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相信自己,就是想雇壹個“槍手”——律師在法庭上拼死壹戰。另壹方面,法官相對超然,相對無憂無慮,有時還袖手旁觀。壹位美國壹審法官私下談過,如果是殺人盜貨犯罪的案件,在審判中還是會精神飽滿;說到無聊的商業案例,簡直昏昏欲睡,精力充沛。
在陪審團審判中,法官就像壹個裁判,只是判斷雙方律師的“打架”是否“規範”,而不是認定事實的法官。陪審團就是觀眾,所以在美國的壹審中,法官永遠是壹個人。當然也不能忽視。足球場上,世界頂級球員被裁判的“黑哨”吹了,也是沒心情,輸了。同樣,法官可以“刁難”律師,迫使他們就範,從而影響審判結果。
美國的聯邦法院是三審制,有地區法院(壹審)、巡回法院(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終審);州法院是四審制,由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組成。原則上,美國上訴法院以上的法院只審理法律問題,不問事實。如果事實嚴重錯誤或者有新的情況,上訴法院會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美國法官的想法是,上訴法院只問壹審法官適用法律是否合適。壹審法官和陪審團都在現場,直接觀察證人,對事實問題最有發言權,上訴法院應盡量不介入。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是“造法”。事實和法律問題不能完全分開,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會通過法律問題繞過事實。但這是壹種技能,壹種修行;原則上,上訴法院不詢問事實問題。
上訴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三位法官能力不同,但立場沒有區別,審理案件完全平等。在重大案件中,上訴法院也可以“全體法官壹起開庭”(en banc)。美國最高法院是由九名法官組成的聯合聽證會。美國法官的獨特之處在於,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寫下自己的意見。有時候是相反的觀點。法律不同於自然科學。後者找出自然界長期存在的規律,可分對錯。而法律則是人類自己創造的規則,對於不同的人,它的解釋和適用是不同的。
既然結果模棱兩可,正義就需要在程序中體現。這也是美國特別強調“正當程序”的原因。簡單來說,正當程序就是當事人(或被告)應該有機會為自己辯護,法官有義務聽取辯護。此外,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做到自圓其說,前後壹致。這也是寫判決書的意義所在。
大部分律師都有很強的個性,美國法官也是律師,不願意服從別人。制度上,美國是司法獨立,也就是法官獨立。但美國法官很少獨斷專行,大膽行事。美國法官大多德高望重,都當過資深律師和著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謂千辛萬苦,不會為了壹點小利而身敗名裂。美國聯邦法官薪水不錯,享受終身職位(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壹)。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到最好,然後死去。馬歇爾大法官80歲時身患絕癥,美國的“右派”也希望“左派”盡快放棄“聖人”(美國最高法院只有9個席位)。馬歇爾堅持並威脅道:“我只想站著進來,躺著出去。”大部分美國法官都是笑臉相迎,沒有貪贓枉法的欲望。
美國法官待遇優厚,可以專心工作,不求晉升。聯邦法官薪水更高,而且是終身制的。沒有領導的監督,他們依然可以兢兢業業的工作。美國的法官,尤其是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審判當成壹門藝術,壹心想超越自己。他的作品也有很多欣賞者。美國法學院教授的工作和愛好之壹就是批判判決,或鼓掌或批判。美國律師協會每年都會給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敢對自己討厭的律師吹“黑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