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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分別有哪些規定?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集體研究和獨立評價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說明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和風險;除非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否則建議中標候選人不要註明排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和風險的審查,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20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校準方法應該科學、規範、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修改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或者其他相應措施,並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可以進行開標、評標,也可以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再次否決所有投標的,可以停止投標,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再見,最低價中標!

2019全國人大(NPC)會議期間,財政部對NPC代表提出的《關於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質量招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努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此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

1.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不正常低價投標,影響合同的履行。

發現投標人報價異常偏低,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說明其報價的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的高風險,其投標將被拒絕。

二、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和技術特點,從下列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壹)綜合評估法,即明確其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估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招標人無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投標人將全壽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全壽命周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可見,業內廣為詬病的“最低價中標”問題將逐漸退出舞臺!

完整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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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註:該文件是建議修訂與現行規定的對比,請橫讀)

淺談工程總承包

在這次修改中,對於總承包的分包(在壹些文件中稱為“總承包分包”)沒有上位法明確支持、現行法律層面不夠的問題,也有明確的修改。

這壹修訂如下: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和關鍵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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