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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規定不允許墮胎嗎?

從民調結果可以看出,55%的美國人認為應該無條件或在大多數情況下允許墮胎,而41%的美國人認為應該無條件或在大多數情況下允許墮胎。

美國的墮胎法也是兩種對立觀念的反映:墮胎是允許的,但有條件。此外,這些限制不是壹成不變的。因為支持墮胎的人占多數,反對墮胎的人實際上處於劣勢。但在政治上,他們處於攻勢,通過壹些戰術,逐漸蠶食對方的地盤。

墮胎本身就是壹種行為,涉及到性生活的隱私權。其權利的行使在美國憲法中沒有規定,只能通過《權利法案》中的相關條款來推導和界定。這樣持己見的人就會通過政治和法律手段爭取壹個對自己有利的定義。同時,也正是因為隱私權是壹種新的權利,所以對這種權利的爭奪尤為激烈。比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棱鏡計劃,無疑就涉及到了這種權利的保護。

所以如何界定墮胎權其實是近幾年的事情,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成為爭議的焦點。

第壹個重要的觸發點是1965年Griswold訴康涅狄格州。在這個案例中,高等法院肯定了隱私的概念:雖然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但民權法案中的第壹、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九修正案保證了個人隱私的存在。性行為中使用避孕藥或避孕藥也是壹種個人隱私,受憲法保護。

在這壹判決的鼓舞下,1967年,美國全國婦女組織(現在)通過了《婦女權利法案》,明確要求取消對墮胎的限制。從65438到0969,另壹個重要的婦女組織——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RAL)成立。

女權主義者認為,要想在現代社會獲得職業成功,對職業壹致性的要求越來越高。意外懷孕對女性的影響,使得女性有必要擁有選擇墮胎的權利,以挽回職業生涯中的壹些劣勢。有了Griswold v Connecticut的先例,NOW和NARAL聯手,認為應該通過高等法院來推動墮胎權的鬥爭。

在這個策略的指導下,女權主義者在1973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在具有歷史意義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中,高等法院判定墮胎的決定權屬於孕婦的個人隱私,憲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了女性選擇墮胎的權利。這壹判決完全或部分推翻了美國46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墮胎法..在這份判決書中,哈裏·布萊克門大法官設計了壹個完美的解決方案,那就是根據醫學上的懷孕將墮胎權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完全由孕婦自己決定,第二階段不能禁止,但可以限制。到了孕晚期,也就是懷孕24周後,胚胎就可以被認為是有知覺的、痛苦的生命,國家法律可以禁止墮胎。

布萊克門認為這種判斷完美地平衡了科學和社會認知,但這種找到了壹個時間點的棋盤式判斷,卻被證明只是壹個戰場,告訴大家在哪裏點燃戰爭。

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壹出,社會上的保守派壹片嘩然,反對聲音自然高漲,第壹時間提出各種行政措施,淡化其影響。比如,在不反對墮胎的前提下,取消公費醫保基金對墮胎和避孕的支持,增加墮胎前強制咨詢,設置等待期,通知懷孕父母等。然而,雖然政府支持在政治壓力下被削減,但民間支持開始進入,反墮胎力量的想法未能達到預期。

隨著裏根政府的上臺,保守派開始在政治上占據主導地位。裏根任期內,超過壹半的聯邦法官是新任命的,高等法院開始向右轉。所以,對於反墮胎人士來說,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高等法院壹舉推翻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

關鍵判決應該是1992的計劃生育訴凱西案。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肯尼迪大法官的搖擺不定,高等法院作出了相當混亂的判決。高院壹方面沒有推翻Row v Wade,另壹方面基本肯定了賓夕法尼亞州通過的限制墮胎的法律。支持這兩個判決的法官並不完全相同。

對於反墮胎,他們從這個判決中讀出的信號是,高等法院會縱容各州自己推動的反墮胎法。

因此,反墮胎倡導者提出了壹個醫學上沒有的新詞,叫做“部分出生墮胎”,用來指孕婦在中晚期的墮胎手術,並在31個州通過了禁止這種墮胎的法律。

但2000年,高等法院以“給婦女權益帶來額外負擔”為由,裁定這些法律違憲。保守派以攻為守,作為回應,他們修改了壹些規定。2003年,在國會,他們通過了部分生育墮胎禁令法案。根據這項聯邦法律,任何從事州際業務的醫生,如果故意實施部分分娩流產以殺死嬰兒,將受到吊銷執照和/或監禁兩年的處罰。

