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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國會判定總統違憲會怎樣?

美國最高法院最初是用來裁決州際爭端的,類似於今天的國際法院;而不是對憲法的解釋。亞當斯總統未能贏得連任後,與他的繼任者傑克遜發生了嚴重的政治沖突。傑弗遜黨拒絕執行亞當斯過多但有效的司法人員任命,而是簽署更多的任命書,讓自己的政黨就職。亞當斯的做法違反了公約(美國政府才開了幾年,沒有公約),傑弗遜黨的做法違反了司法法(相當於行政法)。

憤怒的亞當斯黨將國務卿麥迪遜(憲法派,將是第四任總統)告上法庭,稱麥迪遜同誌未能做好工作,快遞(委托書)長達半年未送達收件人。傑斐遜黨同樣憤怒。他們無法阻止亞當斯向法院起訴,於是他們威脅j·馬歇爾大法官說:“如果妳敢判他們贏,我就讓妳下崗退休!”。總統可以發起對法官的轟炸。但不必,馬歇爾本人就是弗吉尼亞王朝的壹員。

馬歇爾大法官顯示了作為壹名公正和圓滑的操作者的能力。首先,決定最高法院有權命令總統及其內閣執行法院命令(馬歇爾並不傻)。其次,認定麥迪遜沒有違反“不作為”的禁令,因為當事人亞當斯沒有起訴資格。(指高院不受理公民起訴政府)。所以馬歇爾洗清了自己的嫌疑。每個人都喜歡溫和的法官。從那時起,美國最高法院就用不成文法來解釋美國憲法中的爭議。如果沒有爭議,就不能亂解釋。

馬歇爾法官的理由是亞當斯黨起訴所依據的司法法與憲法第三條相沖突。因為最高法院不在州或與外國有糾紛,亞當斯的當事人既不代表州也不代表外國,所以起訴無效。如果最高法院判定它贏了,那就是違憲。從邏輯上講,亞當斯告錯了門,但堵門是對的?)。因此,馬歇爾法官裁定,司法法第13條使最高法院不適宜負責此事,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第3條。所以最高法院判沒人贏,妳自己出去吧!

“檢察官資格”在D Scott案中也被大法官Tanny引用,也引起了美國的註意(black Decote上訴到最高法院,認為他應該是自由的)。為了避免刺激本已激烈的南北對抗,坦尼聲稱,斯科特先生這個黑人不是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公民,沒有資格向法院上訴。因此,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將與美國憲法不符。令人懷疑的是,老黑人斯科特在訴訟失敗後被他的主人釋放了。老黑的市場價不高。

在亞當斯黨起訴麥迪遜無能的案件中,馬歇爾其實是站在政府壹邊談政治的。事實上,從200年後的第壹個案件開始,美國法院就越來越不得不站在政府利益的立場上“公正判案”,壹方面搖搖頭:“請通過政治途徑(國會)解決政府間的行政沖突,(不要為難我們)”(O.W. Holmes大法官)。可見,法治的根源在於國會的權威,不能指望法院去壓制非法行政。

在起訴傑斐遜派國務卿麥迪遜壹案中,受人尊敬的馬歇爾法官審理了壹個令人困惑的案件。從邏輯上講,馬歇爾法官的判斷是正確的。這是政府內部的任命之爭,應該在政府內部解決。總統是最高權力機構。這個環節沒有民主可言,政府是管理機構。但理由很可笑,違憲。因為按照未來美國的司法,當政府侵犯公民權益時,公民可以起訴政府侵權。這是受人尊敬的馬歇爾大法官第壹次屢次違反憲法。

此後,最高法院也發揮了憲法解釋的作用。這個角色後來被其他國家援引,成為特別法庭,也就是後來的憲法法庭。但就美國而言,它不是憲法中的約定,而是政治運作中形成的慣例。需要註意的是,憲法是有約束力的,法院對其他法律的判決也是有約束力的,但是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是沒有約束力的。這就決定了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合法性”必須符合當時的主流政治觀點。

雖然憲法中沒有約定,但既然憲法是“法”,最後由首席大法官審判,大家也沒覺得有什麽不妥。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是國會以外的權威。國會不能審理所有案件,否則官司會沒完沒了。法官相當於國會的法律秘書。雖然國會可以推翻法官的判決,但如果案件太多,法官作為“憲法案件常務主席”,也是符合國會法律生效原則的。所以壹定要明白,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國會的立法權是不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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