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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典》是如何規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

所有權保留是指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不支付價款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例如,合同雙方約定,即使在買方未支付貨款或履行其他義務之前,貨物到達賣方,貨物的所有權仍屬於買方。這個協議的價值是什麽?價值在於壹般的銷售合同。如果買方無力支付,甚至破產,賣方只能要求支付,但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那麽賣方有權要求返還貨物。這個協議是在特定場景下對賣家的壹種保護。比如賣家壹賣貨買房就破產了。如果他要求支付,那就是債權,需要按照公司剩余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如果所有權被保留,他可以要求歸還貨物,而不是分配財產。相比較而言,權利保障更到位。

第二,舊法中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與民法典是什麽關系?

就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而言,新民法典與舊法的關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舊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64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對標的物進行出售、質押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措施。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

吸收法:《合同法》第134條(已失效)“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

吸收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保留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完成約定的具體條件的;

(三)對標的物進行出售、質押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措施。檢索到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請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取回權

甲方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乙方壹輛車。約定乙方分期付款10,每期支付30000元。在乙方支付全款之前,甲方保留該車的所有權。假設B按約定支付了前六期的價款,但未支付已經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價款。

(1)甲方享有罷免權的情形

買受人B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賣人A有權將其收回:

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

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出售、質押或對標的物進行其他不當處置。

(2)甲的取回權受阻。

即使乙方的行為符合《買賣合同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甲方仍不享有取回權:

乙方已支付投標總價的75%以上;

無權處分後,受讓人已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和質權。

(3)取回權的性質

甲取回的目的是要求對物的賠償。即如果乙方未能在贖回期內贖回汽車,甲方有權再次出售汽車,並從出售所得中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款項。

取回本身並不意味著甲解除與乙的買賣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41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42條

雙方同意賣方應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對標的物進行出售、質押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措施。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

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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