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林說:“羅馬帝國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武力因為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著人們思想覺悟的提高和科學的發展而降低影響力。只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才是最持久的征服。”羅馬法是壹部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後世影響廣泛的古代法律。整個中世紀西歐法律的起源和發展就是壹部羅馬法的解釋和發展史。與其他古代法律相比,羅馬法之所以為人們所稱道,不僅因為羅馬尤其是其私法被視為現代民法的範本,還因為羅馬法的精神是統領整個羅馬法律體系的靈魂內核。羅馬法的合理性主要表現在高度抽象的法律體系、法律的分類模式、法典化傾向和對法學家作用的重視。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是羅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現。羅馬法中的債制度、財產權制度、人格權制度,在2000年後依然顛撲不破,備受後人青睞。的確,羅馬法為後世提供了壹個基本的術語體系,這可以從當代民法經典文本與古羅馬經典文本的比較中找到大量證據。事實上,是羅馬人首先制定了私有財產權、抽象權利和抽象人格權。”“羅馬人的主要興趣是發展和定義那些抽象的關系為私有財產。“羅馬人對私法的貢獻在於他們對私法權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論思考。”羅馬人主要興趣是把抽象關系發展和定義為私有財產。“羅馬人對私法的貢獻在於他們對私法權利的高度抽象化和理論化思考。羅馬法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以及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體系壹直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立法的基礎。人類法理論起源於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理論。而羅馬法學家在先驅者提供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基礎上,創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理論,為“民事權利主體”和“法人”理論奠定了基礎。後世民法中關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定義,在羅馬法中已經有了詳細的論證。在羅馬法中,“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實際上是指“財產權”和“人權”,這是財產權和債權劃分的理論基礎。羅馬法關於所有權是所有者“最完全的支配物的權利”的定義,以及各種權力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理論,都直接概括在《拿破侖法典》第544條中。其他原始取得方式,如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時效、交付、遺贈、分割判決、公開買賣等。,極為詳細的具體制度,如用益物權和其他物權中的擔保權、物的分類和物權的保護等。,也不同程度地滲透到後來各國的私法中。在債權法方面,1805年德國法學家胡果根據權利主體為設定、保護、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而從事的各種“法律行為”的必要條件和原則,總結出法律行為的概念(1900年德國民法典首次采用),成為現代民法中最流行、最廣泛遵循的概念。合同和準合同理論,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平均等。遺囑繼承和遺贈理論、違約法律責任和侵權責任原則等。,為當代各國民法學者所推崇,並被各國民法所采納。在當代商法、海商法等民商法具體制度中,羅馬法的痕跡隨處可見。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沒有理性精神的指導是無法形成的,也不會對當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產生如此大的影響。(2)羅馬法中相關法律制度的分類也顯示出理性的光芒。第壹種也是最有影響的分類方法是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查士丁尼法通論》開篇就提出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法是關於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的內容也集中在所謂的私法上,基本分為五部分:人、物、物權、人權(即債務、契約等。)和民事訴訟,這些都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其次是自然法、民法與自然法、民法與民法的分類模式。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羅馬人可以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這是烏爾比安堅持的劃分方法。自然法是指根據《法的階梯》的解釋,調整“壹切動物”的法律,它以自然為基礎,來源於自然理性,是生物之間的規則,產生於萬物的本性。民法最初指的是壹個國家、壹個民族特有的法律,後來指的是羅馬固有的、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羅馬* *和民國初期形成的法律體系只適用於羅馬公民。其內容包括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知,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隨著羅馬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大,民國後期,外事裁判官逐漸創造並形成了壹種法律規範——萬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萬國公法》的主要內容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人們很難想象這種分類模式不是理性引導的結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導下,人們才能做出這樣的劃分,以至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方法仍然有著重要的影響。