2007年,在Gonzales訴Carhart壹案中,高等法院站在反墮胎人士壹邊,認為《部分出生墮胎禁令法》並不違憲。更重要的是,肯尼迪大法官不僅站在了反墮胎的壹邊,還親自撰寫了判決書。其中,流傳最廣、最有爭議的壹段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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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沒有找到可靠的數據來衡量以下現象,但似乎不可避免地得出壹個結論:壹些女性會後悔放棄自己曾經創造和延續的嬰兒生活。隨之而來的是嚴重的壓抑感和屈辱感。(雖然我們沒有找到可靠的數據來衡量這壹現象,但似乎無可厚非地可以得出結論,壹些女性開始後悔選擇流產她們曾經創造和維持的嬰兒生命。嚴重的抑郁和失去自尊會隨之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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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派看來,為了避免壹些女性可能的後悔,高等法院用反墮胎來剝奪她們做出決定的機會。在反墮胎人士看來,高等法院毫無疑問站在他們壹邊。

但高院在其判決書中,用明確的醫學詞匯取代了模糊的“部分分娩流產”,認為這種手術是所謂的擴張排空手術,即在宮頸擴大後將嬰兒吸出(具體專業描述要由知乎專家解釋)。

因此,反墮胎運動的下壹步是擴大禁止範圍。

壹方面,他們開始將中晚期墮胎的禁令從部分分娩墮胎擴大到所有墮胎。壹方面,在Row v Wade案中,高等法院對24周後的定義被提前到了20周。

這就是所謂的晚期墮胎禁令。

截至目前,約有11個州通過了此類禁令,其中阿肯色州禁止12周以後的所有墮胎,北達科他州將截止日期定為6周。

反墮胎運動的這種策略相當成功。根據《國家雜誌》6月份的壹項民意調查,現在美國有48%的人支持禁止20周後墮胎,而44%的人反對。換句話說,反墮胎的人在這裏占了上風。

民調顯示,三分之二的民眾希望晚期墮胎應該由高等法院或聯邦政府決定。現在* * *和黨控制的眾議院在22周後通過了禁止墮胎的法案,但民主黨控制的參議院和總統只有表面意義。然而,這場戰爭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打響。

然而,對於反墮胎運動來說,這種優勢很大程度上是名義上的。將墮胎禁令從24周推至20周,只能減少數千例墮胎,對於美國每年數百萬例墮胎來說,從絕對值來看是微不足道的。

於是,反墮胎運動想出了壹個新方法,就是加強對墮胎診所的衛生要求。最大程度的保護病人的安全是大家公認的。因此,反墮胎人士試圖通過增加從事墮胎的醫生的成本,將他們趕出市場。

他們抓住了壹些墮胎診所醫生專業水平低下,甚至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的現象(有興趣的人可以搜索克米特·戈斯內爾案),獲得了公眾的支持。在過去的三年裏,16個州出臺了加強診所監管的法律。這些法律要求各個方面加強診所的衛生標準,提高工作環境的質量。

因為新的要求往往涉及大量硬件設施的改造,如增加房間、拓寬通道、新開房間或專用停車位等,改造費用往往高達上百萬。據估計,德克薩斯州新通過的監管規則將關閉該州42家墮胎診所中的36家。

當然,歷史經驗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來自私人部門的資本會相應地流入,這將大大削弱制度變遷的影響。所以這種新的反墮胎方法能達到什麽樣的效果還很難說。

另壹方面,支持墮胎權的人在另壹個戰場上昂首挺胸。這是早期緊急避孕。

B計劃(左炔諾孕酮)可在性交後3天內服用,通過阻止受精卵著床達到避孕目的。這種藥物在美國獲得了FDA的批準,批準時間為1999。今年,相關的避孕計劃壹步到位成為非處方藥,任何15以上的年輕人都可以在藥店買到。

顯然,在美國,關於避孕和墮胎的爭論現在和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會繼續。

很大程度上,雙方都太執著於自己的立場。正如壹名福音派教徒在最近的采訪中所說,在過去的30年裏,他們太專註於攻擊他們的敵人,而不是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我認為,對整個社會來說,最好的解決辦法應該是提供壹個良好的環境,理解,寬容和支持,讓不想墮胎的女性相信自己的孩子能有機會健康成長,從而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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