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來訪者的身份及其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
2.根據委托人描述的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確認是否屬於刑事案件。
3.案件背景
4.案件的基本事實
5.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及辦案單位和人員。
6.客戶為案件所做的工作。
8.委托人律師的目的。
9.律師認為應當知曉的其他信息。
第二,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律師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咨詢。
2.律師收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後,應盡快與其商談收費事宜。
3.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4.同壹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辦理但涉嫌犯罪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5.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同壹案件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別指定不同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委托人並征得其同意(特別註意除害案件)。
6.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7.律師與委托人或委托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終止委托關系。委托關系終止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辦理委托手續!
1.律師接受委托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辦案所需的相關訴訟文書。
上述手續,律師事務所應當保留原件或者存根備查。
律師接受委托辦理刑事案件,委托手續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死刑復核、上訴、再審等各個訴訟階段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也可以壹次性辦理。
律師接受“掃黑除惡”案件委托時,應當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2.律師收了律師費就應該開始工作了。
3.指定辯護的案件,應當憑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文書受理,不得簽訂協議。
第四,偵查階段委托!
1.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盡可能從委托人處了解以下信息:
(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3)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看守所會見時可核實或需要關系證明)
(四)案件基本情況
(5)委托人的具體要求和目的
(6)案件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特殊案件(會見可能被限制),關註當前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限制律師會見的情況非常普遍。
(七)委托人與調查機關的溝通情況及所做的工作。
(八)調查機關和承辦人的聯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及羈押地點。
2.在偵查階段,律師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
(四)律師證書
吳,接受審查階段的委托!
1.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時,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有沒有請律師?如果有,律師做了什麽,是否繼續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來是否退回補充偵查。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的溝通。
(4)審查起訴機關和承辦人的聯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羈押地點及前次見面情況。
(6)其他信息
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必要程序為:
(1)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書及復印件
第六,審判階段接受委托!
1.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時,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了律師?如果有,律師做了什麽,是否繼續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的時間。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溝通。
(4)司法機關和承辦人的聯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羈押地點及前次見面情況。
(6)其他信息
2.在審判階段,律師的必要程序是:
(1)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書及復印件
七。會議的壹般操作規則!
1.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前,應當了解以下情況:
(1)除了“三證”還需要其他材料嗎
(2)看守所接待時間。
(3)對律師有什麽特殊要求,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是否需要提供“三證”以外的其他材料或防護用品?
(4)采訪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審批。
2.看守所不能及時安排會見的,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單位、駐所檢察官、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與有關人員發生直接沖突。
3.律師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後,應當盡快通知委托人會見的情況,並了解他們是否有傳達問候、解釋家務等與原無關的法律事項。
4.律師會見時至少應攜帶以下文件:
(1)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3)律師證明原件(個別看守所需要復印件)
(4)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關系的身份證明(個別看守所要求)
(5)會議用模板、記錄紙、印臺、文具等物品。
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調整頻繁,各地對律師提出了不同的會議要求。建議律師在前往國外看守所前與看守所確認會見政策,合理安排行程。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壹般要求面談時要持有核酸檢測報告、健康證明和行動軌跡、48小時內的個人承諾書,甚至個別看守所還要求穿戴防護服、護目鏡、手套、腳套等防護用品。
5.律師在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進行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達親友的問候。
(2)了解和關心其被羈押期間的生活狀況。
(3)給他們必要的安慰和鼓勵。
(4)了解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
(5)向他們介紹案件的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預測案件程序的未來進展。
(六)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6.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重點了解以下信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了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調查的事實和指控是否有異議,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指控是否有異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抗辯;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
(七)備案和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情形;
(10)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財產;
(11)偵查機關收集的供述和辯解是否與律師會見時的陳述壹致,是否有重復,重復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
7.會見時,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應階段的辯護方案和辯護意見進行溝通。
8.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意義和後果。
9.如做會議記錄,應簽名確認。
10.經看守所同意,辯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與辯護有關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