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引導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加強自律管理,依法執業,誠信盡責,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和評估,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年檢和評估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和考核。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和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第二章檢查考核內容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主要檢查考核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施自律管理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壹)律師隊伍建設;
(2)業務活動的開展;
(三)律師的表現;
(4)內部管理;
(五)受到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
(六)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履行情況;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認為應當進行檢查評估的其他事項。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的“律師隊伍建設”主要包括並可細分為以下幾項:
(壹)律師數量、素質和結構的變化;
(二)組織律師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師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教育;
(三)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學習和參加職業培訓;
(四)開展律師黨建工作。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業務發展,主要包括並可細分為以下幾項:
(壹)增加業務數量和類別,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和業務收入;
(二)開展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
(三)指導和監督律師代理重大案件和群體性案件;
(四)律師執業監督和投訴調查;
(五)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與社會服務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因執業活動受到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公眾表揚和投訴的。第九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律師執業行為,主要包括並可細分為以下幾項:
(壹)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行為規範;
(二)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參與社會服務及其他公益活動的情況;
(三)律師受到行政獎懲和行業獎懲的情況;
(四)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第十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內部管理”主要包括並可細分為以下幾項:
(壹)建立和實施執業管理制度;
(二)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和配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依法納稅;
(四)執業風險和職業發展等資金的設立和使用情況;
(五)管理律師和輔助人員的聘用;
(六)分支機構的管理;
(七)律師實習申請的管理;
(八)業務檔案和律師執業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九)章程和合夥人制度的執行情況。第十壹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應當同時記錄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第三章考核等級和評定標準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考核等級是司法行政機關對上壹年度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情況的總體評價。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律師隊伍建設、業務活動和內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
(三)未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並按要求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