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傳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詢問核實筆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3.妳需要去警察局申請警方記錄。壹般30天內可以申請。因為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從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
4、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不嚴格執法或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檢舉、控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可以在其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六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核實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將罰沒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罰沒、扣押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權人的財產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報警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後,不及時報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對違法犯罪行為負責;
(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可以在其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六條,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受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時,通曉手語的人應當予以協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中註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
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
東方紅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