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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朱元璋?

文|陳中海

明朝初年,朱元璋改變了“以輕制新”的傳統做法,用“重刑”來懲治腐敗,但腐敗分子依然屢禁不止,以至於晚年朱元璋發出了“我要拿貪官,為什麽要殺?”

制度反腐

有人說朱元璋反腐效果差是因為忽視懲治腐敗的制度建設,缺乏長效機制,所以腐敗分子“逢人就殺”,但這其實是壹種誤解。

事實上,朱元璋非常重視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在登基之前,他命令部下仔細研究未來朝廷的相關法律。這就是後來頒布於世的《大明法》。此法自武元年(1367)制定,期間不斷修改完善。“多定於洪武六年,工整於二十二年”,明史評價“長而精”。

《大明法》共460條,適應新的社會形勢,改變了前代的法律體例,調整了刑名。其中對官員受賄枉法的處罰尤為詳細。為了宣示自己反腐的決心,朱元璋命人繪制了壹幅“六盜圖”,放在相關的卷首,包括防賊、普通賊、劫賊、盜賊、以錢枉法、收受錢財。

洪武時期,鑒於腐敗高發,朱元璋進壹步加大了反腐力度。洪武十八年(1385),165438+十月,他又頒布了壹道聖旨,意在總結當年的貪腐大案,警示官員不可重蹈覆轍,但其寫法與普通聖旨不同。次年春夏兩季,分別頒布了續篇87條和大褂第三部43條,洪武二十年(1387)又頒布了大褂武士32條,於是“大褂系列”達到236條,成為對貪官的嚴懲。

據說《大高》是朱元璋親自寫的,不僅要求各級官員學習,還“授書院為師,使人Xi之誌”。後來“家家戶戶都有壹本,壹家壹家傳下來”。朱元璋甚至規定:“所有官員和各種膚色的人都有這份。犯了拄拐杖流浪罪的,減壹級,不是的加壹級。總的來說,大高和大明律是平行的,兩者沖突時,大高違法。

朱元璋還特別重視反腐機制的建設。他下令將禦史臺升級為都察院,負責全國的監察事務,充實了機構,加強了權威,將禦史的地位提高到與“六大貴族”同等的地位,使他們能夠“匡正壹切冤屈,辨明是非,完善壹切辦法”。朝廷還設置六部,監管六部,自成體系,直接向皇帝負責。地方上有壹個按罪名負責刑罰的省判官署,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與行政宣傳部署署和掌管軍事的統帥署並列,互不隸屬。此外,還設置巡撫禦史,“代皇帝巡捕”,避免監察官與地方官勾結。

詳細的規定,嚴厲的懲罰,相互制衡的監督和監察制度,都表明朱元璋對反腐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

感知系統

朱元璋對腐敗深惡痛絕,這與他早年的經歷有關。

元末社會黑暗,經濟困頓,官員腐敗幾乎無以復加。朱元璋出身社會底層,從小流浪。他目睹和經歷了世界上許多悲劇和不公,所以他特別痛恨貪官汙吏。他曾經說過,“但是當官員腐敗和傷害人民時,他們的罪行將不會得到寬恕。”執政之初,接連遭遇幾起腐敗大案,讓朱元璋更加堅信“天下之部皆竊”。

《大明法》在懲治腐敗方面的規定已經很嚴格了。比如“六條格律”中“枉法盜貨”的規定,凡涉案40件以上者,處以棍棒100,服刑3年;涉案45件以上的,職員100,流放2000裏;涉案50件以上的,職員100,流放2500裏;涉案55人以上的,職員100,流放3000裏;涉案80件以上的要判絞刑。清代刑部尚書薛曾將這些規定與唐律相提並論,認為《大明律》的規定“過嚴”。

但朱元璋認為這些不足以震懾貪官,於是在後來的大高中明顯加大了懲罰力度,比如濫設役兵罪。《大明法》根據亂設的役兵人數,制定了對相關官員的處罰措施,“壹員壹百,每三人加壹班,止罪壹百,刑只三年”,而大高則規定“大高”。

《大明法》規定的刑罰有五種,分別是腰斬、杖行、徒刑、流刑、死刑。朱元璋認為這些遠遠不夠。《大古》中增加了年關、斬首、棄城、截腰、截腳、截趾、除膝、閹等30余種殘酷刑罰。

