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所,河北三河,101149)
系統介紹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系概況、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日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日本災後重建政策。在總結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系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啟示和建議。
關鍵詞:地質災害管理體系啟示
1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系統概況
日本是壹個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壹方面,由於日本位於亞洲大陸環太平洋的接觸帶,幾乎每年都會遭受臺風和暴雨的襲擊,同時也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各種地質災害。另壹方面,日本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這是世界上兩個最活躍的地震帶之壹。地震和火山爆發時有發生。為了減少各種自然災害,日本政府及相關機構和機關制定了許多防災及相關法律來防災減災。日本防災體系的建立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通過積極探索,在總結歷次災害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許多相應的防禦措施,並在實際防災減災活動中反復修改補充,形成了壹個比較完整的集防災、應急和災後重建為壹體的綜合防災減災體系。
日本最初的防災體系是基於各部門根據各自的防災要求制定的災害對策和防災規劃。這種防災規劃壹般僅限於部門或行業。壹方面,在防災方面,由於各部門職責不清,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統壹,相關的防災事業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相互之間的防災規劃出現重復或推諉。另壹方面,災害發生和應急救援時,大部分部門各自為陣,導致災害信息無法快速傳遞和收集,同時缺乏統壹指揮,各項應急救援措施無法很好落實,直接影響了搶險救災的順利開展。因此,防災減災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效果,每年仍會因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日本政府開始反思原有的防災體系,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防災體系。《防災基本法》頒布實施6月5438+0961 11。《防災基本法》是日本防災、緊急應對和災後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防災基本法》頒布後,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要求,成立了作為國家防災管理最高權力機構的中央防災會議。中央防災會議制定了作為國家基本防災計劃的基本防災計劃,地方政府和相關政府機構根據基本防災計劃的要求制定了各自的區域防災計劃和防災事業計劃。中央政府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防災預算的前提下,根據制定的防災規劃,積極開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持等各項災害防治工作。此後,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基本防災計劃為指導大綱,地方政府的地區防災計劃為橫向計劃,指定機構和公共機構制定的防災事業計劃為縱向計劃的綜合防災體系,貫穿各地區,涉及各個領域。通過這壹套防災體系的實施,日本的防災發展迅速,國家和地區的防災、災害急救和災後重建能力顯著提高。
2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
在《防災基本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和社會團體與災害有關的相關組織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防災基本法》,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整的防災體系。這壹制度的具體表現是,中央政府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制度,制定國家防災基本計劃,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防災體系的建立;根據《防災基本法》的規定,地方政府設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基本防災計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制定地方防災計劃並推動實施;災害發生時,災區當地政府成立災害對策指揮部,統壹指揮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根據災害的規模決定是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還是緊急災害對策本部,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壹指揮和調度。
2.1中央防災會議
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的最高行政權力機構,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是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中央防災會議主要負責制定國家防災政策,組織制定基本防災計劃,積極推動基本防災計劃的實施。同時負責協調中央政府部門、中央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機構之間的關系,協助地方政府和行政機構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區域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計劃。
2.2當地防災會議
日本的地方防災會議是指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副市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法。在都道府縣和市、街、村地方政府,分別設立了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市、街、村防災會議。地方防災會議是地方政府的附屬機關,但不是簡單的咨詢機關。它必須根據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基本防災計劃的內容大綱,制定出適合當地的區域防災計劃,並積極推動區域防災計劃的實施。如果當地發生特大災害,當地防災會議負責制定緊急救災措施,積極推動緊急措施計劃的實施。都道府縣防災會議每年負責討論審議地區防災計劃。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它負責修改地區防災計劃,並審查該計劃是否與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同樣,市街村防災會議負責制定市街村防災計劃,並審查其在內容上是否與基本防災計劃、都道府縣防災計劃和防災事業計劃相沖突。地方防災會議由會長和委員組成,會長為地方行政長官,委員會由會長任命的本地區相關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2.3地方防災會議協議會議
