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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1787的三權分立是什麽?

希望答案是妳對1787憲法背景滿意。

美國憲法的誕生絕非偶然。它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和廣泛的社會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合法來源

1776年美國宣布獨立前,北美和大陸采用英國的普通法(普通法),所有殖民地都具有立法意義。早在1606年《弗吉尼亞憲章》頒布時,就保證殖民地居民享有與宗主國居民同等的權利和自由,即自由、公民權和豁免權。這也成為北美人民借助革命力量,從事獨立鬥爭的有力武器。《獨立宣言》強調:“所有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國普通法規定的權利。”並大聲呼籲:“普通法規定的權利是我們固有的權利,是我們繼承的遺產。”獨立後,英國普通法成為著名國家法律體系的淵源。例如,壹些州憲法宣布英國普通法為該州的普通法。可見,美國憲法制定之初,得益於對英國普通法系的繼承和發展。換句話說,美國憲法的基石是英國的憲法傳統。

美國憲法的另壹個法律淵源是13個英國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務的基本法規,如五月花公約、康涅狄格州的根本法規等。前者頒布於1620。雖然只有200多字,但它不僅規定了宗教事務,還指出“所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和條例,以及任何時候規定的職責,都必須最適合和方便殖民地的公共利益”。它包含了人民主權的萌芽理念和尊重自由民主的意識,因此五月花公約被視為現代成文憲法的始祖。後者是1636年康涅狄格殖民地居民大會通過的根本法。它承認國家最高權力屬於全體人民,所以有人稱之為“北美第壹憲法”。這樣的基本法規還有很多,可見北美人民重視成文的憲章和賦予他們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先進的憲法理念無疑會對美國憲法的制定產生深遠的影響。

美國憲法的第三個法律淵源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各州憲法。他們不僅在思想內容上,而且在組織程序上,為美國聯邦憲法的制定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比如將制憲權授予專門召集的起草憲法的會議,這是革命時期各州常用的方法,也被聯邦憲法采用(在美國,制憲權不同於立法權,制憲機關也不同於立法機關)。此外,在1787之前,美國的11個州都起草了自己的憲法,這些憲法包含了類似的內容結構和它們分權的政府結構,為後來的聯邦憲法制定者提供了基本框架。再如,《獨立宣言》以啟蒙運動為指導,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確立了壹系列基本的憲法原則和壹系列基本的憲法理念,如自然權利論、人民主權論、國家契約論、抵抗論等,為美國憲法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馬克思還稱贊它是世界上“第壹部權利宣言”。再比如,1781年頒布的邦聯條約,宣布成立由13個州代表組成的相應的全國代表大會,並賦予合眾國國會部分權力。雖然美國早期很容易省去政府體制,即邦聯無權,各州自治,但也為後來建立聯邦憲法和聯邦中央政府預留了空間。總之,正是美國人民根深蒂固的權利意識和對政府權力的防範意識,對英國憲政傳統的肯定和對現存殖民制度的確認,以及反抗外來壓迫和維護內部團結的需要,造就了美國憲法。

第二,社會根源

美國憲法不是憑空產生的。1787聯邦憲法制定的首要動機是外國殖民壓力解除後,各州之間的商業競爭日益激烈,因報復和反報復而加劇了經濟發展的無序趨勢。與此同時,英國等洋貨乘虛而入,貨幣、公債、制造商、進出口貿易四大集團的利益遭受重創。這個心結是因為美國建國的歷史就是先有獨立的州,再有統壹的國家(聯邦)。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有自己的憲法。嚴格來說,美利堅合眾國只是主權國家的聯盟,而不是主權國家。邦聯國會缺乏管理商業和稅收的權利,因此相關階級急於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來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過去邦聯條例規定中央只有“州委員會”和由州代表組成的壹院制議會,沒有獨立行使權力的國家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

其次,當前的政治動蕩和修憲運動的興起也是制定聯邦憲法的重要因素。1786-1787馬薩諸塞州老兵丹尼爾·謝司領導的農民起義,反對各州濫發紙幣,要求取消公私債務,免費分配土地,組建州法院和行政機關。社會動蕩,金融混亂,政治統壹不在現實的名義下,讓富人和無產階級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脅,各邦政治精英急了。後來,由於馬薩諸塞州州長的勇氣,起義被鎮壓了。於是,人們強烈而清醒地感到,沒有必要讓憲法賦予總統更大的權力,建立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把邦聯變成聯邦,以維護各州的利益和邦聯的需要。1787年5月,革命的領袖們聚集在費城,開始實施他們劃時代的重大步驟。可以說,謝思起義成為制定聯邦憲法的導火索。

同時,鑒於各州貿易權不同,邦聯國會想召開會議修改邦聯條例,即尋求修憲運動。結果是,響應者廖廖後來增加了“授權代表審查現行政府體制的弊端,擬定聯邦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必要條款”的內容,修憲運動取得實質性進展,從而拉開了制憲活動的序幕。值得壹提的是,出席費城制憲會議的55名代表中,有25名從事法律業務。他們學識淵博,精通法律,經驗豐富,熱心於憲法工作,大多是洛克和孟德斯鳩學說的追隨者,為憲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礎。制憲者們創造性地將洛克的天賦人權和有限政府理論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概念與北美殖民地的具體實際相結合,最終誕生了西方憲法的這壹模式。

內容:美國憲法確認了壹些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包括:

(1)分權制衡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行使。這三權分立的狀態非常明顯,同時又保持著相互制衡的關系。

(2)有限政府原則。它與法治原則有關,即聯邦政府的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

(3)代議制政府原則,與人民主權原則相關。聯邦憲法的序言表明,美國人民是憲法的制定者,但他們必須通過派遣代表來管理國家。

2.美國憲法中壹些反民主的內容。包括:

(1)公開承認奴隸制,如憲法第1條第2款和第9款,分別以法律形式確認奴隸制的合法性,明確規定奴隸貿易可以持續到1808;

(2)輕率對待民權。在特定意義上,憲法可以說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美國獲得獨立後,並沒有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代表解釋說,這些權利已在州法律中有所規定。本質上,聯邦憲法並沒有確認各州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有效性,甚至是默認,只是公民因各州規定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權利。

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種權力相互制約。國會可以通過彈劾來限制總統,總統可以通過“擱置否決權”來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可以通過違憲審查來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還對司法權進行制約,體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壹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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