朱元璋對腐敗做到了“零容忍”,壹方面對貪腐犯罪不遺余力。大高的壹些案例表明,哪怕涉及壹件衣服、壹雙鞋襪,朱元璋都堅決查處;另壹方面,對窩案、串案堅決“壹查到底”,郭桓偷糧案層層追查。多達數萬人被殺,無數人被搶走財產,破產。浙江發生了假幣案,大批官員和罪犯被殺。“至於句容,離北京九十余裏,梟屍相向。”在當時,官員要想成功幹滿壹屆任期並不容易。洪武元年(1368)至洪武十九年(1386),浙江、江西、廣東、廣西、福建等地的行政官員無壹人能任滿,官員嚴重不足。朱元璋讓壹些犯了罪的官員留著鐐銬,洪武時期朝廷各衙門都是如此。

朱元璋還發動群眾反腐,下令在各地府、州、縣、鄉設立沈明亭,選舉品德高尚的人管理事務。在這個亭子裏,他除了調解日常糾紛,還在亭子裏寫下“善行惡行”,把貪官和惡人的罪名貼在家裏,以便監督。《大保》規定“凡不守命令,貪涼者,徐岷進京告狀”,甚至允許百姓直接逮捕,把那些危害百姓的小官吏捆綁到北京懲罰。洪武十八年(1385),江蘇常熟縣農民陳受地方官欺淩,憤然攜親友將綁回京。他們以為這是他們行動的基礎,結果得到了朱元璋的接見,賞了20錠銀票,免稅三年。

制度偏差

但是立法的原則是公平,量刑的原則是適當,重刑不是科學的法律。為了嚴懲貪官汙吏,朱元璋曾說:“日後犯贓物者,不論輕重,必受懲罰。”貪官們聽了這話,可能會想:既然壹雙鞋會因貪腐而斬首,那就幹脆放下貪欲、貪欲吧。運氣好的話就沒事了。運氣不好,反正都會死。

那些貪得無厭、貪得無厭的人確實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和嚴肅的處理,那些犯了小錯誤的官員也應該得到改正的機會。有的需要加強教育,有的需要正面引導,不管輕重都要無情打擊。壹方面,把那些初犯、偶發性犯罪者和輕微犯罪者視為累犯是不公平的。另壹方面,犯錯與犯罪的界限混淆,不利於非概念的建立。嚴刑之下,善惡無分。官員失去了人生的榜樣和目標,大家都怕自己。有才之人視官場為險路,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無法保證。

法律的合理性還應表現在適應現實,而不是機械地理解和執行。在這方面,明初的“空印案”給了另壹種啟示。按照明朝的制度,各地要定期派財會人員到財政部報告財政收支賬目。上報的數字必須與財政部完全壹致。如有錯誤,壹律駁回,重新制作,還得加蓋原衙門的公章,才能上報。有些會計考慮到當地離首都比較遠,怕耽誤時間,所以會提前把蓋了公章的空白賬本帶到北京。如果財政部拒絕他們,他們會隨時填寫。商務部也意識到了這個“潛規則”,從不幹涉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在考錢谷書的時候偶然發現了這件事。他以為是有人氣到下令嚴格執行。結果,從戶部大臣到地方官員,數萬人被處死。機械地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問題就嚴懲不貸,只能讓更多的官員為了自保而謹小慎微,寧願不作為,也不願承擔得罪錯誤的風險。

法律的合理性也要體現在政策的配套上。管子說“糧倉知禮儀,衣食知榮辱”,晁錯說“饑寒極端,廉恥不分”,這些都說明官員在清廉的同時,還要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歷代有壹些通行的做法,如“諸侯下士視農,軍士兩倍下士,軍士兩倍軍士,大夫兩倍軍士。”

在這壹點上,明朝做得還不夠。明朝以官員低薪著稱。明初壹個縣官月薪5石米,實際工資1石米。剩下4石米兌換成白銀,其中2石米兌換成白銀,約1銀,另外2石米兌換成紙幣。由於紙幣嚴重貶值,這部分收入在縮水,有些人大致按照購買力標準。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死時是二等官。他絕對是個高級幹部。他死後,大家發現他的遺物只有壹個竹籠,裏面裝著八兩銀子和壹些舊衣服。在同事們的幫助下,他終於下葬了。

另外,理性的法律應該是公平公正的。明初,在嚴刑峻法的同時,特權悄然被削。《大明律》規定了“八議”,親友、立功、忠、能、勤、賢、客等八種人犯罪時,除了“請、減、問”之外,還要“真封實聽,不得擅自提問”。

可見,問題不在於有沒有制度,而在於制度本身。制定更多的制度並不意味著制度建設就會完善,使制度更加嚴格甚至更加嚴格也不意味著制度的有效性就會增強。只有合理、適用、配套、公正的制度才是科學的,再加上真正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正面的引導教育,才能多措並舉、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遏制腐敗。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誌,第5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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