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
羅馬法事實和信息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始於東羅馬帝國,在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達到頂峰。
系統特征
-
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民法”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南美許多國家,由於法國民法典的存在,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關系。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之後羅馬法有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形成了今天很多國家法律的基石。
比如羅馬法就提出了合同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此之前(如古希臘法律),合同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壹種侵權行為。此外,羅馬法還提出了占有(壹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壹個物體)和所有權(壹種權利:某人可以用壹個物體做任何事情)的區別。此外,現代契約概念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條款。
羅馬法可分為適用於國民的“民法”和外國人使用的“民法”。後者是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了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確保法律能夠適應迅速擴張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還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不修改代碼,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修改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和對變化的懷疑,正是羅馬人思維的特點。
編譯過程
-
公元438年,皇帝狄奧多西壹世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迪奧多法典》。這部匯編只是君士坦丁大帝(306 -337)之後歷任皇帝簽署的憲法命令的集合。壹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重組和總結了大多數羅馬法,並編纂了壹部由四部分組成的《羅馬法典》。這部法典是羅馬法的縮影。
第壹部分是“抄本”,收集了哈德良皇帝(117 -138)以來歷代皇帝的法令。第二部分是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國時期被賦予“回答權”的法律學者的理論。這部分* * *共50卷,耗時3年,於533年完成。與此同時,皇帝下令編輯了壹本法學入門教材《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本書非常經典,至今仍被法學學生使用。該書共四卷,旨在為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壹個概述。與普通教科書不同,這本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效力。這本教材也是民法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了他統治時期頒布的憲法命令,並把它們編成了壹個系列小說《查士丁尼憲法》。新法共有100多條,用希臘文和拉丁文出版,至今已流傳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迪·弗洛伊(Dennis Gaudi Floy)首次使用《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代查士丁尼編纂的所有法典,包括新法。
整個編纂工程完成後,禁止對民法百科全書進行任何評論或其他立法。
羅馬法的發展分為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壹個時期,即立法時期,包括王國和共和國的早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公式時期。從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壹個階段,即法律認知時期。
後世的影響
-
之後在1500期間,《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學生的必讀書目,成為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法學著作之壹。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最後壹次用法律。
大陸法系
(壹)民法體系的形成
1.什麽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其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是資本主義國家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律制度。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和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礎上,逐漸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不同,壹般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
(1)在羅馬的鼎盛時期,羅馬統治者通過武力擴張領土,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因羅馬法的發展和完備而自願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采取了個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國家編纂的法典受到了羅馬法的影響。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學說不再適用,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合並。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與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的權威性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為歐洲的普通法,具有相同的特征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許多西歐國家建立和鞏固了資本主義制度,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和國家間的交往而進壹步發展。首先,在法國,在資產階級革命的推動下,在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義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創造了制定完整的成文法體系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國家建立自己法律體系的典範,標誌著現代意義上的大陸法系模式的確立。隨後,德國在繼承羅馬法和研究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壹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民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又由於它易於以嚴格的成文法形式傳播,所以在19世紀和20世紀以後,民法體系橫跨歐洲,傳播到世界各地。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中,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既繼承了羅馬法的成文法傳統,又吸收了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術語。比如法國民法典是基於法律的階梯,德國民法典是基於理論的集合。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沒有判例法,重要的部門法都是法典化的,以單行法規作為補充,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典化的原因之壹。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能由成文法來確定。以法國大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通過發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表現在法律上。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符合邏輯。法典壹旦頒布,法官必須忠實執行,舊的關於類似問題的法律將失去效力。成文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方面,民法要求法官依法辦案,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分為公法和私法,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明確的概念。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制法律或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壹般采取法院系統雙軌制,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後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
5.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是采用演繹法。因為司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並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律體系建立於拿破侖時代,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壹系列資產階級法律原則。法國是西方國家中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法國民法典65438至0804的實施
介紹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出現標誌著民法體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裏程碑。1810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壹部刑法典,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法國的程序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壹)法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時期的法律制度,泛指9世紀上半葉至18世紀下半葉,法蘭西王國持續近1000年的所有法律。其開始時間的標誌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在法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中,它經歷了三個階段,即
9世紀至13世紀是習慣法占主導地位的時期,13世紀至16世紀是習慣法成為文化的時期,16世紀至18世紀是王室立法成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時期,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封建制度基本被摧毀。由於法國大革命是徹底的,有壹套成熟的思想理論作指導,大革命後建立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完整,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影響很大。65438年至0799年,拿破侖發動政變上臺。拿破侖統治時期,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維護私有財產制度,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壹的現象,拿破侖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壹系列法典。分別是:1804法國民法典、1806民事訴訟法、1807商法典、1808刑事訴訟法、1810刑法典。這五部法典與法國憲法壹起構成了法國的“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出現標誌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將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了高峰。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僅為法國提供了第壹部民法和商法,也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離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體系或海商法體系,與大陸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包括英國、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廣大英語國家和地區以及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前英國殖民地。
與大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審判采用訴訟主義和陪審團制度,高度重視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於司法實踐者(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個項目的立法因為客觀環境或者為了解決糾紛而需要制定法令,否則只需要根據該項目當地過去的習慣來評價誰對誰錯。而且,目前美國雖然制定了很多法典,但大多不具有大陸法系國家的官方效力,往往是由非政府組織制定,供各州參考。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諾曼征服後,英國國王為了統治方便,在司法審判中大量適用各地習慣法,法官欲改變普通法適用而造成的不公平局面,創造了壹套衡平法制度。衡平法和普通法的適用是兩套司法制度。經過法官(和前牧師)的長期交流,形成了英國獨特的“普通法”,因此得名“普通法體系”。這種法律制度是英國社會的自發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所以很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對於註重邏輯概念體系的民法人來說是復雜的、不系統的,很難模仿或移植到其他國家。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殖民擴張傳播的,所以今天英美法系的疆域與18和19世紀英美殖民地的疆域大致壹致。
英美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但兩國的法律也有很大不同。總之,英國法註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國法更註重法律的本質。
除了普通法國家,普通法在當今世界其他地區也有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在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