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或者變相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第三十壹條違反規定出境或者因私申請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選拔任用、聘用、錄用、考核、晉升、選拔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遭受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詐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腐敗和賄賂;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縱容或者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服從崗位調整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四條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或者接受並提供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設置和發放工資或者津貼、補貼、獎金;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等工作和生活保障等方面違規收費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公款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職、取酬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第三十七條利用宗族、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惡勢力活動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和攤派財物;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五)其他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有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3)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尚,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加或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