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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康復管理服務和禁毒安全工作。第三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實行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本市實行禁毒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平安城市精神文明建設,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監督禁毒工作責任的落實並組織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組織開展禁毒示範創建和禁毒重點整治;

(四)檢查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禁毒工作的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七)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由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應將禁毒工作納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責任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並將禁毒工作情況向禁毒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取締、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吸毒人員排查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口岸禁毒領導組織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對涉毒罪犯的教育改造,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的組織推進。

衛生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指導和支持戒毒醫療服務,組織和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工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和藥物濫用監測。

應急管理部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治毒品犯罪。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社會救助、誌願活動等。,並協助開展相關禁毒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交通運輸、新聞出版、郵政、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機場、鐵路等部門以及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毒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依法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基層禁毒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預防措施。第八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建立健全本行業禁毒自律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督促會員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會員實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誌願者組織等單位和個人參與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進行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第九條本市應當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禁毒合作機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禁毒執法、禁毒研究和禁毒教育方面的國際和區域合作與交流。

本市推動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信息互通、數據資源共享和響應處置聯動等工作體系,提升區域禁毒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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