平等互利確保中外雙方的權益。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堅持平等互利是中國外資立法的基本政策。在對外投資關系中,平等原則是指中國與外國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在經濟互利中其合法權益受到平等保護。

2.激勵和約束相結合,重在激勵和保護。和其他國家壹樣,中國的外商投資法也鼓勵和限制外商投資,但側重於保護。我國法律在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企業的財產、保證外國投資者原利潤匯出、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自主權、合理解決投資糾紛等方面都有詳細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有許多慷慨的激勵和優惠措施,如稅收優惠和關稅減免。

3.適應國情,參考合理的國際慣例。中國的外資立法是基於中國的國情。同時,我國外資立法在維護國家主權、法制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參考了合理的國際慣例,使得我國外資法在壹些條款上與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商業管理趨於壹致。

(二)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外商在中國投資經營,會涉及人、財、物、供、產、銷等。由於各國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的管理也不盡相同。壹般來說,大多數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國籍都傾向於采取國民待遇,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與當地企業同等的待遇,使其能夠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發展中國家對此壹般都有壹些限制,比如使用當地材料、出口產品、雇傭當地人員等。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這種要求非常強烈。計劃經濟國家必須將外資企業與計劃經濟相協調,保證外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條件,使氣象有足夠的經營自主權。

1.銷售業務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兩個環節,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和利潤。因此,壹些國家的外國投資法對企業的購銷活動進行規範和控制。

(1)材料采購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包括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物資采購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壹部分,企業有權從國內或國外市場采購。

國內采購。許多國家,包括壹些發達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的話,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解決勞動就業問題,註重用政策和法律的手段促進外資企業盡可能在當地購買所需的物資,如優先利用和加工本國的原材料和自然資源,在制造計劃中增加當地成分,依靠當地供應,等等。

比如有些國家要求汽車行業達到壹定的國產化率。壹些國家往往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魚類,條件是在生產中逐步增加使用當地材料、部件或產品。例如,剛果的投資法規定,給予企業優惠待遇必須考慮的因素之壹是優先使用當地原材料,壹般使用當地產品。當然,中國的外商投資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采購物資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可能在國內購買。

(2)國外采購。在上述物資采購中,優先采購當地物資的要求壹般是基於當地物資與國外同類物資在品種、規格、質量上必須相同或具有競爭力。是指國內市場沒有所需物資,或者國內物資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者價格遠高於國際市場價格,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國外購買,這是各國通行的規則。

2.產品銷售

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內銷和外銷的比例,涉及到很多原因,比如價格、運輸、稅收等。,這不僅取決於國內和國外市場對壹種產品的需求程度,還涉及國外市場的開放程度和對該國國際收支的平行影響。

(1)產品出口。鼓勵外國企業通過出口創匯是各國外資法的共同特征。中國的外商投資法還鼓勵建立出口導向型外商投資企業,鼓勵企業在各種國際市場銷售產品。這不僅為企業解決了外匯的並行問題,也為事故涉及的企業傾斜了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采用,提高了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當然,產品的價格壹般是由企業自己決定的。

(2)產品在國內銷售。國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產品,但不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產品。有些國家規定合資產品首先要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比如前蘇聯和古巴的法律。壹些國家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外資企業可以在國內銷售其產品。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技術先進或能替代進口產品,也允許在國內市場銷售或以國內銷售為主,即實行“以市場換技術”、“以生產促發展”的政策。至於產品內銷比例,我們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只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平衡外匯。

四。海外投資與中國海外投資管理。

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目的是追求比國內投資更大的利潤,但這也意味著海外投資比國內投資具有更大的風險。對於資本輸出國來說,國內私人對外直接投資事關國內和國內經濟發展,需要采取劣勢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鼓勵和保護私人海外投資。從表面上看,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投資保護,二是投資鼓勵。當然,投資保護很重要,但從立法角度來看,資本輸出國的境外投資法律制度與資本輸入國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不同。沒有統壹的法律,而是采用壹個叫做分善的特別法或者壹些法律中的壹些規定,海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明顯不同。甚至不同國家的企業可能會執行不同的政策。

