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特點
(1)根據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建立資產階級民主總統制。國會分為兩院,是最高立法機構。現在兩者都由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的人數是100,所有的州,無論大小,都有兩個。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眾議院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在固定為435人。法律必須由兩院通過,出現分歧時,由兩院組成聯席會議解決。國民議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立法、修改憲法和作出積極努力,以及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這完全由參議院行使。總統任期四年,主要由民主黨和本黨提名,由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也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總司令。國會只能根據彈劾程序罷免總統,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參議院通過。總統有權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然而,如果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律將生效。美國最高法院由9名終身法官組成,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審判獨立。
(2)聯邦和州分權更加復雜。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但應該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國家金融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健康、教育、福利和稅收,各州都享有更大的權力。
(3)法院擁有司法復議權,可以接受聯邦和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指控。這要從19世紀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說起。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尤其是訴訟權利的保護有詳細的規定。
民法:
包括的範圍很廣,除了壹些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壹般還包括許多有關合同、侵權行為、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判例,統稱為私法。根據英國舊法,胎兒在大多數州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配備財產管理人。大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有行為能力。未滿這個年齡的人可以就生活必需品訂立合同,到了成年可以單方解除。
合同法:
主要是判例法。19年底制定了壹些統壹的成文法,主要是在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個國家的統壹貿易法(1906)和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統壹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關於訂立合同的法律越來越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統壹商法典》(第二章)和《消費者信用保護法》(1968)。美國沒有合同法分章列舉各種合同關系,只有關於合同訂立、解除、無效、合同內容和形式等壹般原則的規定;但有些法典中有特別的規定,專門適用於某些合同,如保險、代理、承包等。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和不必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之間的區別。前者包括500美元以上的買賣合同、房地產合同、履行期超過壹年的合同、承諾子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合同、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的財產償還死者債務的合同。但買賣合同可以基於部分履行或驗收,不動產合同可以基於買受人修繕、入住或支付部分房款。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必須有合同的原因,即交易是內容。因此,雖然無償贈與事實上可以履行,但不能作為合同原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律不同,美國承認有利於第三方的合同效力,第三方有權要求履行合同。
侵權法:
遵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美國關於侵權的書面規定主要見於各州法律,聯邦政府沒有統壹立法。故意侵權除了保留英國法原有的損害、侵占、非法拘禁之外,還增加了壹些新的條款,如幹涉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和生產危險品。過失侵權必須有過失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才承擔賠償責任。過失也必須違反註意義務,其大小取決於行為人的職業資格。比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如果受害人也有過錯,也就是比較大小,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違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壹般選擇後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損害。目前美國的侵權訴訟索賠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費用高昂,不利於低收入者。為了簡化訴訟,壹些州已經開始實行所謂的無過錯責任,即不需要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就可以獲得損害賠償。
財產法:
它是美國法律中較為復雜的法律之壹。源於英國封建房地產法的壹些概念和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壹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交織在壹起,形成了更加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律相比,不動產購買的登記程序更加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很多法律程序。因此,財產保險制度應運而生。擔保物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大多數州規定抵押權人只享有抵押物上的擔保物權,而抵押人仍然享有法定物權;但也有少數州規定,抵押期間合法產權歸抵押權人所有,全部清償後產權返還抵押人。美國還規定了建築修繕留置權,建築者或修繕者在債務人清償前享有財產上的擔保權益。
繼承法:
是美國法律中比較發達的壹部分。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之前,必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理論上房產可以直接交給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歷了壹段時間的管理。詳細規定了管理人的任命、權限和報酬。不動產的繼承取決於財產所在地的法律,動產的繼承取決於被繼承人最後居住地的法律,因此遺產的處置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在壹些國家,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明確的規定。許多州還規定,應該為繼承遺產的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最低生活費,這不包括在遺產債務的清償中。遺囑繼承的程序是嚴格的,大多數州需要三個證人,他們在遺囑上簽字並在法院登記。配偶之間的財產是單獨財產,不同於財產和共有財產,各州的法律規定也不壹樣,所以繼承時往往會出現復雜的法律問題。
婚姻法:
或者家庭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規定。目前,大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的“習慣法婚姻”;不承認婚約的法律約束力。各州通常會列出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的是壹方過錯原則。加州在1970頒布新離婚法後,許多州紛紛效仿,采用感情破裂原則,進壹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性。離婚管轄權比較復雜。各州對離婚前的居住要求規定不同,財產處置原則也不盡壹致,因此各州起訴結果往往不同。而且離婚訴訟壹般都是有管轄權的,而贍養訴訟是屬人管轄權的,所以往往不能在同壹個案件中解決,往往需要在不同的州進行審理。
商法:
和民法沒有嚴格的界限,比如合同法和物權法,都屬於民法和商法。《統壹商法典》對商事關系作了更全面的規定。
公司法:
規定相當詳細,其特點是:壹種所謂的聯營,分合夥和公司,是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不把自己分類,但是把非營利組織和營利企業區分開來,比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農業實驗站。參與者被稱為會員,不分紅。它們的法定權利義務和稅收與營利性企業不同。營利性企業的設立、資本、經營和管理都有嚴格的規定。董事會和理事會之間沒有嚴格的法律區別。公司應按照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成立,並按照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經營。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合資企業都有壹定的幹預和支持。
破產法廣泛適用,聯邦有統壹的破產法。新破產法生效6月1979 65438+10月1;個人或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根據各種情況提起破產程序。有四種類型:正式破產訴訟、債務清算訴訟、員工或消費者破產訴訟和公司重組訴訟。在壹些法律著作中,反壟斷法、勞動法等與工商控制有關的法律也被納入商法的範疇。
刑法:
至今沒有統壹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公布了壹個標準刑法典草案,供國家立法參考,但並沒有正式生效。壹些州根據英國法律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到了1980年代,有壹半的州承認了普通法中的罪行,即使有法典,條款也常常由普通法來解釋。所以罪名和定義很不壹致,處罰也不壹樣。立法機關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立法、勞動立法)中規定罪名和刑罰。而且壹些行政機關往往被授權在行政法規中規定罪名和處罰,從而擴大了處罰範圍。無限刑或幅度刑的適用,實際上是將量刑決定權委托給了刑罰執行機關。保留死刑,但很少執行。沒有最高刑期,數罪並罰時最高可達1200年。由於犯罪數量的不斷增加,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斷上升以及監獄的不足,出現了以下趨勢:減少壹般犯罪,將刑法的重心轉移到青少年犯罪,嘗試各種非監禁刑罰形式。
程序法:
民事訴訟和英國法律沒有太大區別。采用辯論制,獨任審判。有些訴訟,尤其是侵權訴訟,是由陪審團裁決的,由法官做出判決。刑事訴訟與英國法有許多不同之處,如:①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上升為憲法原則。(2)有些州保留了審查重罪起訴的大陪審團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予采信。④對所謂“辯訴交易”方式的認可和大規模使用。
管轄權:
美國法院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從管轄權的劃分來看,聯邦體系內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爭議的所謂“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為壹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定聯邦體系內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案件,如破產案件。(2)當事人為不同國籍或州,爭議金額達1萬美元的案件,可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酌情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3)其他聯邦法院移交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和州雙重管轄的案件,雙方都願意移交聯邦法院審理;不屬於聯邦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可以由州法院管轄,有些州對此有明確規定。至於國家之間的管轄權,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也有歸屬之分,屬人之分,屬物之分;它與各州法律適用的法律沖突密切相關,是美國法律中壹個有爭議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