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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國驅逐出境有賠償嗎?

昨天,我在關於馬斯克被驅逐出Twitter的帖子上發表了評論。除了調侃,我也覺得有點奇怪。為什麽馬斯克說每個人可以得到三個月的補償,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50%了?如果妳不按照計算長度,這對老員工來說太糟糕了。正常情況下應該是n+src = "/V2-8 a 6897 cc 5d 65 CFBB 20 c 4235 a 9 f 409 a _ b . jpg "/>?今天看到壹個博主的帖子才知道,十幾年來國內大部分人都信了那些信息,但從頭到尾都是假的,完全是偽造的!!

我大概會總結壹下這個博主帖子的內容(極其震撼,甚至是顛覆性的)。想看全帖可以戳:遠處的青木。

美國勞動法背後的真相

1.美國沒有法律規定員工被解雇要賠償,法定賠償為零(這是崇尚“平等自由”的燈塔國)

2.美國只規定公司壹次性解雇50人以上,需要提前60天通知工人(馬斯克這次給了3個月,因為他沒有提前通知,所以希望用這筆錢“守口如瓶”)。

3.美國根本沒有勞動法。官方勞動法不關心福利待遇。完全是企業自己做的。每個企業制定的福利都不壹樣,甚至同壹家公司不同員工享受的福利也不壹樣(我們之前只看到了福利好的大廠,沒有看到隱藏在背後的小廠)。

4.美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有權隨時解雇孕婦,不需要任何補償。同時,如果孕婦分娩,在美國是合法的

產假

,才12周,而且完全無薪,產假期間壹分錢不給(找到了美國人不坐月子的原因?)

看完以上,相信妳會和我壹樣,覺得世界觀被顛覆了。怎麽會和我們十幾年來從網絡、紙媒、身邊人那裏感知到的完全不壹樣?

這壹次馬斯克解雇員工只支付了三個月的賠償金,還解雇了孕婦,於是很多人開始普及美國關於解雇員工、解雇孕婦、產假的法律規定,這樣我們才知道了真正的美國勞動法。

但是我開始想知道其他國家的勞動法是什麽?畢竟在國內,很多人還是覺得國外的工作環境和福利更好。

於是我很好奇,開始查其他國家的勞動法。歐洲勞動法是什麽?-英國、法國、德國和英國:按周薪、年齡

我查了壹下,發現都是按照周薪和年齡計算的。22歲以下按N/2周發放,22 -41歲按N周發放,41歲按周發放。

以月薪1w,工作1年為例,那麽妳的周薪在2k左右,那麽如果妳現在22歲以下,妳能拿到的報酬就是2K,如果妳41歲以上,在中國如果按n+1計算,工作壹年的報酬應該是2W。

法國:按服務年限和月薪

10工齡以下:25%月薪*N,11工齡*N。

還是以月薪1w為例。工作10年後,補償為11年,補償為SRC = "/v2-545 c 916d 41bb 2466 ea 9 b 8 CD 367 cc 8 f 8 _ b . jpg "/。德語:按計算長度。

德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須合理且符合德國法律。為了合法合法地解雇員工,雇主必須在終止日期前四周書面通知員工。被辭退20年以上的員工,法定通知期為7個月。

如果雇主有正當的解雇理由,並已按規定通知雇員,則雇主無須支付遣散費。但在裁員的情況下,雇主需要支付遣散費,每工作壹年折算成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以高福利著稱的北歐三國(挪威、瑞典、芬蘭)沒有遣散費,也不需要任何補償。只是提前三個月告訴妳,妳被裁了。當妳發現這裏,妳開始懷疑妳之前收到的信息。)

再來看看我們的鄰居——日韓日:n+1。

在日本,遣散費也不是法定要求,但大多數跨國公司在解雇員工時仍會支付遣散費。

裁員通知方面,在日本解除。

勞動合同

妳可以提前30天通知。如果妳不能提前30天通知,妳將不得不為每壹天的通知支付平均工資。

賠償方面,是每滿壹年支付給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即n+1。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作為經濟補償支付給勞動者。

但更特別的是,他們的勞動法執行嚴格。關鍵不在於妳會得到多少補償,而在於解雇妳是否有效。所以解雇妳並不容易。

韓國:n+1

韓國全職員工在被解雇後14天內有權獲得遣散費。他們壹般將全職定義為每周工作超過15小時或每月工作超過60小時。工作壹年以上的員工,遣散費為每工作壹年對應的壹個月工資,即n+1,月平均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工資計算。

雇主必須至少提前30天通知雇員。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雇主將被要求向雇員支付30天的工資作為代替通知的補償。

可以看到,在亞洲,中日韓勞動法都差不多,明文規定是n+1。而在歐美,大部分國家主張自由平等的雇傭關系,所以會強調解雇和裁員的區別。如果辭退,只需要在規定時間提前通知,不需要賠償。但是如果裁員,需要支付壹定的補償金,但是金額沒有我們之前想的那麽多,多帶會讓人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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