(3)羅馬法最突出的理性表現是法典化傾向。總的來說,“法典本身就是高度理性的體現,《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繼承和發揚了這種精神。”⑦羅馬法是壹個法典化的體系,是後來法典化的典範。羅馬法的法典化及其理論體系是建立在高度理性思考的基礎上的。馬克思在他的著作《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說:"羅馬人是私有財產的獨立理性主義者。"事實上,羅馬法始於法典(十二銅表法),終於法典(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百科全書》是編纂羅馬法的成果,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壹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是羅馬帝國仍在實施的法律匯編,經過修改和刪減,529年首次出版,534年修訂,卷***12。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理論集),共50卷,內容為歷代法學家的理論,其中約壹半是533年烏爾平斯和保羅斯的著作匯編而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律通論》(舊譯壹般稱為《法律的階梯》),共4卷。大部分內容參考了2世紀蓋尤斯編纂的《法學通論》,是當時學習法律的基礎教材,與《論集》同時完成。作為第四部分,查士丁尼在535年後頒布的法律被稱為查士丁尼新法。上述四個部分直到中世紀以前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或簡稱“民法”。這份法律文書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編纂的,但也是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進行處理的。比如當時的東羅馬也已經發展成封建主義了。因此,《民法大全》對被釋放的奴隸和奴隸主做了相當詳細的規定,但總體上反映了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羅馬法“古典時代”的全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標誌著羅馬法發展的高峰。實際上,後人所說的羅馬法,往往是指民法全集,也是研究羅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全集》是羅馬法精華的集大成,是羅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歐洲大陸國家能夠被法典化的重要原因之壹在於其悠久的羅馬法傳統及其哲學上的理性主義傾向。⑦法典化來自於追求法律普遍性和系統化的沖動。這壹追求成功實現的前提在於人們承認人類具有相當程度的理性,並據此在法律中認識和解決問題,從而最終達到法律的完美狀態。因此,任何法典都不同程度地散發著理性感,羅馬法文本也是如此——近代的法典化也逃不過尤斯塔斯《民法全集》的事實就是這種觀點的例證。《法國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民法中“法律階梯”的立法模式。《德國民法典》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典》的壹個變化,瑞士、奧地利、俄羅斯等國的民法典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典》的影響。羅馬法中的理性主義也表明它非常重視法學家的作用。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的形成、發展和影響離不開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貢獻。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在3世紀中葉達到頂峰。羅馬法學家的貢獻主要表現在:法學家的法律理論是羅馬法的淵源之壹,極大地豐富了羅馬法;法學家的活動和著述使法學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法學家對法理學的深刻研究和對概念的細致表述對後世法理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羅馬法發展史上,其最輝煌的階段恰恰是著名法學家輩出的階段,也是他們在法律舞臺上大顯身手的階段。羅馬法衰落的過程,也是羅馬法衰落的過程。在羅馬的鼎盛時期,法學家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從奧古斯都大帝開始,壹些著名的法學家就被賦予了法律答辯權。在帝國政府初期,經濟繁榮的時候,法律就已經公開學習了,學習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當時還沒有正式的學校,但是法學家可以招收學生,教授和研究法律,還可以著書立說。奧古斯都上臺後,為了收買人心,授予壹些有威望的法學家法律解答權。使他們的法律解釋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有權公開回答的法學家對群眾和下級官員回答其他類似案件,法官沒有遵循的義務。但由於回答者在法律上造詣很高,又有皇帝授權,權威性很高,所以實際上在其他類似案件中也是引用的。那些沒有權利公開回答的法學家,並沒有失去他們原來咨詢和回答法律問題的權利,只是他們的回答沒有法律約束力。若幹年後,越來越多的法學家擁有公開回答的權利,他們的意見往往是矛盾的。8羅馬曾宣稱五大法學家的回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當五位法學家對同壹問題意見不壹致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如果反對者人數相等,則以帕皮尼亞努斯的意見為準;如果帕皮尼亞努斯沒有表達他的意見,這將由法官決定。帝國後期羅馬法學家的主要活動僅限於舉辦法律教育和編纂法典。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羅馬法中的理性主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和依賴於羅馬法學家的努力。
上一篇:如何拒絕領導請吃飯的電話?下一篇:馬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