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約翰·馬歇爾:選自Info USA/2006 54 38+0 April;學術交流網/美國歷史文獻/2002 165438+10月4日轉發。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1803)
正如喬治·華盛頓幫助塑造了行政部門的實際形式,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也塑造了法院將扮演的角色。
在華盛頓及其繼任者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執政期間,只有執政的聯邦黨成員被任命為法官,根據憲法條款,他們在“表現良好”期間終身任職。因此,當反對的共和黨人以1800贏得選舉時,傑斐遜派發現,雖然他們控制了總統和國會,但聯邦派仍然主導著司法。新政府首先采取的行動之壹是廢除1800號司法法案,該法案設立了壹些新的法官職位。盡管亞當斯總統試圖在任期結束前填補這些空缺,但壹些委任狀沒有兌現,其中壹名被任命者威廉·馬布裏起訴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強迫他兌現他作為治安法官的委任狀。
新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明白,如果法院授予馬布裏壹份執行令狀(壹份迫使麥迪森交付傭金的命令),傑弗遜政府將不予理會,從而大大削弱法院的權威。另壹方面,如果法院拒絕令狀,法官的行為很可能是出於恐懼。任何壹種情況都是對法律至上這壹基本原則的否定。
馬歇爾對此案的判決被譽為司法傑作。實質上,他宣稱麥迪遜應該把委員會交給馬布裏,但隨後又認為《司法法案》第1789條賦予最高法院發布訓令狀的權力超出了憲法第三條賦予法院的權限,因此是無效的。因此,他能夠懲罰傑斐遜派,但沒有造成壹個法庭命令將被藐視的情況。
馬布裏案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承擔了幾項權力。壹是有權宣布國會的法案,也就是總統的法案,如果超越了憲法賦予的權力,就是違憲的。但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成了憲法的仲裁者,是決定憲法含義的最終權威。因此,最高法院成為事實上以及理論上政府中的平等夥伴,並且從那時起壹直扮演著這壹角色。
在1857之前,最高法院不會宣布國會的另壹項法案違憲,而且它謹慎地使用了這壹權力。但通過其作為憲法仲裁者的角色,它壹直是擴展個人權利的主要機構,尤其是在二十世紀。(參見第五部分)進壹步閱讀:喬治·l·哈斯金斯和赫伯特·a·約翰遜,《權力的基礎:約翰·馬歇爾》,1801-1815(1981);唐納德·杜威,馬歇爾訴傑斐遜: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的政治背景(1970)。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
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發表了法院的意見。
在宣誓書的最後壹個條款,然後閱讀和書記員存檔,壹個規則被授予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國務卿表明原因為什麽amandamus不應該發布,指示他向威廉·馬布裏交付他的委員會作為華盛頓縣的和平法官,在哥倫比亞特區。
沒有顯示原因,目前的動議是壹個訓令。這種情況下的特殊微妙,壹些情況的新穎性,和真正的困難出席發生在它身上的點,需要壹個完整的原則的闡述,法院給出的意見是建立在。。。。
按照法院審理這壹問題的順序,對下列問題進行了審議並作出了決定:
1st。申請人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傭金嗎?
2d。如果他有壹項權利,而這項權利遭到侵犯,他的國家的法律是否給予他補救?
3d。如果他們真的給他提供了補救辦法,這是本法院發出的訓令嗎?
第壹個查詢對象是- 1st。申請人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傭金嗎?。。。
法院的意見肯定是,當總統簽署了委任書,任命就完成了;當國務卿在委員會上蓋上美國的印章時,委員會就完成了。。。。
因此,法院認為扣發他的傭金是壹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但這違反了壹項既得的法律權利。這就把我們帶到了第二個問題;也就是2dly。如果他有壹項權利,而這項權利遭到侵犯,他的國家的法律是否給予他補救?
