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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關於委托監護人的規定有哪些?

監護人在我們的成長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那麽,《民法通則》中有哪些委托監護人的規定?監護人的委托首先是自己的直系親屬,但在法律意義上,這方面的規定首先必須是自己委托人條件的成立,其次才是自己的經濟實力能否保證孩子的成長。民法通則中關於委托監護人的規定監護人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稱為監護委托。監護職責能否委托他人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法律上監護目的的實現。從理論上講,監護是壹種法律上的強制制度,中心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所以原則上不應該允許委托,除非是對被監護人的教育或者照顧有必要。基於壹些現實考慮,我國司法實踐認可委托監護。2021,1,1起,民法典生效,民法通則正式廢止。《民法典》中關於監護人的規定如下:第27條68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第30.68條監護人可以由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第31.68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第三十二條依法沒有監護資格的人,監護人為民政部門,或者被監護人住所地有資格履行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第36.68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第37.68條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負有法律責任的人,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有悔改表現的,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其監護,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壹個環節,所以國家對監護有嚴格的規定,因為孩子是國家的未來,壹旦權益受到委托監護人的侵害,孩子的生活就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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