比如“日本是壹個資源進口,產品出口的國家。對日本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和加強對外經濟關系具有特殊意義。”二戰結束後,他們最初提出“貿易立國”政策,強調振興出口是使日本經濟繁榮的關鍵,後發展為“貿易-技術-外國投資”三位壹體戰略。

(壹)海外管理措施

雖然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是壹種經濟和商業上的損失,但投資者的本能是追求最大利益,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並不總是考慮祖國的利益。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施壹些管制措施,以確保其私人海外投資有利於其國際收入平衡和經濟發展。

1.要求披露境外投資企業的狀況。

為了使政府和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監督其經營狀況,各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其資產負債表等重要經營信息。

海外投資公司大多是國內上市公司,必須遵守國內證券和公司法的規定。例如,公司發行上市證券,必須分別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註冊,發行公司承擔持續披露義務,即除了在註冊申報中披露相關信息外,還必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些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的國內海外投資企業的運作。

2.制止海外投資企業逃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如果他們不報告在海外獲得的利潤,不僅會影響投資者的國際支付,還會減少其財政和稅收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稅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重要內容。

3.法律措施

除了證券法、公司法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的其他法律在海外投資管理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壹些國家,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產生了嚴重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特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影響,該法也用於美國國內和國外的行為。如果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外國投資設立新公司,而這家公司的生產和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則可能受到《反Tos法》的調查。

《進出口管理法》對海外投資企業既起管理作用,也起監管作用。壹些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國內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產品或技術,使得國內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不得以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投資於公司在第三國設立的子公司。對美出口管理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在海外也起著重要作用。如果國家在國際收支方面遇到嚴重困難,就會限制海外直接投資和海外投資貸款。例如,英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壹段時間裏采取了這種限制。目前,雖然壹些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流動,但在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難時,也有可能再次實施這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大的影響。比如美國在1970通過的《外國賄賂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都是違法的。該法律禁止美國公司從他們的賬目中排除任何財產或偽造賬目來掩蓋他們的活動費用。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獲得投資項目,可能會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積極引進技術,但也有條件地允許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為了使海外投資活動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有效作用,我國頒布實施了壹些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活動進行了調整。

1.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註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壹定條件,經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設立。由於某些原因不能繼續經營的項目,要報原審計部門批準撤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資金來源(外匯)和壹定生產、技術、管理能力及人才的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國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有固定或重新核準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二)在境外舉辦的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外經貿部批準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三)未經特別批準,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

2.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預審

為防止投資者投資於外匯風險較高的國家或地區,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保證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和經營境外企業的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審批境外投資項目前應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審核所需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境內投資外匯管理情況、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潛在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二)投資外匯資金的登記和匯出

為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國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管,國家規定,經批準向境外投資的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匯回

海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其投資利潤匯回,關系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和國家的財政收入等重大問題。所有資本輸出國都采取措施確保海外投資者能夠及時匯回利潤,中國也對此做出了規定。

(4)外匯優惠和外匯監管

A.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培育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自境外投資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全額留存,五年後留存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但必須註意的是,投資者留存的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匯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境外投資者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報送外匯局,特別是境內投資者。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境內投資者處以65438+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3.國有資產境外投資管理

在中國的海外投資者中,國有企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對華投資占很大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得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管理難度很大。

總之,在國際投資法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為了利用外資,發展中國經濟,中國必須用法律手段鼓勵和保護外資,同時也要進行壹定的管理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產生並發展起來。各國外商投資法的立法體系層出不窮,名稱不壹,特點各異,內容不壹,主要包括外商投資的範圍、犯罪條件、投資者權利、保護和控制等。為鼓勵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自1979以來,我國先後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壹批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對外商投資進行調整和管理。依據這些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由於立法體制的弊端,我國外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使我國外資立法面臨嚴峻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適當調整,中國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中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註銷、外匯和國有資產管理有嚴格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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