日本各級政府根據《防災基本法》的要求和基本防災計劃的內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區防災計劃和防災事業計劃。然而,災害的發生往往不局限於壹個行政區域。當已經發生或預計發生的災害影響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為更好、更有效地開展相應的防災救災工作,可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防災會議協議會,由地方防災會議協議會負責制定跨行政區域的“指定區域防災計劃”,積極推動指定區域防災計劃的實施。發生災害時,經當地防災會議同意,負責災情信息的收集和調查,制定災害應急預案,實施災後修復和恢復。
此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時,認為依靠地市級政府機構已經不能完全開展災害應急響應,需要從國家層面全面、快速、有效地推動災害應急對策的實施。內閣總理大臣可根據需要並依照《防災基本法》,在首相府臨時設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同時,為了加強受災地區和應急響應總部之間的溝通,建立了促進災害應急響應的制度。
3日本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地質災害的防治需要長期的巨額財政支出。日本政府在地質災害的防治上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每年這方面的預算在20%左右。為了更好地實施相關的水土保護事業,日本有關行政機關和公共機構制定了山地管理與治水、海岸事業、陡坡崩塌對策、下水道改造、長期土地改良等各項水土保護事業的五年計劃,並順利實施。到目前為止,山區管理已經完成了八個五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從1997到2003年的七年計劃;治水事業也是從1960開始,現在也是從1997到2003年的七年計劃;沿海事業五年計劃始於1970,1995 * * *,完成五個五年計劃;現在進行的是從1996到2002年的七年計劃;陡坡崩塌成因五年計劃從1983開始,到今年將完成四個五年計劃。這些計劃的內容包括山區管理,以防止山體崩塌和水土流失;河道改造;修建具有調蓄洪水功能的水庫,減少洪水災害;防止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的防沙原因;預防和減輕滑坡災害的滑坡對策:防止陡壁坍塌的對策:防止海岸侵蝕的海岸工程;汙水處理業務;農田和農業設施的防災;地面沈降對策,包括地下水補給和水位維持,控制地面沈降。
4日本的地質災害災後重建政策
4.1災後恢復
國家負責修復受損的公共和集體公共設施,如民用設施、文化教育設施、農業、林業和水產養殖設施等。,或者通過國家的重建補助,保證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同時通過重建和復興提高原有設施的防災性能。
1985長野縣地福山發生滑坡,是第三紀凝灰巖層風化形成滑動面所致。滑坡長700米,寬500米,厚60米,土方量360萬立方米。山體滑坡堵塞了山腰下的收費公路,摧毀了山腳下的壹些房屋,造成26人死亡。此後,長野縣相關部門開展了災後重建和滑坡治理工程。不僅對該地區進行了恢復重建,而且對整個滑坡進行了預防和加固,徹底改善了該地區的地質條件,使其成為壹個非常完整的居民區。但新潟縣的滑坡規模不大,卻造成5間房屋被毀,10人死亡,4人受傷。新潟縣政府也投入大量資金徹底治理滑坡現場,使該地區成為相對安全舒適的社區。
4.2災害融資
國家對受災的農民、林農、中小企業經營者、低收入者給予優惠貸款政策,用於他們的災後重建。
4.3災害賠償和災害保險
國家根據具體情況,對受災的農、林、漁業經營者的災害損失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此外,還建立了完整的地震保險體系,災民可以提前加入地震保險。地震發生後,國家地震再保險公司將根據被保險戶的受災程度進行賠付。
4.4稅收減免
國家制定了有關災民所得稅的政策和制度,根據災情的嚴重程度,減免災民所得稅。對遇難者子女上學給予學費減免和適當補助。
4.5地方稅和地方債
國家向災區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組織繳納特別稅,或者允許發行地方債券。
4.6災難性災害的指定
對確認為特大災害的,在災害恢復重建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龐大的災害確認系統。
4.7支持康復規劃
4.8支持生活重建
為了確保災區人民在災後能夠盡快恢復生活並投入生產,同時不過度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日本政府建立了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系。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災害補助金作為災民生活重建的支援基金,已設立的都道府縣將負責該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任何地方發生災害時,根據需要,受災的市、街道、村政府通過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政府向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大廳申請補助。該基金將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以基金運作收入或國家災害補貼為災區人民提供生活補貼。圖1為日本災民生產重建支援系統。
圖1災民生活重建支持系統
5 .可以借鑒的經驗和啟示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系的特點:
(1)綜合。其災害管理機構是綜合性防災救災機構,對災害實施綜合管理。
(2)統壹領導。有權威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協調。
(3)權力和資本的相對集中。管理局被賦予了更廣泛的權力和可靠的財政保障。
(4)分級管理。各國都是根據災害的規模、發展可能性、社會影響程度來劃分等級,以限定哪壹級災害由哪壹級指揮系統實施。
(5)註意防災。開展全民防災教育,設立研究部門,研究災害立法、規劃、標準化、風險分析、預防預測、應急預案、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
(6)災害救援過程的協調與整合。采用矩陣式組織模式,設立協調員,協調相關救災部門之間的工作,發揮整體協同作用。
(7)有常設的防災救災組織。比如防災中心有先進的通訊設備,豐富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在中心的防災救援部門有席位。
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幾點啟示:
(1)逐步建立統壹的城市綜合減災管理體系。建立壹個負責防災救災的權威機構進行協調管理,從而整合統壹組織的災害管理。
(2)加強地質災害管理的法制建設。依法加強和完善災害管理的管理和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主要災害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責任,使災害管理法制化、規範化。
(3)實行分級分工的災害管理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管理體系,建立社會和國家參與機制。
(4)加大防災救災科研投入。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研究力度,建立科研人員培訓和防災救災科研成果存儲共享機制。
參考
[1]滕等.日本的災害對策體系.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
[2]李文毅等.國外城市災害管理的比較研究.當代建築,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