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合同法,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的,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的,合同終止履行。任何機構和企業不得依據合同追究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現代交易關系不僅僅是買賣雙方的關系,更是涉及金融機構的多方法律關系。地震災害會給保險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但現代保險的意義在於通過社會分擔商業風險,盡可能地為市場主體和公民提供再生能力。如果消費者購買了財產保險,那麽地震發生後,消費者就不必承擔買賣合同的義務,但可以在保險合同中獲得相應的賠償。災難發生後,人們可能會更加重視保險的作用,通過保險來減少災難帶來的財產損失。
買賣關系,借貸關系,保險關系,這壹切似乎形成了壹個巨大的社會經濟網絡,讓人們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抵禦各種風險。地震就像壹個意想不到的“巡視員”,用這種特殊的方式衡量災區經濟的“抗震”能力。如果在災後重建中,找到市場經濟的漏洞,通過完善法律來抵禦自然災害,那麽未來中國的經濟體系會更加完善。另壹方面,如果我們缺乏反思精神,在災後重建中仍然依賴政府建立行政和經濟體制,那麽政府的負擔遲早會以各種方式轉嫁給災區居民。
地震強烈地提醒我們,市場經濟不僅僅是資源的配置,更是整個社會運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沒有完善的權利義務分配制度,如果沒有社會風險的分散機制,如果沒有抵禦自然災害的法律意識,那麽我們的市場經濟就是脆弱的,或者說是脆弱的。
我們不怕災難,因為它不再受人類控制;但是,我們必須正視災難,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將災難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那些無家可歸的難民再也不會四處流浪,因為他們背負著巨額債務;那些除了自己的房子壹無所有的受害者,在保險公司履行義務後,可以在短時間內重建家園。
雖然我們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但我們有不可抗力和現代保險制度。只要市場經濟法制健全可靠,那我們就沒有後顧之憂。
或許,在接下來的幾天裏,保險公司會采取實際行動,給予災區居民慷慨無私的幫助。我們期待災後重建在市場的作用下有序發展。
救貧是現代政府救災工作的指南。解決災後重建資金問題,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幫助貧困災民度過暫時的困難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災難過後,生活還要繼續。如果不通過市場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或者不善於總結經驗教訓,借助市場力量克服經濟困難,那麽災難過後,整個社會將再次陷入“政府經濟”的歷史陷阱。
不要責怪別人,也不要責怪對方。市場經濟是壹條巨大的繩索,讓每個人都成為現代經濟的利益相關者。如果我們不善於運用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來緩解自然災害帶來的社會矛盾,分散不可抗力帶來的巨大損失,那麽災後我們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