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漫長的發展史上,歷史性的變化影響深遠。壹代又壹代的人才為之努力,而隨著社會的變遷,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制註定要改革。有多少次令人震驚的改革,就有多少次同樣令人鼓舞的法律變革。壹個社會的進步,壹個民族的興亡發展史,都可以從法制上看出來。法律制度最能體現壹個民族、壹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反映當時人們對自然、社會、生活的看法和做法。法律制度是壹個國家壹定時期物質生活狀況的綜合反映,是當時社會生活的總體折射。鐵馬金戈打的山河,不是唐瑾顧雍做的。只有法制的保障才能建設繁榮的未來,統治者很早就意識到了這個定理。他們發展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了各種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國家。在向人民奪權的過程中,他逐步積累經驗,形成了自己的立法指導思想。
在大量的立法指導思想中,似乎總是圍繞著壹個定理。這就是我們熟悉的“三國三典”的立法指導原則。研究其發展原理,驗證其可靠性,可以貫穿整個法律史。根據《李周秋官四口》可以看出,在西周時期,統治者根據當時的社會形勢和治安狀況,靈活運用刑罰,提出了“三國三典”的原則來指導立法。這就是著名的“三國三典”原則,即“新國之刑輕,平國之刑中,亂國之刑重”。同時,中國的統治階級人為地將治國分為兩個層次,即治官與治民的融合。
由此,中國的文明思想不得不參考混戰而非混亂的時代——春秋戰國。這個時代,發展了太多的思想,相互碰撞。鐵和牛耕的廣泛使用和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必將給社會帶來難以想象的變化。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變遷,政治動蕩,社會深刻變革,需要人們總結歷史經驗,從思想理論上做出解釋和說明。社會趨勢需要人們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預測。尤為重要的是,諸侯國迫切需要自己的治理策略,盡快充實強兵,以便在激烈的兼並戰爭中生存和發展。這些問題都需要思想家去思考和解決。統治者的壓力和人民的迫切要求給思想家增加了壓力,也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會。這壹時期具有顯著的特點,是迄今為止從未再出現過的文化局面。百家爭鳴,思想領域異常活躍。其中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對法律思想的貢獻較大,尤以儒家和法家為最。戰國時期,儒法之爭對中國法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兩個家族之間的爭論延續了封建歷史的階段。說到底是德法之辯。是“以德治國”還是“依法治國”?這種狀態壹直延續到今天。儒家代表的是沒落的奴隸主階級,其創始人和倡導者壹心要恢復“禮之禮”。他們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德慎刑”思想,提出了壹套旨在維護“禮治”、重視“德治”、強調“人治”的法律觀點,強烈要求建立家庭本位、倫理本位、等級本位的法律觀。
實行“德治”還是“法治”,關系到“三國三典”理論的來源和論證該理論的可能性。所以,在理論層面上,思想家們從更深的方向論證自己理論的可靠性。著名的《聖紫晶》開篇就提到“生命之初性本善,性相近,遠不相學”。簡而言之,這就是著名的自然善論。儒家學者贊成“以德治國”,認為只要美德能影響他人,他們大多堅信“性本善”的思想。儒家代表人物孟子是第壹個系統提出“性善”學說的學者。他把儒家的法律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上,從深遠的角度論證了儒家的科學理論,使人們更加確信儒家的理論體系。孟子強調“道善”,肯定人性本善。人性善論的理論基礎是:人人生而有四心:慈悲、羞恥、逆來順受、是非,可以概括為:仁、義、禮、智。這四者是“善”的萌芽狀態,是人自身的道德本能和直覺。在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影響下,有的人能保持;有些人失去了它,成為違反社會制度的人。但由於“善”是人與生俱來的,拋棄他們的人可以通過道德的影響和教育,重新認識自己的缺點,完善自己,獲得“善”。所以,儒家的治國方略重在以德揚善,而不是以法防惡。儒家過於提倡以君主之才治國,通過“德治”的影響教育人們遵守自己的行為準則。
