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
單位集資房有以下特點:
1.集資主體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黨的機關內設機構;投資者是這個單位的員工。
2、由集資單位以其名義購買住房用地,統壹設計、承包、管理的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等文件的主體是集資單位。房子建成後,集資單位會按照既定的計劃,將集資房分配給參加集資的職工。
3、由單位職工全額投資,有許多規定,未經單位同意不得轉讓。
4.地理位置優越,建設價格低,增值空間大。
發展
1.集資房在我們看來是壹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很多情況。壹般是國有單位出面組織提供自己的國有劃撥土地用於建房用地,國家會減免集資房的部分稅費,參與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部出資建設集資房。集資房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
2.集資房的產權也可以是單位和職工共有,集資房過了壹段時間就轉讓給職工個人。集資房是經濟適用房的壹種。
3.單位內部職工可以購買集資房,符合壹定條件的,集資房可以辦理完整的房產證,即擁有集資房的全部產權。從這個意義上說,集資房的房產證和商品房的房產證沒有區別。如果不是單位職工,買集資房,在我國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壹般情況下,集資房是土地證,沒有分到每個職工。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發展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國家統壹政策為導向,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盈利。
第二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