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遵守法律。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第1063條第(3)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雙方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歸壹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在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度是夫妻收入同壹制度的前提下,夫妻壹方原則上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除非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壹方所有。所以,總體來說,《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慮到實踐中的情況很復雜,有借和贈的情況;有的只給壹方,有的願意給雙方。如果當事人願意通過事先約定明確出資性質和房屋產權歸屬,爭議可以降到最低。為此,我們重申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首先,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嚴格按照法律的精神,直接轉入民法典第1062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即未明確表示是贈與壹方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澄清法律關系的性質。
實踐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的性質是貸款還是贈與,可能會有爭議。本案應以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爭議的焦點,根據案件事實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還是贈與,不能僅依據《解釋(壹)》第二十九條就想當然地認定是贈與法律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相關證據的認定和采信中,應當適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大小,準確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剛參加工作的孩子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買房,而父母往往基於對孩子的感情,自願出資為孩子買房。大多數父母投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或改善孩子的生活條件,希望讓孩子的生活更幸福,而不是為了將來拿回這筆投資。因此,在父母壹方主張借錢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應由父母承擔,這與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的認知是壹致的。
3.準確識別是贈與壹方還是贈與雙方。
在父母為子女購房被認定為贈與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壹方。因此,該解釋未作任何具體規定,而是轉移到民法典第1062條第壹款第(四)項。特別要註意的是但書,即《民法典》第1063條第(3)款,這是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壹條。如前所述,在解釋(1)中,我們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作出約定,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由於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密的私人關系以及我國傳統家庭文化的獨特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壹般沒有正式的贈與合同,或者沒有書面的贈與合同。是否存在口頭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往往是夫妻離婚時爭議的焦點。如果父母壹方獨資,購買房產後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壹方名下,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人已經充分理解了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將出資後的房產登記在子女壹方名下,視為父母有意將出資贈與子女壹方的表示,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精神。
4.刪除房產歸父母雙方所有的規定。
實際操作中,因為房價高,父母壹方可能無法獨自承擔買房的負擔,父母雙方為子女買房的情況並不少見。父母給子女買房,既是家庭財產的傳遞形式之壹,也寄托了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的期望。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認為不符合家庭的倫理特征,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沒有明示贈與壹方的,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同時,《民法典》第308條也規定*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 * *與*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除* * *部分人有家庭關系外,視為* * * *。可見,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基於家庭關系的特殊身份,不宜認定為* *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