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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質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質權的規定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質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2021.1生效)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限制期間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根據該規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主債務,也可以通過實現抵押權來清償其債權。但是,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則該債權的訴訟時效將會完成,不僅債權會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抵押權的行使也會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該規則可以避免因抵押權人長期不行使抵押權而阻礙抵押財產的流轉,有利於盡快確定法律關系。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的,後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訴訟時效結束後,抵押權人只是不能要求法院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通過與抵押人的協議獲得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不同,質權和留置權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影響。主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原則上仍有權行使質權和留置權,保證人不能依據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這種區分的依據是,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質權和留置權的設立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由於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占有擔保物,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時,如果不允許保證人行使擔保物權,而允許保證人以訴訟時效結束為由請求返還擔保物,不僅有悖於訴訟時效制度維護既有秩序的功能,而且對被擔保方也不公平。因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從未行使過自己的債權和擔保物權,可能正是因為他們擁有擔保財產,所以他們的權利壹直得到保障。此外,訴訟時效制度推定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債權人仍擁有質押財產或留置財產的事實表明債務尚未履行,推翻了訴訟時效制度的上述推定。當然,主債權的質權和留置權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仍然可以行使,也就是說,保證人和債務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不能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但這種結果在質押和留置權成立之初就可以預見,當事人在擔保權益成立時就應該知道這種風險。所以擔保人和債務人承擔這個結果並不苛刻。

三。質押擔保的範圍是什麽?

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主債權是指以動產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包括主債權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債權。利息是指質押實施時主債權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約定過高的利益,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違約金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金額。損害賠償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務人應當賠償的數額。保管質押財產的費用是指質權人在保管質押財產期間發生的費用。比如對品質進行必要維護的成本,飼養品質(如動物)的成本。實現質押的成本是指實現質押所需的全部費用。比如質量鑒定費用、質量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範圍的,可以少於或者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質押與擔保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因此,在動產質押中,如果雙方已完成相關動產的轉讓,但質押並未以合同形式體現,即雙方未簽訂質押合同。那麽這個雙方約定的動產質押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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