公民自由的精髓當然在於,無論何時受到傷害,每個人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首要職責之壹就是提供這種保護。
美國政府壹直被著重稱為法律的政府,而不是男人的政府。如果法律不能為侵犯既得合法權利的行為提供補救辦法,它就肯定不再配得上這個崇高的稱號。。。。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被賦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權力,在行使這些權力時,他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在政治角色上只對他的國家負責,對他自己的良心負責。為了幫助他履行這些職責,他被授權任命某些官員,這些官員根據他的權力和命令行事。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行為就是他的行為;無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式有什麽樣的看法,仍然存在,並且可能存在,沒有權力來控制這種自由裁量權。主題是政治性的。他們尊重的是國家,而不是個人權利,由於被委托給行政部門,行政部門的決定是決定性的。。。。
但當立法機關開始對該官員施加其他職責時;當他被專橫地指示去做某些事時;當個人的權利取決於這些行為的表現時;到目前為止,他是法律的官員;對自己的行為遵守法律;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既得權利。
從這壹推理中得出的結論是,如果部門首長是行政部門的政治或機密代理人,僅僅是為了執行總統的意誌,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為了在行政部門擁有憲法或法律裁量權的情況下采取行動,那麽沒有什麽比他們的行為只能受到政治審查更清楚的了。但是,如果法律規定了壹項具體的義務,而個人的權利取決於該項義務的履行,那麽,同樣明顯的是,認為自己受到傷害的個人有權訴諸其國家的法律尋求補救。。。。
因此,法院認為馬布裏有權獲得傭金;拒絕交貨是對這壹權利的公然侵犯,他的國家的法律為他提供了補救辦法。
還有待調查的是,
3dly。他有權獲得他所申請的補救。這取決於-
1st。所申請的令狀的性質,
2dly。這個法庭的權力。
1st。令狀的性質。。。。
那麽,這是壹個簡單的執行命令的情況下,要麽交付委員會,或從記錄的副本;只剩下壹個問題,它是否可以從這個法庭。
(上接中間部分,未完待續)
馬布裏訴麥迪遜(1803)(英文版馬布裏訴麥迪遜)(中)
發表於約翰·馬歇爾:選自Info USA/2006 54 38+0 April;學術交流網/美國歷史文獻/2002 165438+10月4日轉發。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1803)
(上接上篇)
《建立美國司法法院法》授權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慣例允許的情況下,向美國授權任命的任何法院或任職人員發出訓令狀。”
國務卿,作為壹個在美國權力下任職的人,完全在描述的文字之內;如果本法院無權向這樣的官員發出訓令狀,那壹定是因為法律違憲,因此不能授予權力,也不能分配其言詞聲稱授予和分配的職責。
憲法將美國的全部司法權賦予壹個最高法院,而國會這樣的下級法院應不時頒布和建立。這壹權力明確延伸至根據美國法律產生的所有案件;因此,在某種形式上,可以在目前的情況下行使;因為所要求的權利是由美國法律賦予的。
在這壹權力的分配中,宣布“最高法院對影響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所有案件以及國家為當事方的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
律師協會堅持認為,由於最初授予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管轄權是壹般性的,而將最初管轄權分配給最高法院的條款沒有包含任何負面或限制性的措辭,因此立法機關仍有權在除上述條款規定的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中將最初管轄權分配給該法院;前提是這些案件屬於美國的司法權。
如果它的意圖是讓立法機構根據該機構的意願在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分配司法權,那麽除了界定司法權和司法權應歸屬的法庭之外,再繼續下去肯定是沒有用的。該部分的後續部分僅僅是多余的,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如果是這樣的建設。如果國會仍然可以自由地給予該法院上訴管轄權,在憲法已經宣布的地方,它們的管轄權應當是原始的;和
