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範平
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手段,在調整社會關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人們對“自毀”現象沒有壹個普遍的道德認同,對見義勇為沒有壹個發自內心的追求,即使“自毀有罪”成為法律條文,也不會有什麽好結果。
引用
針對社會上頻繁出現的“自危不救”、“見危不救”的現象,有學者認為,公民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應該有不可推卸的救助危險情況的義務,這種責任可以在法律層面強行提及。壹些西方國家將“免於毀滅”、“危機時刻不要救”等道德問題納入法律範疇。但由於整個社會控制體系對法律的過分重視,削弱了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出現了過度依賴法律的“社會法律化”現象,導致壹方面高度法律化,另壹方面道德淪喪。
道德問題的法律化反映了公眾對道德規範的失望,轉向強制性的法律手段來整合道德秩序。但“泛法律化”的道德訴求意味著法律被道德取代,這不符合人類創造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標。另壹方面,任何國家的財力都無法支撐所有道德法律化後的執法成本。
法律起源的壹般規律告訴我們,法律的起源是壹個從與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混雜到相對獨立的過程。法律承擔著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責任,為道德提供了堅實的後盾。道德壹直伴隨著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雖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力,但在某種意義上比法律更寬大。道德往往是法律某壹部分的直接來源,並在壹定程度上對法律起約束作用。法律和道德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鳥的兩個翅膀,二者的關系是歷史和現實中永恒的話題。
首先,什麽是道德
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正義與偏見、野蠻與謙卑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或者說是壹個綜合的矛盾統壹的體系。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是人們對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正義與偏袒、文明與野蠻的看法、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它是依靠社會輿論、人們內心的信仰、習慣、傳統和教育力量來保證遵守和執行的行為準則體系。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植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道德通過評價善惡來把握現實世界。道德的實施和強制,不是靠國家的強制,而是靠人們的觀念、輿論和善良風俗。道德在調整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集體的利益關系時,並不像其他社會規範那樣強調人的個人利益,而是強調他人和社會集體的利益。道德具有通過評價來引導和糾正人的行為和活動,從而協調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能力。道德可以通過評價和激勵,創造輿論,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觀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道德反映的是個人與他人和社會的利益關系,反映的結果是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
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依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的,或者說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有自己的階級利益,也有適合自己階級利益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第二,什麽是法律
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整體意誌對國家意誌的上升,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正式和官方確定的行為準則。法律的內容受壹定的社會因素制約,最終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法律具有規範性、普遍性、程序性、國家意誌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法律對個人行為起指導作用。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隨著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測他們將如何彼此行為。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可以對普通人的行為產生教育作用。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迫使違法者遵守法律。從法的本質和目的出發,法在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等領域發揮著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功能。
第三,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法律的產生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屬於意誌的範疇,所以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著眼於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法律與統治階級的道德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其相似點是:兩者都屬於同壹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由同壹經濟基礎所決定;兩者的指導思想是壹致的;兩者體現了相同的階級意誌和相同的歷史使命。
(壹)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法律和道德屬於不同範疇的上層建築。前者屬於制度範疇,尤其是成文法更具系統性和制度性;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具有自發性和約定性。
2.法律和道德產生和形成的條件是不同的。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者宗教禁忌,或者氏族習慣。法律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伴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階級的出現。法律是指執政階級運用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制定或認可的法律。道德的產生與人類社會的形成是同步的,是人們在相同的物質生產生活中逐漸發展、自發形成的,壹般不需要專門的人員和機構來制定和頒布。道德是維系壹個社會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3.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具有明確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如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和輿論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壹般不訴諸文字,內容原則性強,抽象模糊。
4.法律和道德的規範內容是不同的。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壹般要求權利和義務對等,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道德強調對他人和社會集體的義務和責任,即應該做什麽或不應該做什麽,並不壹定要求社會或他人對他們承擔對等的義務。
