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資源經營權作為壹種資本化的產權,必須在市場交易中以價格的形式體現其價值。本文闡述了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基本概念。
摘要:旅遊資源經營權作為壹種資本化的產權,必須在市場交易中以價格的形式體現其價值。在闡述旅遊資源經營權基本概念的基礎上,結合旅遊資源的特點,構建了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評估的指標體系,運用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著重闡述了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評估方法。
旅遊資源經營權作為壹種資本化的產權,必須在市場交易中以價格的形式體現其價值。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涉及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或“拍賣”的景區超過300家,其價值評估在交易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筆者擬就此作初步探討。
壹、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評估概述
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的概念
1.旅遊資源經營權
旅遊資源經營權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對旅遊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以合同形式規定的合法財產權。表現為兩種形式:壹種是對已開發或投資到壹定程度的旅遊景區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可稱為旅遊景區經營權;另壹種是尚未開發或投資的旅遊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2.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
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是持有旅遊資源的使用權和壹定時期內的收益權而形成的壹種價格。目前,我國旅遊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是以旅遊資源使用權和收益的出讓和轉讓為基礎的。因此,壹次性支付的特殊對象資本的總現值是旅遊資源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的形成包括兩種形式:壹種是以價值為基礎,受供求關系調節的壹般商品價格形式,如旅遊景區已投資開發的基礎設施;二是在其稀缺性和壟斷性的基礎上形成的價格。
途徑,如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和風景名勝區的自然奇觀。正是由於旅遊資源的特殊性,使得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形成方式復雜,而且旅遊資源絕不可能等同於壹般商品,更不用說幹脆采用壹般商品的價格確定形式。旅遊資源與壹般國有資產也有很大區別,壹般國有資產是“公益性國有資產”,因此壹般國有資產經營權轉讓的方式不能適用於旅遊資源。
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評估
旅遊資源經營權評估是以旅遊資源的屬性和特征為基礎,以旅遊資源經營權的轉讓為目的,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旅遊資源的現行價格進行評估和估算,其核心是對某壹時間點的旅遊資源使用權進行估算。
旅遊資源作為壹種超常資源,不同於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單壹自然資源,也不同於壹般國有資產。很難用單價的形式來確定它們的價格。在評估時,不僅要評估其市場的有形和無形價值,還要因其“公益性”對其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進行評估和貨幣化。
目前,我國的評價工作,無論是評價實踐、評價治理還是評價理論研究,都取得了壹定的進步和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的評價工作相比,與客觀提出的評價工作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旅遊資源的專業化、產業化評價,理論研究有待深化。
二、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評價指標
在經營權轉讓過程中,旅遊資源包括完全未開發的旅遊資源轉讓和已開發到壹定程度的旅遊資源轉讓。因此,我們只能通過自身的價值評估和預期收益狀況來確定完全未開發旅遊資源的經營權價格;對於已經開發到壹定程度的旅遊資源,旅遊資源的構成不僅包括消耗壹般人類勞動的勞動產品,還包括基於稀缺性和壟斷性的非勞動產品。
在確定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時,需要將這些加入到旅遊資源中,使旅遊資源的各種勞動消耗在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中得到補償,同時以租金折扣的形式實現資源的稀缺性和壟斷性。
旅遊資源自身價值的評價指標
目前業內還沒有統壹的旅遊資源自我價值評估模型。不同的專家學者針對不同的目的提出了不同的評價體系。這裏我們從出讓旅遊資源經營權的角度來討論,也就是說,對旅遊資源本身價值的評估,主要考慮它能產生經濟效益,並將其價值轉化為貨幣,換句話說,就是能吸引遊客的價值。
1.觀賞價值;
2.文化價值觀;
3.科學價值;
4.資源豐富;
5.環境指標。
旅遊資源開發程度和開發條件指數
