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預防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企業(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
現行煤礦安全法規、規範和標準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條防治水應當堅持預測預報、疑探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煤礦企業和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的第壹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用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企業和礦井,除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礦山對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地區的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水害未查明前,嚴禁采礦活動。
發現礦井有滲水跡象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礦作業,將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分析查找滲水原因。
第九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技能和抗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煤礦企業和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的研究和科學探索,推廣應用防治水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企業和礦井,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類及基礎數據
第壹節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11條根據含水層和水體的分布、礦井及周邊老空水、礦井湧水量或突水的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的程度和防治水的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為四種類型(見表2-1)。
表2-1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分類基礎類別
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其復雜。
受采礦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和性質及補給條件受采礦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很少或很少受采礦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壹般。巖溶含水層、厚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和地表水有壹定的受開采破壞或影響的補給源,其補給條件較好,而巖溶含水層和巖溶含水層有豐富的受開采破壞或影響的補給源。
單位湧水量q(L?s-1?m-1) q?0.1 0.1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無采空區積水;有少量老空水;位置、範圍、水量明確;有少量老空水;位置、範圍、水量不清楚;有大量的老空水;位置、範圍、水量都不清楚。
礦井湧水量
(m3?H-1)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Q1?90)
Q2?300
(Q2西北部?210) 180
(中國西北90
300
(西北地區210
(西北180)
1 200
(西北600
2 100)q 1 & gt;2 100
(西北q 1 & gt;1 200)
Q2 & gt;3 000
(Q2西北部& gt2 100)
突水Q3(m3?H-1)沒有Q3?600 6001 800
水對采礦的損害
影響程度采礦項目不受水害影響。礦井偶爾會發生突水,但並不威脅礦井安全。水害威脅著采礦項目和礦井安全。礦井突水頻繁發生,水害嚴重威脅著采礦工程和礦井安全。
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工作的難度是簡單還是容易開展防治水工作的難度是大還是難。
註: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內有代表性的充水含水層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湧水量Q3中,取其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壹井田內煤層較多,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劃分煤層。
4.根據高低分類依據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二條礦井應當研究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礦場的位置、範圍、鄰近地區和自然地理;
(2)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的回顧;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分布規律和特征;
(4)分析礦井充水因素和井田及周邊老采空區分布情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成分分析、主要突水點的位置、突水原因及處理情況;
(六)評價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的程度和防治水的難易程度;
(7)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建議。
第十三條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每3年重新確定壹次。發生重大突水事故時,礦井應在1年內重新確定該單元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礦井防治水基礎數據
第十四條礦山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礦山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
(壹)礦井充水示意圖;
(二)礦井湧水量及各種相關因素的動態曲線;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與防治水有關的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山應當建立內容真實可靠的數字地圖,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
主要礦井水文地質圖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壹。
第十六條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
(壹)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2)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和河道滲漏臺賬;
(五)抽(排)水試驗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探綜合成果臺賬;
(八)地下水文地質鉆探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結果臺賬;
(十)水汙染觀測數據臺賬;
(十壹)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12)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及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數據臺賬;
(十四)水閘(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其他專項工程數據臺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臺賬要認真收集整理,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每半年修訂1次。
第十七條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設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相關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向生產單位移交全部資料。
新建礦井應編制以下主要圖件:
(壹)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防治水記錄和技術總結,以及註漿堵水記錄和相關資料;
(3)井筒和主要巷道的水文地質實測斷面;
(4)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並)。
第十八條礦山廢棄關閉前,應當編制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閉坑前礦井采掘的空間分布,以及可能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和水位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相鄰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及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含圖紙)應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本數據采集、數據采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壹體化。
第三章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和勘探
第壹節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條當礦區或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需要時,應根據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礦井未進行水文地質調查或水文地質工作水平低的,應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壹條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覆蓋具有相對獨立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補充水文地質調查除采用傳統方法外,還可以采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補充水文地質調查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數據收集。收集降水、蒸發、溫度、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等氣象數據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極值。收集調查區以往的勘探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鉆探、供水井鉆探和抽水試驗資料;
(2)地貌學和地質學。調查收集采礦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對於第四系松散覆蓋層和基巖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和地下水補排方式,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質、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是否有泉水出露等。,並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山開采的影響;
(3)地表水體情況。調查收集歷年的水位、流量、積水、最大淹沒面積、含泥量、水質及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對地下水可能滲漏補給的區域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滲漏監測;
(4)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水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是否有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來源,並繪制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5)古井和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開采、充水、排水的數據,老窯停采的原因等。,看地形,圈采空區,估算積水;
(六)礦山生產。調查研究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和突水位置、礦井突水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和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水害觀測研究資料、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山情況。調查位置、範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煤量、孤立煤柱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觀察研究以往水害資料,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方案及相關資料;
(八)地面巖溶情況。調查巖溶發育的形式和分布範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進行連通性測試和地下河測繪。分析巖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劃定補給區,測量補給區滲漏量,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巖溶塌陷區的巖溶塌陷測繪。
第二節地表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礦井、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開展氣象觀測。距氣象臺站30公裏以上的礦區(井),應當設立氣象觀測站。選址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站的要求。距氣象臺(站)不足30公裏的礦區(井),只能設置雨量觀測站,不能設置氣象觀測站;
(2)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相同。正常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3)對地下水進行動態觀測。觀測點應布置在以下路段和層位:
1.對礦山生產和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強地下水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的預開采區;
5.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區域;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產生影響;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有突水威脅的區域;
8.排水邊界或阻水邊界。
觀測點的布置應充分利用現有的鉆孔、水井和泉水。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水質。泉水的觀察也要觀察它的流動。
觀測點應統壹編號,設置固定的觀測標誌,確定坐標和高程,並繪制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高程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化,應隨時重新測量。
第二十五條礦山應當在開采前1水文年內開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挖掘過程中,要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掌握地下水動態規律之前,應每隔7-10天觀測1次;掌握地下水動態規律後,每月應觀測1-3次;雨季或遇有異常情況時,觀測次數應適當增加。水質監測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應按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觀測工作,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測量,並註意觀測的連續性和準確性。鉆孔水位觀測每次應有2個讀數,差值不應大於2 cm,可采用平均值。測量工具在使用前應該校準。水文地質類型屬於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應盡可能使用智能自動水位計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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