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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商家霸王條款如何合法維權?

所謂“霸王條款”,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深惡痛絕,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供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因為消費者面對的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集體商家,心理比較脆弱,往往要自認倒黴,要承受賠錢的痛苦。

2065438+200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的“不得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遇到霸王條款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2018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對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絕不姑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先簽收再驗貨”、“不準自帶酒水”、“特價和促銷品不退”其實都是霸王條款,遇到投訴果斷處理。

消費者通過訴訟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經常見諸報端。

出席兩會的霸王條款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在壹些行業和領域依然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新華社記者在對壹些“霸王條款”的調查中發現,壹些部門口口聲聲說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卻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壹些部門采取無所謂的態度,得過且過;還有壹些地區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者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可以說,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中國日益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不利於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的考慮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是著眼於如何保護商家,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樣短視的企業肯定不會走得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僅僅依靠消費者自身或者消費者協會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以群眾利益為出發點,依法規範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商家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鏟除“霸王條款”存在的土壤,讓消費者放心地花錢。

意義

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劉強律師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約定的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利益的條款。

特性

“霸王條款”經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

壹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規則

劉強律師解釋說,由於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誌在格式合同中約定的,減少或者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變成了規範和限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者提供者的行為。因此,本文將霸王條款的規制界定為旨在減少或避免霸王條款出現的對格式合同訂立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制。至於規制方法,壹般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身的“反霸權”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管和法律規制,但效果各有不同。描述了以下幾點:

第壹,消費者自身的“反霸權”能力與商家直接相關。

如果消費者本身有很強的避免“霸權”的能力,就不會有霸王條款,那麽多人就不會受其害。遺憾的是,絕大多數消費者的“反霸權”意識相對較弱,甚至相當弱。原因是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不夠;這在廣大農村更是普遍。所以,為了有效維護我們的權益,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壹定要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者直接邀請法律顧問。如果沒有條件,至少也要自己找壹些法律資料,比如劉強律師的網站。這樣,格式合同提供的機會成本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中國,只有極少數人有這個能力。所以單純依靠消費者自己“反霸”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二是企業的行業自律,是指合同訂立者或工會為了防止使用不當條款,對所使用的格式合同進行的自我檢查。

甚至有人提出,可以通過建立信用體系,培養經營者的誠信意識來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這個想法是可取的,但現實嗎?要知道,人性是不變的。不是有句話叫“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嗎?尤其是在經濟行為中,人“趨利避害”的本能更是“寸步難行”,因為他始終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人說“教育不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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