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廣播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壹個國家要想穩定有序地存在和發展,就必須享有壹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壹系列的管理活動,這通常是由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阻礙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勢必幹擾和破壞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焦點,也是將本罪與單純侵犯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區分開來的關鍵。
妨害公務罪通常侵犯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的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前提。當人們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時,其危害結果不僅會幹擾國家機關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必然會侵害上述公務人員的健康或其他人身權利。該條第四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或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活動不屬於職責範圍,或者其活動不屬於依法正在執行的職責範圍,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的客體,第壹,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開始履行職務尚未完成之前;第二,必須依法進行,不能超越權限。“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無論何時何地抓捕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履行職責。但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被他人制止的,不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該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目標還包括NPC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壹個國際性的誌願救援團體,主要幫助戰時的傷病員和平民,以及其他災難的受害者。上述人員只有依法履行職責,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履行職責,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法定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的公務活動,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地點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有權隨時隨地逮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撓的,構成犯罪。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也就是說,他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法定職權,活動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監督管理市場貿易,海關人員依法查驗進出口物品。國家工作人員超出職責範圍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認定為妨礙公務。
同時,行為人必須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毆打、捆綁等暴力攻擊或者人身強制。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死亡,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原則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壹個行為、數個罪名、想象競合)。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劫持人質等手段,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恐嚇、脅迫的行為。,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履行職責。
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是使用其他方法幹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如辱罵、吵鬧等行為,雖對執行職務有壹定危害,但不構成本罪。這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也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的,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者其他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的。
各級人大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大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權履行的職責,如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投票選舉確定的候選人;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聯系選民;視察、調查和檢查工作;等壹下。無論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只要屬於代表職務,都可以以暴力、威脅方法構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代表本身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職務,應該是本罪的第壹種客觀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他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而是在履行代表職責,就構成了本罪的這種情況。如果代表是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只有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才能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這種情況是指除上述暴力、威脅以外的手段,如圍攻、鬧事,無視或拖延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提供便利條件的要求,阻撓執行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公務。如果是直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則屬於本罪的第壹個客觀方面,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不能以此處罰。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當屬於以非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依法出示證件查驗人員身份,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相關資料(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取證時拒絕提供的。(二)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想要進入依法限制進入的有關場所、有關區域、場所、單位,或者查看、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物品,被行為人拒絕的;(三)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障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的;(四)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但行為人阻撓甚至故意刁難的;(五)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想要檢查組織或者個人的電子通訊工具、設備以及其他設備、設施,行為人拒絕允許的;(六)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海關、邊防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物資、設備進行檢查,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絕協助的;等壹下。
行為人必須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妨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手段,阻止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正常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也表現為被迫改變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不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阻礙上述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履行國家安全職務的,公安機關正在抓捕故意殺人人員或者試圖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不妨礙其執行公務的,不構成本罪。拒絕先執行國家安全人員的要求,工作完成後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嚴重後果是指貽誤國家安全工作,放縱犯罪分子,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如造成犯罪嫌疑人潛逃、中斷偵查線索、丟失犯罪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本罪可以說是壹種特殊的妨害公務罪。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對象和手段具有特殊性。行為的客體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務手段的特殊性,意味著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是暴力的,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等手段的,從重處罰。根據上述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不全部認定為本罪,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認定。第壹,以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威脅壹般是指告知他人對其人身和財產的侵害或不良後果,使人感到害怕或恐懼。以威脅方法、非暴力手段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7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