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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條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行為人才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在現代社會,不侵害他人是任何民事主體的普遍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法律授權,不得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否則可能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壹般情況下,侵權行為是以積極危害的形式發生的,而不作為侵權行為是由於行為人未履行某種法定義務而導致的。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不作為壹般不構成侵權。法律義務的來源可能是某個法律的明文規定,也可能是某人以前的危險行為造成的,也可能是基於當時的約定。

需要註意的是,內心的思想壹般不會造成侵權,但當思想轉化為語言、文字或電子載體時,就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第二,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應受譴責的,也正是因為這種應受譴責的精神狀態,法律才應當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素,但過錯僅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下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可分為故意過錯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損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輕信而未盡到應盡的註意義務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故意行為是行為人對損害後果的追求和放任態度,過失行為是行為人不想要、追求和放任的心態。

過失的早期判斷主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通過分析特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或後果的認識、判斷、控制和認識的情況和能力,從其意誌活動中確定。現在對過失的追究也逐漸趨於客觀,主要依據以下客觀標準進行判斷:①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如果妳違反了它,妳就有過錯。(2)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合理人的註意義務。合理人的註意義務,也就是在特定情況下大多數人應該達到的註意程度,排除了專業人士和特定群體的理解,就是如何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待這樣的情況。③原則上,我們不去照顧行為人的特殊弱點,不管是急躁、健忘、醉酒還是粗心大意。(4)專業人員的註意義務高於普通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註意標準低於普通人。

三、存在損害的事實,即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良後果。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不僅包括已經存在的不良後果,如身體殘疾、財產損失等現實損害,還包括可能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第1167條)。

四、存在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兩者之間存在客觀聯系。

如果有因果關系,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壹定不構成侵權責任。

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壹因壹果的侵權行為更容易判斷,但多因壹果、多因多果等復雜情況。,要求法官充分考慮司法能動性、專業特長、職業素養、公正良心、智慧、偶然性、公平正義,考慮事由的強弱、法律關系、公平正義、社會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種因素。

過錯推定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在構成要件上與過錯責任相同,包括損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和過錯。它只是將原告在過錯責任中需要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轉移給行為人本人,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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