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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裝卸及相關服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全過程。

本條例所稱特種車輛,是指符合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貨車。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確定並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內的物品。

法律法規對劇毒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便運輸的原則,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管理手段,確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有序。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建立由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組成的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或者委托,依法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

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和應用工作。第八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是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或者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全面負責。第九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協助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第二章經營單位管理第十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類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第十壹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車輛管理和車輛動態監控制度、停車場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二條企業或者單位聘用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本企業或者單位的特種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以及其他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密切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上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在相關人員離開崗位後保存不少於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教育培訓。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使用按照國家標準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專用車輛和設備,並保證所使用的專用車輛和設備與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重量相匹配。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使用專用罐車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保持罐體完好,不得非法更換、改裝或者安裝,並按照規定對罐體進行定期檢驗。

常壓罐式專用車罐體存在嚴重缺陷或者意外損壞的,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修復,並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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