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高等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依法對民辦高校履行下列職責:
(壹)辦學許可證管理;
(二)民辦高等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查;
(三)發布民辦高校的相關信息;
(四)民辦高校的年檢;
(五)民辦高校的表彰和獎勵;
(六)查處民辦高校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要求。
民辦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本科和專科專業。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私立學院的貸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資助都不是舉辦者的出資。
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捐贈資產和辦學積累資金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民辦高校的資產。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自批準之日起1年內轉入學校名下。
本規定發布前資產未轉移到學校名下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1年內完成轉移。
資產轉移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變更舉辦者、學校名稱、學校地址和辦學層次條件的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和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場所以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或出借辦學許可證。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辦學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招生編號、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內容壹致。不得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民辦高校招收的學生為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向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寫明學習形式、學習年限、獲得學習證書的方式。
民辦高校對學習時間超過1年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註冊制。註冊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須在註冊後7日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後的學生名單會在學校公布。民辦高校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不斷提高專任教師的數量和比例。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聘用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的教師,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保障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民辦高校要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建立民辦高校監管體系。
省級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的監事,應當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經驗,熟悉高校情況,有較強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監事的職級、工資和日常工作經費由委派機構商有關部門確定。
監事的任期原則上為四年。因工作需要,被任命的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任期。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學校的實施;
(二)監督和指導辦學方向、行為和質量;
(三)參與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退費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四)向委派機構報告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黨政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65438+2月31前完成年檢。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檢結果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基本辦學條件的核實情況,在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上加蓋年檢結論章。
年檢期間,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校年檢的主要內容;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黨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四)內部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
(五)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更;
(六)財務狀況、收支或者現金流量;
(七)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民辦高校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0000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暫停招生:
(壹)學校資產未按期移交的;
(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
(三)發布無證招生簡章和廣告的;
(四)年檢不合格的。《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
2015 165438+10月10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壹是廢止三部法規。
(.....省略)
二、對三部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壹)《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其余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