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私法領域追求私法自治,民事主體有權在法定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民事活動,通過法律行為構建自己的法律關系。民法是私法,說明民事法律規範的主體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
除了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也應該是私法的壹部分。
(2)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功能在於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這使得民法具有權利法的特征:a、民法始終以保護權利為己任;b、現代民法體系的構建是以權利為基本邏輯起點的;c、民法通過權利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規則;d .民法通過救濟承認權利。
(3)民法是實體法,既是行為規範,也是裁判規則。
民法作為壹種行為規範,有兩個功能:建立交易規則和建立生活規則。行為準則在邏輯上必須是裁判的規範,否則行為準則就失去了誘導人們從事行為的功能。但是,判斷的規範不壹定是行為的規範,比如民法關於權利能力的規定等等。裁決規則可以間接地促使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從而積極地按照行為準則行事。
(四)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意味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民法的支持。同時,民法體系也要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來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首先,從歷史上看,民法始終與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在壹起。其次,從民法的內容來看,民法調整的財產
其實關系主要是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所有權關系也服務於財產交易關系,交易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最終轉化。與此相適應,形成了以調整財產歸屬和財產交換為目的,由民事主體、財產權利、債務和合同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民事法律體系。如果要確認我國經濟是平等、等價、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市場引導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和組合,那麽就要全面貫徹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基本價值, 鼓勵交易,公平和正義,我們需要盡量減少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並為民事主體的權利提供充分的保護。 因此,市場經濟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規則的成熟為標誌的。
(5)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市民社會原本是指隨著西方現代化的社會變遷而出現的、從國家中分離出來的社會自治組織狀態。黑格爾首先提出了“壹”的概念,提出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和對立。
由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家的分離,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民法也隨之產生和發展。現代社會的每壹個社會成員不僅是公民社會的成員,也是國家的公民。為了實現他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與他人達成各種民事關系,他必須受到民法的保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權利法,是市民社會的民權保護者。市民社會的關系要求民法進行調整,以實現市民社會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和完善中國市民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建立完善的民法體系來促進,通過民法來規範市民社會,大力弘揚市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加大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