旅遊資源開發指數包括景區已開發投資成本指數和未開發旅遊資源價值評價指數兩部分。上述指標仍可用於評價未開發旅遊資源的價值,但在評價時應註意與已開發景觀的協調與平衡。
1.投入成本指數
旅遊資源開發建設費用:包括旅遊資源勘察、規劃和設計費用;景點和建築費用;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建設成本;土地使用成本。
生態環境保護費用:環境保護費用和環境綠化費用。
旅遊資源治理成本:包括治理成本、人員培訓成本、景區維護成本等。
損失補償成本:例如,轉讓山林用於旅遊。
旅遊開發不僅會使農民失去勞動手段,還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由受讓方進行補償。
2.發展狀況指標
旅遊資源開發條件指數是指對完全未開發的旅遊資源和已開發到壹定程度的旅遊資源進行開發和進壹步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具體包括:
區域經濟條件;
可達性;
景區容量條件;
施工條件。
效益評價指數
這裏的旅遊資源效益評價指標包括未充分開發的旅遊資源的預期效益評價、已投入開發的旅遊資源的現有效益評價和未來效益的增長預期。
1.現有效益的評價指標
目前,年均接待遊客數量;
遊客人均消費;
遊客人均接待成本;
當前年平均凈收入;
平均年收入增長率。
2.預期收益評價指標
旅遊客源市場需求預測
我們采用L.J.Crampon提出的引力模型:
Tij:對源I和目的地J之間的旅行次數的某種度量;
Pi:對旅遊目的地的人口規模、財富或旅行傾向的壹種衡量,可以定義為旅遊目的地的人口或潛在旅行者的數量,可以是幾個變量的組合;
Aj:目的地j的吸引力或容量的某種度量;
迪傑:旅遊目的地I和
目的地之間的距離J用從目的地到旅遊目的地的旅行時間來表示;
g:經驗估計系數,是調整其他變量大小的比例常數,盡可能準確地解釋旅遊活動中Tij的觀測水平;
b:經驗估計系數,其值反映距離作為阻力函數對旅遊影響的相對程度。不同的旅遊資源由於距離遠近對其影響不同,B值也不同。
遊客人均消費水平
遊客預期人均消費水平取決於未來旅遊資源的開發情況,是在考慮價格因素和消費水平變化等變量下的粗略估計。
三、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評估方法
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評估和確定的依據。唯壹可參考的是1985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但旅遊資源轉移基本處於“真空”狀態。在此,筆者結合旅遊資源的特殊性,參照國家對土地資源出讓價格的確定方式進行初步探討。
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評估
1.轉讓或委托評估單位
我國旅遊資源大部分歸國家所有,各級地方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理人”,應該是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的主體和委托估價的主體。
2.價值內涵
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是壹定年限的價格,受讓方必須向旅遊資源所有者支付壹定的轉讓費。因此,旅遊資源出售權的價格評估應明確價格內涵。
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包括三部分:旅遊資源資產的地租本金價格、投資成本和旅遊資源投資應得的利潤。
旅遊資源資產地租的主要價格是按社會平均利潤率計算的旅遊資源的絕對收益和級差收益
恢復黃金的成本。投資應得利潤是指行業平均利潤。
旅遊資源經營權價格的評估方法
1.收益現值法
收益現值法是壹種估算旅遊資源未來預期凈收益,並按壹定折現率折算成日總收益的方法。這裏要註意的是,由於旅遊資源的開發程度不同,收入的確定應該有所不同。對於未開發旅遊資源收益的確定,可以在對旅遊資源自身價值評估的基礎上,考慮開發條件和市場需求,采用假設開發法來估算開發後的收益。
其計算公式為:
P=Ftk1①
p: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價格;
Ft:假設開發旅遊資源條件下,可帶來的預期年收入水平;
α:旅遊資源開發條件系數;
β: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市場需求系數;
γ:其他影響因素的系數;
λI:各影響因素的權重;
K1:經營權期限內年金現值系數。
這裏必須說明,Ft的準確性取決於對旅遊資源價值的正確評估和對遊客需求的正確把握。
已開發到壹定程度的旅遊資源的收入主要以旅遊景區當年現有收入為考核依據。
加上未開發旅遊資源的收入來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P=I×G×k2+①
壹:評估旅遊景點當年現有收入;
g:景區年均增長率;
K2:經營權期限內年度差異值的現值系數。
①:旅遊資源未開發部分的經營權價格由①公式確定。
2.成本法
用成本法計算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價格時,其價格是旅遊資源的投入成本價和旅遊資源帶來的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增值收益來自“增值地租”,增值收益應歸旅遊資源所有者即國家所有,相當於出讓金。投入成本價是旅遊資源使用者在獲得旅遊資源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平均成本。
其計算公式:p = ∑ gi+/L。
GI:各種投入因素的評價值;
R1:絕對收益;
R2:差別收入;
資本化率。
R1+R2為旅遊資源增值收益,等於旅遊業平均銷售利潤率與社會平均利潤率之差乘以旅遊產品銷售收入。
總之,我國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在許多方面得到了進壹步的完善和規範,但對其價格的評估仍處於探索階段,其理論和方法需要進壹步深入研究,特別是應加強理論界和產業界的交流與合作,在實踐中完善其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