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民法典規定,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民法典。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2.問:不動產權利設立和變更需要登記嗎?答: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房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3.問:什麽是房地產權屬證書?答:根據《民法典》,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註意,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基礎。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問:不動產權利預告登記的效力如何?答: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買賣簽訂物權協議,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根據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需要註意的是,預告登記後,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債權消滅或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五、問:不動產登記費的標準是什麽?答: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費實行計件收費,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格比例收取。6.問:動產物權變動也需要登記才能生效嗎?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問:除了登記和交付,還有哪些方式可以變更物權(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答:我國民法典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以上述方式享有不動產物權,在處分物權時,需要依法進行登記。沒有登記,就不會發生物權效力。八:問:民法典中規定的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是什麽?答:根據我國《民法典》,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1、集體所有的合法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民法典》規定,下列事項應當由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1、土地承包方案和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2.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土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4.集體出資企業的產權變動及其他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問: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應當如何行使所有權?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的所有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行使:1。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分別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3、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十、問:建築面積的哪些部分屬於業主?答:根據民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下部分也屬於業主:1、建築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面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2.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註意,建築區劃內的土地,除業主所有的整棟建築規劃占地或城市道路、綠地占地外,依法享有業主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視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