憲法宣布的初審管轄權應是上訴管轄權;憲法中規定的管轄權分配是形式上的,沒有實質內容。
肯定的詞語在使用時,除了那些被肯定的對象之外,常常是其他對象的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給他們壹種消極的或排他的感覺,否則他們根本沒有行動。
不能假定憲法中的任何條款都是無效的;因此,這樣的解釋是不可接受的,除非文字要求它。
如果公約的關懷,尊重我們與外國勢力的和平,導致壹項規定,最高法院應采取原始管轄權的案件可能會影響他們;然而,如果沒有進壹步限制國會權力的意圖,該條款就不會進壹步規定這種情況。除了國會可能作出的例外,他們應該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有上訴管轄權,這是沒有限制的;除非該詞被視為排除了原始管轄權。
當壹個從根本上組織壹個司法系統的工具,把它分成壹個最高法院,和許多下級法院的立法機構可能會任命和建立;然後列舉其權力,並著手分配這些權力,以確定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宣布最高法院在哪些案件中應行使初審管轄權,在其他案件中應行使上訴管轄權;這些詞的簡單含義似乎是,在壹類案件中,它的管轄權是原始的,而不是上訴的;另壹種是上訴,而不是原始的。如果任何其他解釋會使該條款無效,這是拒絕這種其他解釋並堅持其明顯含義的另壹個原因。
那麽,為了使本法院能夠發布訓令,必須證明這是行使上訴管轄權,或者是使他們能夠行使上訴管轄權所必需的。
律師協會指出,上訴管轄權可以以各種形式行使,如果立法機關願意為此目的使用訓令,則必須服從這壹意願。這是事實,但管轄權必須是上訴的,而不是原始的。
上訴管轄權的基本標準是,它修正和糾正已經提起的訴訟,而不是創造那個訴訟。因此,雖然訓令可能是針對法院的,但向官員發出這樣的令狀以交付文件,實際上與維持該文件的原始訴訟是壹樣的,因此,似乎不屬於上訴,而是屬於原始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必要讓法院行使其上訴管轄權。
因此,《建立美國法院法》賦予最高法院向政府官員發布訓令狀的權力似乎沒有得到憲法的認可;並且有必要詢問這樣授予的管轄權是否可以行使。
壹個與憲法相抵觸的法案能否成為國家的法律,這是美國非常感興趣的問題;但令人高興的是,它的復雜程度與其興趣並不相稱。似乎只需要認識到某些原則,假定已經長期和良好建立,來決定它。
人民有原始的權利為他們未來的政府制定他們認為最有助於他們幸福的原則,這是整個美國結構建立的基礎。行使這壹原始權利是壹個非常大的努力;也不能,也不應該經常重復。因此,如此確立的原則被認為是基本的。由於他們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很少行動,他們被設計成永久的。
這種原始的最高意誌組織了政府,並將各自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部門。它可能會停止在這裏,或建立某些限制,這些部門不得超越。
美國政府屬於後壹種情況。立法機關的權力得到界定和限制;這些限制不會被誤解或忘記,憲法是這樣寫的。權力被限制的目的是什麽,如果這些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被那些想要被限制的人超越,那麽這種限制又是為了什麽目的?壹個政府擁有有限和無限權力之間的區別就被取消了,如果這些限制沒有限制被施加限制的人,如果被禁止的行為和被允許的行為具有同等的義務。憲法控制任何與其相抵觸的立法行為,這是壹個顯而易見、不容置疑的命題;或者,立法機關可以通過普通法案改變憲法。
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地帶。憲法要麽是壹個優越的,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可改變的普通手段,或者它是在壹個普通的立法行為的水平,像其他法案壹樣,是可變的當立法機構請改變它。
如果選擇的前壹部分是正確的,那麽與憲法相違背的立法行為就不是法律;如果選擇的後壹部分是正確的,那麽成文的憲法就人民而言,是荒謬的企圖,去限制壹種權力本身的無限性。
當然,所有制定成文憲法的人都認為它們是國家的根本和最高法律,因此,每個這樣的政府的理論都必須是,與憲法相抵觸的立法機構的行為是無效的。
這壹理論實質上是附在壹部成文憲法上的,因此,被本法庭視為我們社會的基本原則之壹。因此,在進壹步審議這壹問題時,不應忽視這壹點。
(上接下,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