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不可抗力的含義是什麽?
不可抗力是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錯或過失,而是由於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預料、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發生事故的壹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什麽事件屬於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做出具體的列舉規定。理論界將其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雖然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人類對自然災害的預測能力(如預測地震、臺風)逐漸提高,但仍然無法抵禦。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為。合同雙方通常很難預見政府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合同簽訂後,當事人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比如政府幹預、禁止、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壹些阻礙合同履行的偶然事件,如戰爭、罷工、暴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各國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動亂、災難性事故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是壹致的,而將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歸類為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幹預、未能發放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狀況劇變、政府禁令和禁運等,往往是有爭議的。
這種差異是由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造成的。英美法系國家壹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失效”條款,英國法律和判例也常將下列情形視為“合同失效”:
(1)標的物滅失;
(二)個人承包壹方死亡的;
(三)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
⑹政府實行封鎖和禁運,拒絕發放進出口許可證。
4.不可抗力免責的例外情況:
(1)貨幣債務的延期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確定
我國《民法典》第180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壹種情況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認定:
1,不可預測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見到該事件是否會發生。
2.必然性。合同生效後,雖然當事人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具有必然性。如果某壹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有關各方及時合理的行動來避免,那麽該事件就不能被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逾越。不可戰勝是指合同雙方無法克服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如果某壹事件的後果可以通過有關各方的努力克服,那麽該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表演的周期性。對於壹個特定的合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之前,即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某壹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之後,或壹方遲延履行而另壹方同意時,則不能構成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適用不可抗力的註意事項
在適用不可抗力時,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下列例外: (壹)因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貨幣債務的遲延責任;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2022年3月30日更新。
3月30日,柳州市疾控中心提醒以下地區來(回)柳州人員主動報告。
為嚴格落實“外防投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科學準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柳州市疾控中心提醒公眾:
01.來六主動舉報。
北京:
通州區:自3月25日(含)起;
豐臺區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