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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律起源中的“禮”

“禮治”思想已經成為法律的指導思想。

相傳西周初年,在奴隸主貴族大政治家姬旦公爵的主持下,基於過去傳統的宗法習慣,制定了壹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內容的行為準則,以及相應的法規和禮儀儀式,即所謂的“禮樂制度”。禮壹般稱為“周禮”。順帶壹提:“裏”是中加法律史領域中壹個極其重要的概念,在後面的內容中會被頻繁提及。

“禮”的內容非常復雜,大到國家立法、司法,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如婚喪嫁娶、人情往來。很多內容具有法律(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甚至國家根本法的性質,是治國的基礎。所以就有了所謂的“為國之禮”或“以禮治國”。“親”和“敬”的基本原則是當時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B)"親吻"和"尊重"

“親”作為“李周”的基本原則,意味著妳必須愛妳的親人,尤其是以父權制為中心的受人尊敬的親人;子女要孝順父兄,晚輩要尊敬長輩。“敬”是指下級必須尊重和服從上級,尤其是皇帝和諸侯國的君主;必須嚴格上下等級,不得逾越和作亂。

由於宗法制度與國家組織的緊密結合,這兩個原則往往合二為壹。它們清楚地反映在法律中。比如“不孝不友”,就是不孝順父母,不愛兄弟,必然導致對天子、對國之君的不敬、不從。所以認為是“十惡不赦”,必須嚴懲,不允許赦免。這是因為“罪大於不孝”,直接違背了“親”和“敬”的原則。

(3)“如果妳不能對庶人有禮貌,妳就不能對醫生有所懲罰。”

古書《禮記·曲禮商》中記載的這兩句話,是“禮治”最重要的特征之壹。“禮遇不亞於庶人”主要是指“禮遇”賦予各級貴族的權利,尤其是世襲特權,奴隸和平民是不允許享有的,但奴隸和平民必須承擔“禮遇”強加給他們的各種義務。“刑不上大夫”主要是指刑罰的尖銳性不是針對大夫職位以上的貴族,而是針對勞動人民。當然,如果這些貴族的行為侵犯了奴隸主的根本和整體利益,還是會受到懲罰。

基於法律上這種公開的不平等,各級貴族憑借其特權,壹般不會受到刑罰的懲罰,而只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即使其行為違反了禮儀的規定。即使使用懲罰手段,通常也能享受到各種照顧。比如“王的親族有罪就不是城”“不賜死就沒有屈辱”“責令夫妻不鞠躬坐牢打官司”等等。

"認真懲罰"

這是姬旦公爵在刑罰適用方面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思想。它意味著所謂的道德政策的廣泛應用和懲罰的謹慎使用。也可以說是德刑並舉,反對全刑。

這壹思想的產生是姬旦吸取了商朝末年統治者殘酷鎮壓人民並被人民推翻的教訓的結果。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西周貴族吸取殷商歷史教訓,註意道德政策的實施,以免引起反抗。客觀上為法律思想擺脫神權的束縛創造了條件。

“慎刑”思想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反對“無罪處罰”。認為統治者應該用“正常的刑罰”和“正常的刑罰”(即正常的法律)來治理人民,而不是濫用刑罰,濫殺無辜。否則會有嚴重後果。

2.區分犯罪情節再判刑。強調在定罪量刑時,要區分過失(過失)與故意(非過失)、累犯(僅終極)、偶犯(非終極)。如果是故意犯罪、壹貫犯罪,即使是小罪也要重判;如果是過失,偶爾犯罪,即使是大罪也可以減刑。

3.縮小集體懲罰的範圍。縮小打擊範圍,反對商朝“罪人帶家屬”的做法,即任何與案件無關的人都不承擔罪責。比如懲罰壹個人“不孝不友”的罪行,他的父子可以“水火不容”,也就是不牽連無罪。

4.重視教育。除了懲罰,還要註意教育和影響。對於普通罪犯,首先要考慮不殺。所謂“不殺之,教之”,即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達到使其改邪歸正,走向善行的目的。

“知德慎刑”思想的出現是中國刑法史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重要標誌。這種睿智的思想即使在當時的世界上也是罕見的。

當然,在姬旦的思想中,不是也不可能完全強調寬,有時還是強調嚴。比如對於“群飲”,如果犯罪者是殷的遺民,為了拉攏他們,他認為可以教而不殺。反之,如果犯罪者是周人,就應該從重處理。他曾對弟弟康布說,如果周人“群酒不忌,盡回周,殺之。”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防止周人“縱酒”,從而造成殷商那樣的腐敗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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