5.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結構是不同的。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設、處理和制裁或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道德沒有具體的制裁或法律後果。
6.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機制是不同的。法律的實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道德主要靠輿論、人的內心想法、宣傳教育、公眾譴責。
7.法律和道德的調整範圍不同。從深層來說,道德不僅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且調整人的動機和內在活動。它要求人們按照高尚的意圖行事,為了善而追求善。雖然法律也考慮人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罪”;在廣度上,法律調整的壹般都是道德調整的。當然,也有壹些法律規定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特別程序規則、法案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理念是方便和效率,而不是道德。
(二)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關聯的。都屬於上層建築,服務於壹定的經濟基礎。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節手段,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互相促進。其關系體現在:
1.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
2.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國家評價,提倡什麽,反對什麽,是有統壹標準的;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壹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首先,道德與法律有著天然的聯系,道德意識的培養有助於人們的守法意識;法律的確定性導致法律的滯後性,道德的發展可以促進法律的進步;法律是對普通人的最低要求,但人類的發展需要高尚的人來導航。法律應該包含最起碼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不能被人們尊重和自覺遵守。其次,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
4.道德有助於填補法律調整的真空。道德補充法律。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道德調整起到了補充作用。
5.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可能會將其納入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不可替代,不可混淆,不可忽視。同時,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都是社會調節的重要手段。
第四,遵守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調節
法律的產生本身就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道德作為壹種社會調節手段,不可能退出歷史舞臺。“道德往往成為法律的基本材料,法律往往鞏固某些道德;道德達不到的地方由法律調整,法律達不到的地方由道德調整。”即使是法律的強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過人們內在的道德信仰來發揮作用,否則必然是有缺陷的。只有這種強迫性,才使得它更加直接、迅速、相對穩定。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普遍的或個別的法律原則,如正義、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和遵守良好的習俗,本身就是人類道德觀念的壹個強有力的組成部分。也正是因為有了道德的支撐,法律原則才能發揮人性的作用。法律作為兩個獨立的實體,依賴於道德的存在,但它是獨立的,並不完全依賴於道德規範;壹般來說,道德支持法律制度的建立,維護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普遍認同感。壹般情況下,符合道德規範的法律規則更容易被人們接受,更有生命力。那麽這樣的法律體系也會相對穩定。法律規範之所以被廣大民眾遵守,不僅僅是因為這些規範背後有壹種所謂的國家強制力,即人們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服從法律。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規範符合道德原則,人們相信其正確性、合理性和正義性,即法律具有內在的道德價值。即使實現了所謂的“心理強制”,也需要用人的內心感受和道德標準來衡量。“如果要用暴力把壹個規則體系強加給某人,必須有足夠多的成員自願接受;沒有他們的自願合作,這種創造性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力就無法成立。”因此,針對社會上的“自毀”現象,如果人們沒有普遍的道德認同和對見義勇為的由衷追求,即使“自毀有罪”成為法律規定,也不會有好結果。因為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強制性的,法律也不總是合理公正的。
同時,法律在構建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和其他功能往往是通過道德功能來實現的。而且,實現法律功能的最佳途徑是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將法律規範的價值內化為人類的道德信仰,並在人們普遍接受後形成思維定勢。並且用這種心態來支配自己的行為。因為這種心態既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在其支配下的行為也會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那麽法律調節社會的最終目的就達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實現了。原因很簡單。在這種情況下,遵守道德和法律雙重調節的行為必須朝著社會關系發展的方向進行,而不是破壞它。
與其他國家不同,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的含義和理解。根據中國的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可以這樣描述:第壹,壹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第二,法律的道德性與統治階級的道德性相互滲透。忠、孝、節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以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案》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第三,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留樓上》中說“法不足以自立”,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是重要的手段。第四,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第五,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決定性的推動作用。第六,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第七,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第八,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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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主編,法學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
4.劉,法律與道德: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難題[J],法治與社會發展,1998(1)。
(作者是湖北日報傳媒集團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