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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實、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通過法律規範,與法律後果(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有關的特定生活情境。法律事實反映現實生活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揮作用的杠桿意義,是鏈接法律規範與具體主體權利義務的紐帶。因此,法律事實伴隨著法律關系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和消滅。

事實:事情的真實狀態。

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是指受主體意誌支配,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活動。根據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通則所采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它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以其法律地位為特征,不包括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嚴格來說叫“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叫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形成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最頻繁的事實。法律行為既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壓制某些行為)。通常,前者被稱為積極法律行為,而後者被稱為消極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就民法而言,行為可分為兩類: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基本要素;事實行為根本不是基於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追究民事法律後果。2.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誌的表達,而不在於事實的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發生。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侵權行為。

民事行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必備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註:1。民事行為成立時不發生效力。2.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3.如果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它從壹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不會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記住這幾種,以後就不會迷茫了。只有五種: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處分行為、贈與行為、獎勵和報酬。

我不是學法律的,妳只能自己體會其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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