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道德與法律的理論含義。
(壹)、道德的理論含義:
1.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植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以前的壹切道德理論,歸根結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的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不同的社會群體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正義與偏見、野蠻與謙卑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或者說是壹個綜合的矛盾統壹的體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通過評價善惡來把握現實世界。馬克思說,我們在把握世界的過程中,通常是科學地、道德地、藝術地去把握。在這三種方式中,道德把握就是辨別善惡。
(2)道德不是國家強制的,而是靠人們的觀念、輿論、善良風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來維持的。強制力的差異源於確保其實施的權力的差異。
(3)道德在調整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集體的利益關系時,並不像其他社會規範那樣強調人的個人利益,而是強調他人和社會集體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調節功能: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通過評價來引導和糾正人的行為和活動,從而協調人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過評價和激勵,創造輿論,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觀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
(3)道德的認知功能:道德的認知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其自身的特殊對象——個人與他人、社會的利益關系上,反映的結果表現為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依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相反的。不同的統治集團都有自己的階級利益和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從著眼於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
第二,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壹)、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1.法律和道德屬於不同範疇的上層建築。前者屬於系統的範疇;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
2.法律和道德的內容是不同的。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強調二者之間的平衡;道德強調對他人和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即應該做什麽或不應該做什麽,並不壹定要求社會或他人承擔同樣的義務。
3.法律規範的結構不同於道德規範的結構。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設、處理和制裁或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道德沒有具體的制裁或法律後果。
4.擔保法的權力不同於道德執行的權力。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道德主要靠輿論、人的內心想法、宣傳教育、公眾譴責。
5.法律和道德的形成條件和表現形式是不同的。法律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或者特殊案件;道德通常是微妙的。
6.法律和道德的調整範圍不同。可以說,大多數社會關系都可以同時或分別由法律和道德調整。但也有少數社會關系只能靠道德來調整。
7.法律和道德的發展前景是不同的。法律必然會經歷壹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最終會被道德所取代,人們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二),法律和道德是聯系在壹起的。
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有兩派思想: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壹個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壹個“封閉的邏輯體系”,法律與道德之間、“法律的本來面目”與“法律的應然面目”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自然法認為,只有體現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特征的法律。
與其他國家不同,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的含義和理解。結合中國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描述如下:
1,壹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2.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忠、孝、義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把儒家的教義作為辦案的依據,《春秋審判》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
3.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離樓》中說“徒法不足”,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是重要的手段。
4.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6.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
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第三,利用法律傳播道德
道德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是考察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那麽,如何提高道德素質呢?我認為應該深刻理解法律與道德的矛盾關系,采取“自相矛盾”的方法,用壹方制約另壹方,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1)法律的肯定。
在不適宜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中,如尊老愛幼、戀愛、誠實守信、見義勇為等。,雖然我們不能為這些社會關系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則,但我們可以為它們規定具體的行為後果。比如對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適當的獎勵,以鼓勵這種行為,間接肯定這種道德現象的正確性。
(2)對法律的否定。
要用法律規定消極的法律後果,懲罰違背道德的行為,避免規定行為準則的復雜性。否定壹個事物的反面,就是肯定它的反面。負面後果讓人們知道那些行為是不道德的,從而深刻理解真正的道德。而且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
(3)依法治國,避免侵害社會主義道德。“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有利於避免侵害道德;有利於維護現有的社會道德;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道德的權威;也是因為法律的順利實施,壹切依法辦事。
(4)適當的法制宣傳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文明的重要手段,有利於樹立崇高的道德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