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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環境保護管理的幾個體系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旅遊景區環境管理,改善旅遊景區環境質量,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環保局、國家旅遊局、建設部、林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旅遊區環境保護的通知》(《環法》[

第二條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古跡、生態功能保護區以及其他開展旅遊活動的區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並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

第四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任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管理人員,較大的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旅遊景區的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撥付旅遊景區環境保護資金。旅遊景區景點也要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個人和國外有關機構的捐贈,將部分旅遊收入用於環境保護。用於環保的資金不低於景區門票收入的65,438+00%,環保投入比例將隨著旅遊區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第六條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壹票否決制。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制定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有專項環境保護內容,或者制定專項環境保護規劃,劃分環境功能區,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不得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其他需要絕對保護的區域開展旅遊活動。規劃應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內旅遊景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規劃的論證和審查。

第八條旅遊景區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水、廢氣、廢渣處理設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

第九條旅遊景區禁止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有害生態環境的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和項目,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對現有的上述項目或者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或者依法關閉、搬遷。

第十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消煙除塵、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設施。風景區內服務單位的燃煤鍋爐必須采取消煙除塵措施。其他爐竈應使用清潔燃料,如煤餅、液化氣和電。賓館、飯店的經營爐竈必須配備油煙處理設施,禁止散裝燃燒原煤。排放的汙水超標的,應當凈化後再利用;生活垃圾應分類裝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遊景點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方式造成噪聲汙染。

第十二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及其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植樹造林、森林防火和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壹切自然資源和自然人文景觀。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和破壞其生存環境,禁止采集、出售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禁止毀林毀草、開山取石、挖沙、采礦冶煉、築爐煉爐、改變水系。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要封山育林,進行自然恢復。

第十三條旅遊步道和交通道路應當合理規劃設計,避免破壞生態和景觀,提倡天然石板路。更大的景區交通應該采用環保節能的方式,比如電瓶車。機動車停車場應建在景區外的隱蔽場所並加強綠化和環境管理。

第十四條景區中心區域或者主要旅遊區不得設置高壓電纜和架空電線,各種線路和管網應當采取隱蔽工程。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禁止焚燒稭稈,控制化肥、農藥的使用和畜禽養殖規模,防止農村面源汙染和畜禽養殖汙染。觀賞動物應做好衛生防疫和糞便處理。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機構或者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景名勝區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對風景名勝區的理化環境和生態環境進行監測,並及時公告。

第十七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做好環境衛生和文物保護工作,隨票發放清潔袋並有效回收,建設水沖式廁所或者生態廁所,杜絕亂丟食品包裝袋、廢紙等廢棄物,以及在文物、古樹名木上塗寫亂畫。加強酒店管理,衛生潔具和餐具必須消毒,防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壹次性衛生潔具和餐具。

第十八條旅遊景區應當加強環境宣傳教育,建設必要的宣傳設施,通過宣傳教育片、宣傳冊、廣告標語、導遊講解等方式宣傳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對環境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景區,由環境保護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旅遊景區,環境保護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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