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 1《民法典》生效,《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壹、民法典對宣告死亡有哪些規定?民法6868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第47.6868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二。宣告死亡的程序(壹)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因意外事故離開最後居住地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無法生存的案件,稱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形:壹是壹般情況下,公民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二是因意外下落不明;三是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利害關系人就可以申請宣告死亡。2.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達到法定期限。時限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壹般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出事的第二天開始,連續兩年沒有消息,生死未蔔;因為戰爭下落不明,戰爭結束以來,連續兩年杳無音信,生死未蔔。三是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3.利害關系方提交書面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為:(1)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同壹順序的若幹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若幹利害關系人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4.被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宣告死亡由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1。申請受理公民死亡宣告,利害關系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程序不完備且不能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應當受理和審理。2.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2年的,公告期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3.判決宣告失蹤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審理。公告期間屆滿,失蹤人沒有出現,並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4)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後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被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開始。但是,宣告死亡畢竟只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公民異地居住的,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法通則實施意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因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五)對被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宣告死亡只是對死亡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實知道自己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信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後,對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壹是死亡宣告所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未再婚的,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已再婚,或再婚後離婚,或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孩子被他人收養,被撤銷死亡宣告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未經本人同意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壹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原件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但是,依照繼承法取得原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造成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在《民法典》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中,失聯時間超過四年的,或者因某些意外事件導致失蹤時間超過兩年的,由相關法律機構確定失蹤時間,再根據實際生活狀況確定死亡。在民法上,宣告死亡基本只有這幾種情況,壹般由其親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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