而同為儒家代表人物的荀子,從人性本質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理論依據,即著名的“性惡論”,為法家的理論學說找到了理論基礎。荀子斷言“人性本惡”,人性應該改造或者可以改造。這就構成了荀子思想理論的基本點。他認為人的惡欲是導致犯罪的原始內在心理驅動力,這也指出了預防和控制犯罪必須徹底根除人的惡,並由此指出矯正人性最有力的手段是“禮與法”的結合。荀子發展了孔子的禮學,對禮進行了法律解釋,為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論指導。總結荀子最初的“禮法”觀,可以知道禮法的統壹不是絕對的統壹,更不是分離,而是有區別的統壹,我們認為治國要從法入手。
法家是中國古代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學派,也是唯壹能與儒家抗衡的學派。法家都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這個學派的學者也有相同的思想和制度。他們都認為法律重要,法治優於德治。他們認為無論是君主還是平民的壹切行為準則都應該由立法明確規定,主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們認為所謂的“人治”就是“心治”,他們把治理國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壹個聖人身上,這會使國家長期處於混亂狀態。只要君主能“依法治國”,老百姓能治理好國家,法律就是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法家觀點突出“重法”
兩千年的歷史實踐證明,只有禮法結合才能造就中國的盛世,而任意割裂兩者,或者只依靠其中的壹個,都只會導致國家的滅亡。只有理順了人性的善惡關系,才能更好地用“三國三典”理論指導國家立法,二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國家壹亂,德治在重典的情況下無法廢除,使社會陷入被動和更加動蕩的局面。這為《三國誌·三典》理論奠定了基礎,明確了“禮與法”的關系,以便在適用《三國誌·三典》時註意二者的關系。
同樣,歷史也給了驗證“三國誌三經”理論正確性的機會,歷史的進程也反復驗證了“三國誌三經”理論。
“懲新國用輕典”是《三國誌·三典》中第壹個被歷史驗證的,因為對於歷史的發展來說,每壹個朝代都會由盛而衰,也必然會經歷由新而舊的歷史過程。秦朝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完全確立的時期。秦朝的鐵馬沖破六國固若金湯的城池,隨即建立了中國第壹個高度中央集權的統壹封建帝國。為了防止秦朝像奴隸王朝那樣分崩離析,秦朝努力尋找自己的統治思想和政治政策。對於墨家學說,秦朝的統治者顯然不感興趣,甚至不願意重視,因為他們的學說對皇權的加強限制太多,在封建王朝的序幕剛剛拉開的時候,統治者不會與人分享權力。儒家的“禮治”思想與其自身政權的鞏固不無關系:壹方面,“禮治”過於張揚民本思想,儒家弟子不滿秦的政治統治思想,壹心要恢復周朝的禮法,觸怒了秦統治者;另壹方面,新興的地主階級與沒落的奴隸主之間的矛盾加劇,“禮治”的實行無疑會觸動地主階級的利益,危及秦朝的統治。而“禮治”會讓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境地,這是嬴政絕對不願意看到的。道教奉行“無為而治”的思想,這與高度的中央集權更加格格不入。無為而治意味著國家統治者不得幹預人民的權利,這極大地限制了君主,使其處於無效的地位。這樣,秦統治者權衡利弊,最終選擇了法家重刑論,凡事以法為先。這樣的大好形勢使得法家思想廣為流傳。當時“以官為師,以法為教”的政策,引導官僚和知識分子紛紛學習法制。但也正是因為秦對法制的濫用,法律思想走上了“死胡同”,蕭何有成功也有失敗。國家的穩定需要法律的治理,任何壹代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都能意識到這壹點,但是法律的適用卻千差萬別,導致了很多朝代在鬥爭中分崩離析,秦朝的統治就是壹個例子。秦兩代君主都意識到了法律的統治作用,並在統壹法律的過程中或多或少地闡釋了法律的意義。但二者對法律的作用未能上升到壹定的高度,導致秦的統治只存在了15年。嬴政在位期間,嚴刑峻法已經暴露出其弊端,但胡亥未能及時糾正,甚至走得更遠,導致其首級被斬,為世人所笑。法律的嚴刑峻法有利於鞏固新建立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但其嚴酷的法律卻嚴重窒息了人們的思想,阻礙了人們的生活,使人們無時無刻不處於恐慌之中。