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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民間借貸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的發展

1境外民間借貸的發展與實踐

1.1美國民間借貸實務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強國,金融發達程度高,金融體系完善,但仍不能滿足中國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美國有超過7500萬人和2500萬個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些人很難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往往通過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並積極引導其發展,以滿足社會各階層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循環儲蓄信貸協會、小額信貸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合作社。1988伊萬和米歇爾發現,循環儲蓄和信貸協會在美國的移民社區很常見,外國移民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循環儲蓄和信貸協會。壹般來說,大規模循環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富裕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信貸組織是私人借貸組織的壹種常見形式。根據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1995年美國共有325個小額信貸組織,共向171555個客戶發放了126萬元的小額貸款,其中借款人以女性和有色人種為主。美國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循環儲蓄貸款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貸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密切的關系,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每個成員的信用度來監督每個成員的行為,保證合同的執行。儲貸社分為互助型儲貸社(即儲戶是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貸社(即股東是所有者)兩種。其中,互助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吸收外資股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和貸款協會必須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註冊;妳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信用合作社。與中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非盈利性的民間借貸組織。20世紀20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社區裏成立了合作信用合作社。二戰後,全國信用社聯合社和州聯社開始大力推動信用社的發展,並在1969年達到頂峰。從65438年到0984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對存款的“Q”規定。在新的形勢下,美國信用合作社無法應對激烈的競爭,其中壹些已經破產。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壹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與平等銀行法案》和《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強化法案》1989,建立了完整的信用社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對信用合作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65438-093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實行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體制。1965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全國州信用合作社監督者協會,對其成員進行有效監督。此外,為了促進信用合作社的發展,美國政府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合作社法》,依法確立了信用合作社在稅收、存款準備金、存款利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日本民間借貸實務

日本的民間借貸市場已經發展到很高的程度。這壹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過程。在日本國內,被稱為或Ko的互助社始於室町時期(室町時期:國外民間借貸的發展與經驗借鑒,天下(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是壹個具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壹個自發的非政府組織,往往不受政府管理。1915年,財政部(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組織的利弊,國會頒布了《金木金融法》(循環儲蓄信用協會金融法),首次將互助組織納入法律監管範圍,對其準入條件、資金數額、業務範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和處罰權等進行了規範。二戰後,日本出現了被稱為偽循環儲蓄信貸會的金融公司(或產業振興公司)。這種公司不需要固定會員,也不會用抽獎或者競價的方式獲得客戶的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壹些條款已經顯示出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互助社要求政府起草新的法案,推動互助社向中小銀行轉型。日本於1951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該法的實施促進了循環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的轉變。到1956年底,大部分信用合作社已經改造成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1)接受定期俱樂部付款;(二)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三)發放貸款和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咨詢研究委員會的大力倡導下,到1990,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都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型。日本目前仍有很多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合作組織、勞工金庫、工商中央金庫、農林中央金庫等。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合作性,貸款對象主要是當地的中小企業。目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絡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進了日本民間借貸的存在和蓬勃發展。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臺灣省民間借貸實務

在臺灣省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臺灣省在如此發達的經濟體中仍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特征,民間借貸的發展異常活躍。臺灣省具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色,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例最高時達到98%。在臺灣省,民間借貸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大。從1964-1974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的平均占比可以達到36.62%,其中占比在1964達到最大,為48.11%,最小值高達30.09%。1991年末,臺灣省“中央銀行”對民間借貸規模做了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55%,資金流占正規金融機構的30%,達到0.6萬億元左右,非常龐大。與此同時,臺灣省民間借貸活動形式多樣。從五六十年代的典當行、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等傳統民間借貸,到七十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80年代,地下投資公司出現,發展迅速,成為民間借貸的領頭羊。其中,地下錢莊、民間互助會、地下投資公司影響較大。臺灣省政府對合作協會的態度和政策經歷了曲折的變化。日據初期,日本政府頒布了1902《取締合作社條例》,用於監管民間合作社,防止其影響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但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年,臺灣省開始實施從日本引進的“永無止境產業法”,規定合作事業必須以公司組織形式經營,加強了法律法規的引導作用。1945臺灣光復後,由於合作協會的迅速膨脹引發了壹系列政治經濟問題,臺灣省政府加大了對合作協會的打擊力度,先後進行了多次打擊取締活動。1948期間,臺灣省政府頒布了《臺灣省合作儲蓄業管理條例》,建立了臺灣省合作儲蓄公司制度,為臺灣省合作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協會經歷了多次打擊,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制度和較高的運行效率。在這種情況下,臺灣省當局轉向放松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範化、正規化。臺灣省政府在處理民間借貸活動時采取了審慎的管理態度,這在政策和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二元金融結構下,臺灣省政府於1964年對合作社組織進行了改革,並兩次修改銀行法,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為經營良好的合作社和地下錢莊轉型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年,臺灣省“立法院”通過民法債編及其實施法修正案,將合作協會納入現有法律體系,依法界定民間合作協會,並對條款內容、合作協會第壹屆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合作協會處理辦法等作出詳細規範,使合作協會契約正式成為強制性契約。此後,臺灣省的合作社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逐步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的發展與經驗:嚴觀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近年來,中國的民間借貸非常活躍,無論是像“合作協會”這樣的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都是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中小企業發展迅速,資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機構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他們轉向民間融資。因為相應的融資利率遠高於金融機構,且期限較長,如果繼續發展,容易形成非法集資;二是發放高息貸款。資金相對充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找新的“出路”,向壹些資金短缺、急需資金的企業和個人提供高息貸款。第三種是村民和親友之間的借貸,這是最常見的。相關統計顯示,到2003年底,我國農村地區的“高利貸”高達8000億~ 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就超過3000億元。根據對我國農村2萬多名固定觀察點農戶的調查,2003年,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民間貸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在未來相當長壹段時間內仍是農民貸款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在法律法規上沒有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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