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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這篇文章的解釋

本文是關於消費稅納稅人的範圍。納稅人是稅收法規規定的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主體,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範圍的界定直接關系到稅收的範圍和對象,也直接反映了壹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程度。因此,納稅人的範圍壹般是稅收法規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與原條例第壹條的規定相比,該條擴大了消費稅的納稅人範圍,即在原條例“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基礎上,還增加了“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規定, 這主要是由於實踐中壹些貴重珠寶已改為零售,即零售貴重珠寶的單位和個人也是消費稅納稅人。

此外,對這壹條有兩處文字上的修正:

壹是刪除“(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並體現修訂條例第三條中“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表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近期稅收法規的規定,不再使用“納稅人”這壹表述,而簡化為“納稅人”。

根據該條規定,實踐中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界定納稅人的範圍。

1.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應稅行為。

這是界定消費稅納稅人的首要條件,是稅收屬地原則的要求,是國家稅收主權的體現。這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海關境內。壹般情況下,壹個國家的海關和邊境的範圍是壹樣的。但在壹些隋案中,如設立保稅區,關境小於邊境,進出保稅區的貨物視為進出口貨物。此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但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獨立稅制,保留獨立的稅收管轄權,自行立法確定稅種、稅率、免稅等稅收事項,在稅制上給予港澳臺省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等待遇,即本條例規定的中國人民。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強調的是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不限制行為人是否在中國境內。也就是說,只要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或者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範圍內國務院確定的消費品的銷售,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那麽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是否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或者是否在中國境內居住,都屬於消費稅的納稅人。

2.應稅消費稅的範圍,限於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或者銷售國務院確定的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

這是界定消費稅納稅人的第二個條件,也可以說是明確了消費稅的應稅行為範圍,即征稅範圍。根據該條規定,並非所有生產、加工和進口消費品的行為都應納稅。具體來說,有兩個主要條件:

(1)應稅行為的具體環節限制。

壹是僅限於生產、委托加工和El。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都是我國應稅消費品從無到有的開始,屬於廣義的生產環節。具體來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制造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為應稅消費品,生產者為納稅人。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零配件、原材料,受托方代為加工並收取加工費和部分輔料的加工生產方式,屬於應稅行為,委托方為納稅人。為平衡我國境內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的稅收負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應當納稅,進口商為納稅人。

二是僅限於國務院確定的銷售環節。除本條例規定的以外,生產、委托加工、進入El環節的行為人屬於納稅人,國務院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壹些其他行為人作為納稅人。例如,在實際執行中,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布了《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95號), 《關於鉆石和上海鉆石交易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6號)和《關於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將“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稅目下的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消費稅由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因此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消費品並不是指本條例規定的所有消費品,而只是指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範圍內國務院確定的消費品,目前包括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鉆飾。

(2)對消費品範圍的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並非所有消費品都是應稅消費品,而僅限於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即本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消費品。新修訂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的消費稅範圍,主要是根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狀況、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我國人民消費水平、消費結構、資源供給和消費需求,以及國家財政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和通行做法確定的,主要是為了限制和規範人民的消費行為。《消費稅稅目稅率表》采用積極列舉法* * *並選取l4消費品作為征稅對象。

應稅消費品分為五類:

壹是壹些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煙花、木質壹次性筷子等,會對人體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用品,如高檔手表、貴重珠寶玉石等;

三是高能耗消費品,如汽車、摩托車;

第四,不可再生和替代資源消費品,如成品油;第五,具有壹定財務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化妝品等。

3.消費稅納稅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這是界定增值稅納稅人的第三個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是單位和個人,包括:

(1)國有企業,即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非法人企業,適用《公司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集體企業,即城鄉集體企業,也是公有制的壹種形式,適用《農村集體企業條例》和《城鎮集體企業條例》。

(3)私營企業,即公有制以外的私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合夥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

(4)股份制企業,即股份有限責任制的現代法人企業,也包括國家控股股份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主要適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5)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單位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即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並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

(六)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適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七)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它們受《社會團體登記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管制。

八國家機關,包括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設立的黨政機關,

(九)部隊,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10)其他企業和單位,包括上述十個尚未枯竭的、隨著社會發展而新出現的單位。

“個人”包括:(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民事主體之壹,但不具有法人資格,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屬於個人範疇。壹般而言,在稅收法規中也將其納入“個體”納稅人行列,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直接規定個體工商戶為“個體”納稅人。

(2)其他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在中國有商業活動的外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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