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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業處理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

1.治理結構的內生缺陷導致主張成員權益的糾紛增多。

基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產權結構、組織結構和分配制度,忽視了對* *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出資人和管理章程,難以確認股東身份和股權份額;在社會公眾積累的企業收入中,沒有明確的操作方法來分享退休人員(動態的、不斷增加的群體)的利益。股權轉讓的具體操作和不同時期企業凈資產的變化沒有有效的定價和轉讓機制。在房地產大幅升值的情況下,部分退休、離職股東主張將升值後的潛在利潤計入企業凈資產作為股東股價退出的定價標準,使得原本正常經營的企業面臨“賣廠-分錢-停產、破產-走人”的嚴峻形勢,給企業正常發展、勞動力就業和社會穩定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形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2.監管和服務部門的缺位制約了企業的進壹步發展。

由於政府機構改革和機構職能調整,沒有專門的政府機構和職能部門牽頭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制定政策、規範監管和服務機制。2001下半年,由市促進小企業發展辦公室牽頭的《暫行辦法》修訂稿按相關程序上報,再無下文。在全市範圍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監管指導、後續服務和問題協調處於缺位狀態,企業的許多問題和矛盾在初始階段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3.政策的滯後和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司法審判陷入困境。

長期以來,國家和地方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政策法規沒有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進行修改和完善,原有政策已經滯後甚至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甚至有的單獨規定,至今沒有下文。國家體改委的指導意見和市政府的暫行辦法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在法院裁判文書中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引用。股份合作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沒有依據和參考,使得法官的司法判斷和法律適用處於兩難境地。

目前,本市現有的這些股份合作制企業生存能力較強,職工就業和收入穩定。在資產價值增值的新形勢下,由自身內生缺陷引發的司法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產生“蝴蝶”效應,導致企業破產和大量職工下崗,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促進此類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們建議:

1.解放思想,正確認識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現實作用。

股份合作制是以工人的工會和資本工會相結合為特征的新型合作經濟。既堅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則,又引入了股份制的治理方式,既實行按勞分配,又實行按股分紅,具有更大的兼容性。不能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發展中的壹些問題(大多是制度缺陷和運作不規範造成的)而否定其歷史作用和現實價值。要用科學發展的眼光重新認識股份合作制的性質和特征,賦予其正常的發展空間。

2 .盡快明確監管服務,改善政府服務。

盡快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有效的城市聯動協調監管和服務機制,維護股份合作企業的正常運轉和有效發展,及時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困難和訴求。推進工商登記改革,簡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和執行效率,適應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和股份頻繁變動的現實要求。

3.完善現有政策,為股份合作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在原《暫行辦法》基礎上,進壹步修改完善股份合作制現有政策,明晰資產關系,明晰產權主體,盡快出臺股份合作制企業新辦法,引導現有企業進壹步規範運作或深化改革,為新壹輪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提供有效載體和司法審判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在融資、稅收等方面給予股份合作企業與其他企業同等的國民待遇,為股份合作企業健康發展創造公平的政策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環境。比如,對於國有和集體改制企業,可以以職工就業率60%為起點,按照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執行職工多的比例,以此鼓勵企業減少向社會釋放下崗職工。啟東律師/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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