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民法典》第406條創設的自由轉讓抵押財產的新制度,極大地促進了市場交易,簡化了交易程序,降低了雙方的法律風險。《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這壹新制度的核心是,抵押財產可以自由轉讓,無需註銷抵押登記,無需抵押權人同意(另有約定除外),但抵押財產轉讓後,抵押財產上仍存在原抵押權。這壹新制度無疑有利於提高社會物質的利用效率,促進抵押財產的交易並降低其交易成本,進壹步促進社會財富資源的自由流動。第壹,法律允許在不註銷抵押登記的情況下進行產權轉移登記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以往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模式,抵押人必須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並辦理註銷抵押登記,壹般必須清償所欠債務,如借款、貸款等。如果抵押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清償欠款並註銷抵押登記,交易就無法完成。這個時候,房貸就成了阻礙市場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為在法律層面消除這壹障礙提供了法律可能性。其次,買方的交易風險降低。以商品房買賣為例,在目前的商品房市場上,除了沒有抵押外,很多商品房交易都是由買受人提前還清貸款,然後辦理註銷抵押登記。大部分買家在交易前擔心賣家的信用風險,導致交易延遲。新系統允許在不取消抵押登記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消除了買方的風險和擔憂。買方提前還清給賣方的貸款後,過戶前,有很多交易標的被法院查封的情況,最後可能以空房子和錢收場。新系統大大降低了買方墊付後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風險。第三,簡化交易程序。比如有抵押的房子,交易過戶前必須還清貸款並註銷抵押登記,然後辦理過戶手續,再由新業主和銀行簽訂新的貸款協議,單獨辦理抵押登記。這個過程需要買賣雙方和銀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走法律程序,每壹個過程都需要壹定的時間,交易程序往往過於漫長和昂貴。而且由於周期較長,在過戶前,抵押房產因賣方的另壹次訴訟而被法院查封的風險自然會增加。新制度生效後,直接過戶後原抵押仍存在於原抵押物中,大大簡化了交易流程。第四,符合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這種存在於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作為壹種物權,壹經登記即具有國際效力。即無論所有權人如何變更,作為物權的抵押權都不會發生變化。這壹原則為不經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物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只要承認抵押具有絕對的物權效力,就應該肯定抵押財產的自由轉讓。第五,新制度不僅促進了交易和財產轉移的自由,而且充分保護了抵押權人的權利。雖然《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財產可以不經抵押權人同意而直接轉讓。但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此外,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另行約定排除或限制新制度的適用,或者以另行約定的方式變更新制度的部分內容,以充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