秦朝的統治者把法律作為統治世界的基點,對自己的統治理論缺乏應有的警惕,盲目信奉強權和暴力統治,未能結合當時的時代潮流和社會發展,仍然把農民甚至地主階級當作自己的奴隸,對他們進行管理,實行嚴格的法律,導致其迅速滅亡。但是秦朝的統治者能夠認識到法律的作用,這是歷史上文明的進步。但他們的濫用帶來了嚴重的後果,因為他們沒有實現“三國三典”的立法指導思想,從側面例證了“以輕典懲新國”的理論。秦統治階級在新國時,他們用的是反面理論和重典,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剛剛離開戰火紛飛的戰國時代,進入重刑酷法時代,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刑與國平,用漢典”,是對“三國三典”原則的又壹概括。董仲舒,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在漢代脫穎而出。作為“儒家的領袖”,他把儒家和法家結合起來,吸收了其他學說的優秀成果,形成了有利於維護封建君主統治的思想。他以先秦儒家所沒有的天道觀論證了儒家“德主刑輔”的論點,並借用法家的思想,把德和刑都作為統治人民、運用於不同領域的兩種不同的統治工具。漢朝皇帝劉徹年輕而好勝。在位期間,他征服了四面八方。在他的領域裏,到處都是戰爭和戰爭。漢武帝聽信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在國內外實行苛刻的“壹元化”中央集權制度。劉徹進壹步維護皇帝的權威,命張湯制定《龔玥法》,命虞照制定《龔超法》。此外,加大了對“廢詔令”、“擅闖”等罪行的懲罰力度,用重刑鎮壓民眾反抗,有抑制民眾思想的罪名。嚴厲打擊地方諸侯割據勢力,嚴厲打擊危害中央的行為,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宮廷貴族。漢武帝時期是漢代立法的壹個高峰,劉徹以其霸氣的氣勢在歷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壹筆,進壹步拓展了漢代的立法體系。許多殘忍的官員被任命給那些違反法律的人以殘酷的打擊。後世壹些法學家和歷史學家認為漢武帝的政策綱領和討伐行為與秦始皇無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漢武帝時期是西漢中期。他提出“大壹統”的思想,在法律上遵循“重刑”的原則。但社會並沒有停止,而是迅速發展,良性進步,沖擊了“三國三典”的原則。
“以重典懲國”是《三國誌·三典》中的最後壹個理論。明太祖朱元璋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形成了豐富的法律思想。他的立法指導思想很有代表性、實踐性和針對性。朱元璋上臺後,信奉“重刑”的經典理論,把管理官員作為治國的重點。他總結了自宋以來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和元末中央集權弱化的經驗,促使他下決心采取“重刑”原則,特別是“重刑治吏”,以達到“事歸朝廷”和皇帝“獨斷專行”的目的。在“嚴懲官吏”的同時,他從未放棄“治民”的工作。他只是管理官員,以達到有效治理百姓的目的。朱元璋將明初的各種農民起義視為對明朝的嚴重威脅。企圖通過嚴刑峻法來制止農民群眾的反抗,進而達到穩定社會的預期目的。他在位期間頒布了四條,即《大明律》、《大明律》、《直接解釋法》、《大明律專利》和《欽定專利》,等等。與秦始皇不同,朱元璋的嚴刑峻法並沒有導致他的斬首和改朝換代,反而穩定了明初的社會局勢。更重要的是,它強化了封建中央集權的帝制,隨後的統治者遵循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開啟了統治中國276年的明朝。這種狀態進壹步突破了“三國三典”的原則。
綜上所述,《三國誌·三法典》的立法指導思想不能生搬硬套,要因地制宜,理論聯系實際,決不能用教條。《三國誌·三經》論在歷史的長河中,從整體上驗證了其理論的可行性,這是永遠不能否認的。因此,在適用《三國誌三典》的同時,要註意結合實際情況,分析選擇。歷史證明,“三國三法”原則在立法的長河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註意的是,由於時間和空間的不斷變化,它仍然是不夠的。社會主義立法的原則應該是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因為社會的變化會要求上層建築隨之變化。所以,不能機械地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