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隨著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完成,我們進入了民法典時代。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民法典是無可爭議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基本遵循,其編纂是壹件涉及國計民生的極其重要的大事。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1生效,中國進入“民法典時代”。圖為投票現場。新華社
在學習和實施民法典時,我們首先會註意到,這部法律並沒有被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而是被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它是我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從其嚴密的立法邏輯和體系來看,可能也是唯壹的壹部。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各種法律,未如此命名。法典和法律的命名只有壹字之差,卻有著顯著的區別。
縱觀歷史上的立法,可以發現能夠被命名為“法典”的法律有三個明顯的特點:第壹,立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立法體系龐大,法律體系龐大,法律條文是當時社會最多的;第三,立法者要突出法律的系統性,強調立法的邏輯和規律。我國民法典因符合這三個特征而被命名為“法典”。
首先,從立法的重要性來看,民法典的命名是對民法作為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賴的充分肯定。民法調整社會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且,由於社會中的每壹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是民事主體,所以民法的內容涉及社會全體成員及其從事社會活動的全部時間。因此,民法典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現代民法的整個體系,從民事主體、民事權利和權利變化到法律責任,都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或者說是為了滿足人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民事活動的各種需要而建立的。另外,基本權利是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核心,而人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是民事權利。在法治社會中,對民事行為的規範屬於社會的常規性、普遍性、基礎性和全局性活動,民法是開展這些活動的法律遵循和依賴。從這個角度看,民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堪稱“國重法典”。
其次,民法的法律規範和體系非常龐大,遠遠超過其他任何法律。用“法典”來命名,可見其立法體量的顯著差異。世界著名的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包括《瑞士債法》),都有2200多條。我國民法典的法律條文包括七個部分,1260條,近80章,僅中文字數就超過65438+百萬。這個量可以用嚴重來形容。值得註意的是,我國民法典並不是所有民法規範和制度的立法,而只是壹般民法或基本法的立法。此外,還有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社會權利立法等專門的民事法律。無論如何,此次編纂的民法典體量遠超其他法律,被稱為“法典”,凸顯了其在規範和制度體量上的重要性。
再次,民法典命名的使用,強調了龐大的民法典與體系融為壹體時,體系的科學性和邏輯性。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它所包含的規範和制度在數量上遠超自古以來的其他法律。因此,為了準確、方便地適用法律,也為了法律適用的統壹和公正,各國的統治者、立法者和法學家很早就開始編纂和整理民法規範和制度。這項工作的核心任務是尋找龐大的民法規範和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以及觀察這種邏輯的基本方法。經過幾代人的探索,法律關系的邏輯最終被總結為龐大的民法規範和制度之間相互聯系的主線。這樣就在龐大的民法規範和制度之間建立了清晰明確的聯系。並總結了關於支配與請求權、處分與負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分的概念排序方法,使大量民法概念得以區分並融合成體系,使各種法律制度分工協作,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如果不依靠這些基本邏輯來編纂,民法典根本無從談起,因為大量的民法規範和制度都是支離破碎的,或者被描述為“隨意堆砌的壹袋土豆”。民法中的這些系統科學,是人類社會依法治國經驗的總結,不僅是編纂民法典的基本技術手段,也是我們民法學習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功。
同時,根據系統科學,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也采取了區分總則和分則的模式。原因在於,這種編纂方式不僅是體現法律關系邏輯和區分民事權利科學的最佳方式,也是學習、研究和實施民法的最佳方式。壹切民事活動都會有民事主體和民事權利,都會涉及民事責任。如果民法的立法是根據民事活動的具體情況來寫的,那麽每壹項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都要詳細規定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所以立法必然會大量重復。因此,編纂民法典的系統科學借鑒了數學中“提取公因子”的做法,將民事活動中具有同性的規則“提取”出來作為民法典中的總則。然後,民法典根據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區分,將具體的民事權利劃分為若幹個子規則,其中顯示了各種權利及其相對具體的要求。這種法典化的方法不僅大大節約了立法成本,而且為我們學習、研究和實施民法提供了方法論指導。
科學立法在立法原則中居於首位。按照系統科學將龐大的民法規範和體系匯編成壹個有機和諧的整體,是貫徹科學立法原則的結果。總的來說,這部民法典的編纂按照體系化科學的要求,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的弊端,遏制了立法的盲目性和沖動性,實現了民事立法體系的巨大完善,充分展示了民法發展史上所倡導的“體系化效應”的積極作用。民法典取名“典”,可以說是實至名歸。我們在學習、研究和實施民法典的時候,也要充分尊重民法典的系統性科學。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實現,更新和完善民法理論知識,提升民法分析判斷的專業水平,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