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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三權分立原則是什麽?

分權制衡原則

分離是指政府權力在機構、職能和人員三個要素上的分離。

制衡是三權分立理論衍生出來的又壹因素,它伴隨著三權分立理論,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的又壹重要理論。意味著如果遵循機構、職能、人員的分離,那麽政府的每壹個部門都將成為其他部門任意行使權力的制約因素,實現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他在分權理論中註入了“壹套對權力行使的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理論就是將國家權力按照其性質和職能劃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的人員控制,使各個機關相互制約和制衡。這種現代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由來已久。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相互制衡。三權分立是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並存,地位平等,相互制衡的壹種政治組織形式。是目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普遍采用的民主政治制度。分權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者的出現。古代皇帝乃至地方官員都有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權,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和使用稅收的權力通常在代表人民意誌的議會,司法權的獨立性在於防止執法機關濫用權力。分權的共同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和立法的矛盾。壹種方法是采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下,行政部門的領導權來自立法部門的多數席位。行政和立法並沒有完全分離。現代普遍認為,壹個成功穩定的自由民主政治體制,並不壹定需要完全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所有開始實行民主時采用總統制的國家,第壹次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更高。從65438年到0787年美國建國時,建國者普遍對政府采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護公民自由,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受了孟德斯鳩的思想,在美國憲法範圍內明確將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分開,讓它們相互制衡。在當時,這種憲政制度是壹種前所未有的新嘗試。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政府的分權仍然是眾多民主國家中最徹底的。壹、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原則下的美國憲法框架(1)立法權屬於國會(1)國會實行兩院制;(2)參議院和眾議院的選舉規則;(3)立法權屬於國會,法律的實施由總統批準;(4)國會有權宣戰;(5)參議院批準總統任命和締結條約的權力;6.現任官員不能成為國會議員。

(2)行政權屬於總統。

美國的總統權力使聯邦行政權處於強勢地位,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被稱為總統* * *制,簡稱總統制。美國總統是世界上最有權力的職位之壹。他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歸結起來就是:“捍衛美國聯邦憲法,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美國總統掌管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壹個擁有數百萬人口的龐大機構。而且,美國總統在立法和司法事務上也有很大的權力。

美國總統的權力主要表現在行政方面: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有權選舉所有行政部門、醫院、部、局和其他機關的負責人(須經參議院批準)。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雖然宣戰權屬於國會,但在某些情況下,總統往往不宣戰就越過國會。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國會的授權下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外交事務中,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批準),並接待外國大使和公務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通過;然而,總統與外國簽署的所有行政協議都不需要參議院的同意。

(3)司法權:歸屬聯邦法院。

為了監督和解釋憲法,最高法院擁有最高管轄權。

(4)“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衡。總統和國會之間,國會兩院本身之間,司法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都有制衡。美國是* * *共和制,政治體制是總統制* * *共和制。“三權分立”是美國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由總統行使,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二、三權分立下的美國州政府憲法框架。1.美國實行兩黨制。兩個最大的政黨是共和黨和民主黨。自19的50年代兩黨制建立以來,兩黨壹直輪流競選總統。此外,美國還有其他政黨,但都無法影響這兩個政黨輪流執政的地位。2.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美國仍然是聯邦制國家,即中央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權力,承擔各自的責任。聯邦政府由三個基本部門組成——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國會制定全國統壹的憲法和法律。州政府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組成。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但不能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相沖突。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包括外交、維持軍隊、處理州際關系和貿易、稅收、借款、鑄幣等。州政府主要處理本州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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